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文摘   2024-11-28 23:26   福建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设定依据:《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17〕11号)。


子项:


确认条件:

1.300总吨及以上本船籍港船舶;

2.已向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投保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有其他财务保证;

3.已办理国籍证书且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

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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