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民法典,观策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增设民法典学习专栏——“于律师的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每周定期推送涉民法典重点法条的相关解读内容汇编,为实务工作者学好、用好民法典提供参考依据,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努力前行!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合同编)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该变化对于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将产生重大影响。
今后的婚姻家事审判实践中,在审理涉及婚约、忠诚协议、监护协议、收养协议等涉及身份关系协议案件时可以参照合同编的规定,这是意思自由原则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体现。关于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如何参照适用合同编以及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哪些规定,则有待审判实践去探索。
-摘自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31日《婚姻家庭编主要制度及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一文
2. 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一书P27身份关系协议的属性和种类并不单纯。除了纯粹引起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外,还存在着一些既能引起身份关系变动,又能导致财产关系变动的复合型身份协议。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缺乏对身份关系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规定。如果完全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则复合型身份协议里附属的财产部分将会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形。⋯初步分析和对学者研究成果的参考,以下身份关系协议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法定内容调整约定的效力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子女之间关于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认定、子女间赡养义务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认定。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4.摘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四、离婚财产问题
第24条 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附:典型案例
⑴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第2款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册)》一书P17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编规定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三类。《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18 关于本条中"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对当事人而言,合同依法成立后,不管是否实际生效,均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二是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合同,例如非法阻止合同的正常履行、强迫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
P19 《民法典》第522条1款关于不真正利益合同的规定,第523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规定,也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P20 法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合同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二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如本法第522条2款。三是规定了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情形时的代为履行制度,如本法第524条。四是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如本法第725条。
2.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一书P863 本法第740条系属于465条第2款所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3.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一书P31 本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法第72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
于雷律师
合伙人,法律硕士
5年大型企业法务经验
11年法院民商事审判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