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外籍船舶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子项:无
许可条件:
1.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申请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3.船舶国籍证书(免予提交)。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