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

文摘   2024-11-28 23:33   福建  

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抵押权转移时的抵押权人和承转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五条。


子项:


确认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提交材料:

船舶抵押权登记(初次申请)

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抵押期间是否允许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

(7)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原件(适用于共有船舶);

(8)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 5 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7)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原件;

(8)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抵押人名称、抵押权人名称变更);

②按变更项目内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船舶抵押项目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债权转让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7)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污损换发)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厦门海事
弘扬“先行、求实、卓越、和谐”厦门海事精神;宣传厦门海事服务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出行和促进辖区港航经济发展工作表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