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律师的民法典学习笔记之七十七:重点条款解读

文摘   2024-09-23 10:30   辽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民法典,观策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增设民法典学习专栏——“于律师的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每周定期推送涉民法典重点法条的相关解读内容汇编,为实务工作者学好、用好民法典提供参考依据,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努力前行!



重点法条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解读

1.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P1291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中的"法律"应当界定为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此原因在于留置权本身具有强大的优先受偿效力,会直接影响留置物所有人及其他不特定第三人权益,在本条明确规定为"法律"的情形下,不宜作扩大解释。

2.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一书P810 根据本条和总则编的此规定,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留置权,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如果法律明确有规定,对特定动产,任何人不得留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就有义务遵守法律的此类规定。不得对此类动产行使留置权。如 《居民身份证法》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如甲委托乙办理工商执照申领手续,故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乙,甲未及时将委托费用支付给乙,乙遂扣留甲的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乙不得行使留置权,故乙必须返还甲的身份证。

其次,行使留置权,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因当地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甲公司遂紧急从外地采购大量医疗物资用于本公司办公场所防治疫情,并委托乙运输公司将该等医疗物资运回,尚未支付运费。医疗物资运抵后,乙公司欲留置所承运的医疗物资。由于甲公司采购的医疗物资属于防治传染病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如果乙公司留置该等物资,势必影响公共卫生秩序,危及公共卫生安全,有悖公序良俗,故乙公司不得行使留置权。又比如,甲在长江中游泳,不慎溺水身亡,甲父遂委托乙帮忙打捞甲之遗体,口头约定打捞成功支付乙报酬1000 元。成功打捞后,乙要求甲父立即支付报酬,否则不交付甲的遗体。在此种情形下,乙行使留置遗体的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也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得留置的情况。




重点法条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解读


1.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P1293 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要注意的是,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时,所留置的动产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明显超过了这一价值范围,在于留置动产是可分物时,债务人有权要求解除留置并返还。留置权人拒不解除留置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因此还对债务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一书P812 立法上为公平起见,有必要对留置权的不可分性作一定程度的缓和。


重点法条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1.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P1296此义务的要求为"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之注意",即将对该留置物的保管要像对待自己的物品一样妥善保管,这样较为可取。

留置权人于占有标的物期间是否已为必要的注意,应由留置权人来举证。

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得请求债务人协助; 如债务人不应其请求予以协助,对因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留置权人承担的责任应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留置物所有人主张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对本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一书P816一般而言。只要留置权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了留置财产,非因留置权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留置财产的毁损或者灭失,就不能认定为保管不善。


重点法条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解读


1.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P1299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其收取的孳息并非归其所有,而是成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用以优先抵偿其债权,留置权人丧失孳息的占有时,也丧失孳息的留置权,就该孳息再生有孳息时,留置权人也有收取的权利。

至于孳息如何收取与抵偿,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通说认为,应类推适用留置权人应以对于自己财产同一的注意来收取孳息,并用以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原债权的利息,再抵充原债权,而为债务人考虑,孳息如果是金钱的,可以直接用以抵偿债权,如果不是金钱债权的,则需在符合留置权实现要件时,以拍卖后变价抵偿或订约取得其所有权的方法抵偿。

P1300物上请求权。

留置物被侵夺时,留置权人可依据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不法侵夺人返还留置物。留置物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的,留置权人可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2.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一书P820 虽然留置权人不能取得留置财产孳息的所有权,但是由于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自然及于孳息。留置权人在收取孳息后,有权控制、占有孳息,且此种权利可以对抗作为所有人的债务人,债务人在未履行债务之前不能要求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孳息。




于雷律师



合伙人,法律硕士

5年大型企业法务经验

11年法院民商事审判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专业成就梦想,诚信铸就未来。建设一家,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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