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子项:
1.《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3.《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4.《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一)《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确认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确认条件: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及其复印件;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三)《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确认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及其复印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四)《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确认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1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所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