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民法典,观策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增设民法典学习专栏——“于律师的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每周定期推送涉民法典重点法条的相关解读内容汇编,为实务工作者学好、用好民法典提供参考依据,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努力前行!
解读:
1.合同的无效事由规定汇总
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505条、506条、497条。
2.撤销权规定
第152条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权;538条债权保全制度的撤销权;破产法32条。
3.在原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四个典型合同。合同编是民法典中条文数量最多的一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4.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占《民法典》全部1260个条文的41.7%,几乎占据了《民法典》“半壁江山”。合同编在《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137条,删除了25条,修改了260条,有许多发展和创新。
(一)创新构建科学的合同法规范体系
《民法典》在体系架构上对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法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合同编对债法体系和规则的改造。传统债的理论根据债产生的原因,将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约定之债主要指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责任之债等,并将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都规定在统一的“债权编”之中,对应于“物权编”,形成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民法典》在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物债二分模式基础上,将合同之债和侵权责任之债各自独立成编。这样的立法模式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民法典》承袭此例,是对我国原有立法路径的传承。而针对因缺乏债法总则而导致“缺失债法共同性规定”以及“无法容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问题,合同编采用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三分编体例。一方面,通过扩充合同编通则的内容,使其得以实现债法总则功能。例如,通过第468条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合同编通则统领债法的功能;同时填补大量债法规范,如增加多数人之债规则(第517-521条)、细化完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第545-550 条、第551条、第553条)以及债的消灭规则(第557-559条)等,以扩大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尽量覆盖债法全部内容。另一方面,考虑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之债的特殊性,合同编单设了“准合同”分编,解决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的安放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为学习和适用的方便,立法者将合同编中能够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具体规则,尽量通过措辞予以明确指示。对于可适用于所有债的类型的共同规则,条文中尽量不使用“合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的表述,而是采用“债”“债权”“债务”的表述;而就合同的订立、效力和解除等仅能适用于合同之债的规则仍然使用“合同”的表述。
(二)增加了四类典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只有合同编规定的合同才是典型合同,其他法律对合同名称、权利义务有规定的合同也是典型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等。
(三)完善了合同订立规则
如在《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方式之外,增加规定了可以以其他方式缔约(第471条),使合同订立的方式更为丰富,符合现实需要。
(四)完善了合同效力规则,一是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有关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合同效力的规定,使之从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变为不影响合同效力。二是明确了未履行批准手续合同的效力,如第502条。三是明确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原则有效,如第505条。
(五)完善了合同履行规则。一是增加了合同选择之债。二是完善了第三人合同的履行规则。三是确认了情势变更制度,明确了情势变更的定义、适用情形以及法律效果。
(六)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一是扩大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第536条)。二是明确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后果(第537条)。三是扩大了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第538、539条)。四是建立合同性担保权利的登记制度。如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一章中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保理合同一章中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七)完善了合同变更和转让规则
一是细化了债权转让的规定(第545条、第547条). 二是增加债务加入规则(第552条)。
(八)完善了合同终止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
一是增设了债的清偿抵充规则(第560条)。二是明确了主债务及利息和有关费用的履行顺序(第561条)。三是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完善(第564条、第565条、第586-588条)。
(九)完善了典型合同部分内容
在买卖合同方面,一是增加了无权处分情况下合同效力的规定,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增加的内容与《合同法》第51条删除是一致的,标志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二分、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分别考量的民法理论得到了体系化的贯彻。二是完善了检验期间、检验内容、检验标准的相关规定(第622条、第623条、624条。三是增加规定试用买卖中风险负担、同意购买及费用负担等相关内容(第604条、第640条、第638条、第639条)。四是增加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效力和担保效力物权化、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回赎权等相关规定(第641条、643条、第680条。
-摘自2020年第19期《法律适用》《林文学:〈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及其适用》
5.从立法技术上看,民法典采用的是总分式
不仅设总则编规定了整个法典的一般性规则,在分则各编中,也是先规定适用于该编的一般性规则,再规定具体规则或者特别规则。例如在合同编中,先规定通则,再规定各类典型合同和准合同,而在合同编的通则分编中,也是先有一般规定,再规定其他具体内容 ;物权编更是如此,不仅有通则分编的设置,而且各分编都有一般规定 ;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虽然未设分编,但也是先以专章规定一般规定,再规定其他内容。这种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可以有效地节约立法资源,并使得民法典的外部体系更加严谨、科学,但也加大了法律适用过程中“找法”的难度。例如,当我们在处理一个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可能无法在法典的某个特定地方查找到应当适用于该合同纠纷的全部规则,而必须在整个法典中寻找可能适用的所有规则。
因此,在处理某一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先要到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分编中查找是否存在与该合同有关的特别规定。如果有,就要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只有在没有找到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 ;也只有在合同编通则部分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与代理的一般规定。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一章就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后果作了特别规定,自应优先适用该规定,再适用合同编通则以及总则编的相关规定。当然,有时问题可能会更加复杂,例如所要处理的合同纠纷不是一个因典型合同引起的纠纷,而是无名合同引起的纠纷 ;再如所要处理的合同纠纷虽然是因典型合同引起的纠纷,但民法典并未将处理该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全部规定于该典型合同,而是要求适用与其有关的其他典型合同的规定。如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民法典虽然将其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但也根据总分的思路,先规定承揽合同,再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且明确规定了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相互关系。至于因无名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民法通说,应优先适用与其最为类似的典型合同的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再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以及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和代理的一般规定。此外,无论是典型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没有关于该合同的特别规定时,如果该合同是有偿合同,还应在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之前,优先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摘自2021年第1期《人民司法》《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6.在物权编占有保护部分,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将占有被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列写在一个条文中,容易使人认为,因占有被侵害而主张损害赔偿也是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将“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从而表明损害赔偿这种请求权须另寻其他规范的支持。
-摘自2020年7月30日人民法院报《民法典巧用“依法“完善请求权规范基础》一文,作者:法大教授 刘家安
7.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137条、删去了25条,另外还修改了260个条文。不仅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增设了保证、保理、物业服务和合伙四类典型合同
-节选自公众号文章
于雷律师
合伙人,法律硕士
5年大型企业法务经验
11年法院民商事审判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