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适用对象: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子项:
1.沿海第一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2.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一)沿海第一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许可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提交材料: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
办事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许可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提交材料: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