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备案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子项:
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备案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37条。
备案材料:
(1)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原件(一式三份)。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备案其他要求:无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