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文摘   2024-11-28 23:36   福建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外籍船舶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子项:


许可条件:

1.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申请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3.船舶国籍证书(免予提交)。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

厦门海事
弘扬“先行、求实、卓越、和谐”厦门海事精神;宣传厦门海事服务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出行和促进辖区港航经济发展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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