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文摘   2024-11-28 23:28   福建  

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受理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子项:

1.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2.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一)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核发/换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4)卫星通信船站入网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4)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注销申请)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


(二)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申请标识码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申请船舶呼号条件

1.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核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所有权证明材料(船舶已经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可免于提交);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5)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6)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4)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注销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船舶呼号随识别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港澳航线内河船舶、国内沿海船舶及国际航线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蓝证);内河船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绿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

厦门海事
弘扬“先行、求实、卓越、和谐”厦门海事精神;宣传厦门海事服务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出行和促进辖区港航经济发展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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