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文摘   2024-11-28 23:36   福建  

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子项:

1.《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3.《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4.《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一)《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确认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确认条件: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及其复印件;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三)《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确认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及其复印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四)《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确认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1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所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厦门海事
弘扬“先行、求实、卓越、和谐”厦门海事精神;宣传厦门海事服务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出行和促进辖区港航经济发展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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