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八条;《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海船舶〔2004〕245号)第二条。
子项:无
确认条件:
1.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2.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
《连续概要记录》(初次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7)船舶管理人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的,还应提交“管理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原件;
(8)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事国际航行的,还应提交:
①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②签发①中所述《连续概要记录》前,船舶持有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4)变更项的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连续概要记录》(毁损/灭失补发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书面申请原件;
(4)毁损/灭失的文件清单原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连续概要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