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法律行业有如下重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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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法明确分两批发布十件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并于10月30日公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法介绍,第二批案例共五件,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案例二中,“新某港”项目为某地区大型商贸综合体之一,已经售出的近千间商铺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营,业主包括10个省(市)众多群体,后业主陆续向区、市、省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等反映商铺虚拟分割、广告虚假宣传、未按约定兑付租金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近百起;徐某磊等人分别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为被告,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行为提起300余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以徐某磊的起诉没有诉的利益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后徐某磊申请再审。法院与当地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商定调解方案,分析市场行情变化,打消业主过高预期,采取由当地政府按原购买价打折回购商铺,并附带解决因第三方公司无力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民事争议的方式,最终促成“新某港”项目全部业主签订商铺回购等一揽子化解协议,当事人撤回所有在诉行政、民事案件的起诉。(来源: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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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批)
10月31日,最高法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批),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认罪认罚程序在审判程序中的适用,外国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确定,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与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关系等问题。
在问答1中,最高法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并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表述的,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扣除成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系单独使用“违法所得”数额,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一般不扣除成本。《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所规定的“对于违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也体现这一规则。(来源: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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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5起涉企犯罪典型案例
10月30日,公安部于网站公布5起涉企犯罪典型案例。
在案例四中,自2020年至2024年,以犯罪嫌疑人郑某新为首的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诱骗有关征信良好但急需用钱的人员配合其向银行申请贷款,随后隐瞒其将所获贷款用以购买汽车的真相,并伪造发票等相关文件,将车辆非法转卖获利,给银行、汽车4S店和贷款人造成重大损失,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郑某新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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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一批涉个人信息及数据典型案例
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发布了八起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一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取得个人的同意”的标准,即该同意应当在个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并不得以用户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同时,本案强调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内容范围还应受“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的限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在《隐私政策》中写明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必要内容,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用户能充分知情其内容,以及对应用程序的基本服务作出说明,以保证用户能够理解哪些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所必须,同时还应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在用户拒绝接受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条款时,为用户提供基础服务。(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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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0月28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7日。
《办法》草案共22条,增加了针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职责履行和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行政执法改革有关重要举措贯彻落实情况等内容;在传统执法检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执法效能评估、专项核查、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协调督办等监督方式;强化了间接纠错和直接纠错机制;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或者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重大问题且需要立即纠正的情况,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的直接纠错机制,等等。(来源: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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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一批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11月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18—2023年)。
在案例七中,法院明确,关联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扩张适用,取决于关联合同之间的关系。《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理论上认为,在合同内容修改后,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的为合同变更,失去同一性的,不能视为合同变更。而在同一性基础上,仲裁条款对变更或经补充后的合同内容仍具有约束力。(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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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局印发《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
10月28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的通知》。
《规定》共二十一条,确定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综合裁量后的适用规则,强调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规范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完善了当场处罚案件的后续管理问题。(来源:上海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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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二次就商务领域行政处罚“两张清单”征求意见
10月30日,海南省商务厅公布《关于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海南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两张清单”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
《公告》随附件发布《海南省商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商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其中,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包括17项内容,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共包括13项内容。(来源:海南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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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10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于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十九条,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对违法经营额的定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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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连续五年虚构业务虚增收入超18亿上市公司拟收千万级罚单
10月31日,卓朗科技(600225)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告知书》,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卓朗发展及其两家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4,915.28万元、48,912.89万元、33,861.50万元、65,612.78万元、8,225.45万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4,915.28万元、30,989.93万元、33,861.50万元、35,713.19万元、8,225.45万元。证监会拟决定,对卓朗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来源: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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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公布违法违规涉军自媒体账号典型案例
10月28日,中国网信网公布一批违法违规涉军自媒体账号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六组,涉及捏造军事谣言、杜撰军事史实、抹黑军队形象、曲解军事政策、煽动军地对立、消费拥军情怀等方面内容。其中,抖音账号“国防发布”、“国防布发布”等恶意关联冒用军队官方账号信息,开设虚假账号。淘宝商家“咱家的百货铺”违规使用“冰雕连”图片,恶意开展营销宣传。一些淘宝、闲鱼账号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兜售“军中茅台”、“军队专供”、仿制军服等假冒伪劣商品。一些微信小程序发布虚假招考信息,打着军队旗号诱导报考人员购买服务。目前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及自媒体账号已被处理。(来源:中国网信网)
本期编辑:实习律师·时起磊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领域
时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