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策金融与资本市场业务中心2024年9月信息简报(第54期)

文摘   2024-10-10 16:30   辽宁  

新规解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导金融租赁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www.cbirc.gov.cn





市场要闻

花式骗保!七起保险欺诈典型案件曝光


今年4月底,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金融监管总局稽查局联合开展为期7个月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

“专项打击期间,公安部经侦局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先后对150多起重大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开展立案查处,共打掉保险诈骗犯罪团伙近50个,涉案金额近5亿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金融犯罪侦查处处长乐纲近日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已汇集了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保险诈骗犯罪线索,部署重点省份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入研判,掀起全面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猛烈攻势。

在采访中,乐纲还披露了七起保险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涉及车险、健康险、雇主责任险、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多个保险细分领域,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敲响警钟。

案例一:蔡某等人特大车险诈骗案2020年以来,蔡某、李某等人组成骗保事故车手团伙,联系以石某、龚某为首的二手车提供商,购买廉价二手高档轿车后制造事故近240起,在维修期间采取夸大事故损失、虚报定损金额手段骗取保险理赔金,出险获赔后即将事故车转手过户他人,涉案金额达2200余万元。

案例二:陈某等人恶意退保骗取返佣案2019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等人利用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销售特定险种返佣金额大于该险种第一年保费的漏洞,组织人员与保险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并通过组织“虚假投保”、制造大量虚假业绩骗取佣金和奖励,之后不再续交保费或恶意退保,共计销售保单2000余份,骗取保险佣金及奖励1500余万元。

案例三:高某等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2022年以来,高某、袁某、徐某等人专门成立公司,假冒某保险机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新媒体社交平台招募业务推广、销售代理团队,以明显低于官方价格和高额返现诱使客户投保该“保险公司”旗下车险产品,涉及代理团队成员达百余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案例四:王某等人雇主责任险系列案件2020年以来,保险公司中介王某利用熟知雇主责任险赔付流程的优势,伙同部分高危工种企业(雇主),采用跨省异地投保、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多家投保等方式,利用或虚构工伤事故,伪造相关文件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在理赔中采用同一保险事故重复理赔、签订阴阳合同、控制伤者银行卡截留赔偿金等手段骗取雇主责任险赔偿金,共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4000余万元。

案例五:冯某等人涉农领域保险诈骗案2019年至2020年期间,冯某等人以饲养的育肥猪作为标的,向某财险公司投保财政补贴型涉农保险,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采用虚报病死猪数量的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近200万元。

案例六:李某等人系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诈骗案李某等人互为家庭成员、同乡或亲属关系,自2021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网络渠道投保后,串通以故意制造或伪造意外事故、诊疗资料、虚构病因病情等方式出险,向多家公司进行重复理赔或异地申报理赔,参与人员共计300余人、累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近6000万元。

案例七:申某“碰瓷”骗保案申某长期在视野开阔、视线良好的路段,通过不及时刹车、加速碰撞并线车辆等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提前准备好的车辆老旧配件、车衣等损坏为由,通过小额快赔程序反复向保险公司索赔。自2019年以来先后驾驶9部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90余起,非法获利上百万元。(转自中国金融新闻网站www.financialnews.com.cn)


案例分享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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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卓然 周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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