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航运公司千万不能做!

文摘   2024-11-21 19:18   福建  


行政处罚!

海务、机务主管兼职?


船舶的安全航行

离不开航运公司的支持

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如何尽职尽责管理船舶

是一门无法逃避的必修课

但总有一些航运公司、管理人员

抱有侥幸心理

在法律边缘反复横跳

快来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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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9月,厦门同安海事处执法人员发现辖区某航运公司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经调查发现,此人在公司任专职海务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先后在多艘船舶担任大副、船长,且公司在其上船期间未聘用他人代替海务主管岗位。同安海事处依法对该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7月,宜昌归州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运输有限公司所经营的船舶“云***”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海务主管在该轮任职二副一职,海事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海务主管在船兼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1月,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航运公司走访检查时发现,浙江XX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指定人员兼机务主管梁某任职期间曾在该公司所属A轮上担任大管轮职务,海事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安全隐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确保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关键角色,一旦脱岗,所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缺位


管理人员的缺位可能导致船舶安全管理脱节,对航行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不能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指导,可能导致发生设备故障及险情事故,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突发事件处置乏力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及时给船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及岸基保障,难以高效进行应急反应,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降低公司运营效率


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会分散其精力,无法全职履行职责,错失公司管理重大决策,严重可能导致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下降‌。



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6号)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6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提醒

海务、机务常见不履职行为有哪些?

  1. 航运公司配备海务、机务主管不符合标准(由符合资历要求的人员挂名),仅保存其资料应付检查。

  2. 海务、机务主管在公司任职期间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3. 海务、机务主管无固定工作时间、固定工作内容。

航运公司应该如何提高岸基人员管理水平?

  1. 要严把选聘关,在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时就要明确海务、机务主管履职能力。

  2. 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

  3. 公司可以依据所管船队及船员规模,制定并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的海务、机务主管轮岗换证制度。

岸基人员应该怎么做?

所有岸基人员尤其是海务、机务主管,应树立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船上或其他航运公司违法兼职,对公司要求在船上“顶班”的行为也应坚决说不。


保安全防污染

请勿三心二意

海务、机务主管人员

任职期间任何情况下

不得在船上或其他航运公司违法兼职

请向兼职说不!




供稿:同安处 王得宇 张楚悦

编辑:同安处 王得宇

厦门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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