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受理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子项:
1.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2.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一)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核发/换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4)卫星通信船站入网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4)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注销申请)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二)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申请标识码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申请船舶呼号条件
1.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核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所有权证明材料(船舶已经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可免于提交);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5)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6)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4)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注销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船舶呼号随识别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港澳航线内河船舶、国内沿海船舶及国际航线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蓝证);内河船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绿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