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合规值守
<无线电值守>
为扎实推进
“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走深走实
打击施工水域船舶
未按规定值班值守突出违法行为
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厦门海事局“东三指”
自9月1日起常态化开展无线电值守抽查
规范守听
防患未然
安全护航
以下为两个真实案例
请各船舶引以为戒
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01
案例1
2024年3月10日0510时左右,某海事局交管中心值班人员发现“X寿XX”轮在#132浮水域上行时船位异常,偏离航道径直驶向XX油轮锚地的一艘锚泊船“新XXX”轮,值班人员立即通过甚高频呼叫航行动态异常船舶“X寿XX”轮,无人应答,呼叫锚泊船“新XXX”轮,竟也无人应答,值班人员随后通过电话联系到“X寿XX”轮,要求该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紧急避让锚泊船,最后,险情成功化解。
经查,“X寿XX”轮驾驶员在航行过程中,擅自离开驾驶台,导致船舶偏离航道冲向锚泊船。锚泊船“新XXX”轮甚高频无人值守,对所发生的险情一无所知。事后,交管中心对两船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将相关涉嫌违章行为移交处理。
(此案例源于网络)
02
案例2
2024年10月13日2310时左右,厦门海事局VTS值班人员对辖区内船舶甚高频值守情况进行抽查,在8、14频道多次呼叫“泰XX”轮均无应答,涉嫌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已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03
法律依据
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的要求,各船舶在施工水域航行、锚泊、作业期间,应当按要求保持高频值班守听。
01
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2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02
04
安全提醒
海上安全无小事
请各船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杜绝事故发生
PART 01
在施工水域,环境更为复杂,更需要提高警惕,请各船舶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对船舶动态和周围水域情况的密切关注。
PART 02
请各船员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并定期检查和维护无线电等通讯设备,防患于未然,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PART 03
VHF使用的语言为普通话、英语。语言要简明、扼要、清晰,通信应采用《IMO标准航海通信用语》。请各船员把控好通话的时间,调控好音量及静噪,避免噪音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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