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授予

文摘   2024-11-28 23:34   福建  

船舶识别号授予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受理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适用对象: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二条。


子项:


确认条件: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提交材料:

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4.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及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证明材料);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授予船舶识别号;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识别号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


办事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厦门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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