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适用对象: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设定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二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第二条
子项:无
确认条件: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 已取得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新建船舶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信息卡(重大改建船舶时);
3.已签订船舶建造(重大改造)技术合同,或已取得船舶建造图纸的初步申请确审;
4.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已经得到批准,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完工;
2.海事管理机构已在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加盖印章;
3.船舶检验机构已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加盖印章。
提交材料: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新建船舶提交已取得《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免予提交);
(4)中国籍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免予提交);
(5)中国籍拟重大改建船舶或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国籍免于提交);
(6)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及其复印件(如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
(8)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及其复印件;
(9)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及其复印件(如有时);
(10)经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原件(一式五份)。
(11)验证报告原件(适用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或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及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及其复印件(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4)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原件;或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或转让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仅适用于原拟登记为非中国籍的在建船舶如拟更改登记为中国籍);
(5)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原件(一式五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现场确认完成后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Ⅰ/Ⅱ)》(一式五份)上确认盖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理由。
可否网办:是(申请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