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省级、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子项:无
确认条件:
1.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2.根据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和总功率等情况依据配员表的要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根据船舶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和航行时间对船舶配员进行减免。
4.根据船舶航区及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确定GMDSS操作人员。
提交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航行国际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薄及其复印件;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薄复印件及其复印件或客船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6)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换发、补发申请)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适用于污损换发);
(4)到期换发的,提交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污损换发或遗失补发的,提交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原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