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律师的民法典学习笔记之八十四:重点条款解读

文摘   2024-11-18 10:34   辽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民法典,观策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增设民法典学习专栏——“于律师的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每周定期推送涉民法典重点法条的相关解读内容汇编,为实务工作者学好、用好民法典提供参考依据,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努力前行!



重点法条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读

1.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册)》一书P51 要约人要能够特定,也属于要约成立的内在要求,也在本条规范的内在含义中。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并完成交易。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重点法条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 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解读


1.王灯法官:原合同法是说是“意思表示”,现今改为“表示”两个字,根源来源于民法典133条。

2.丁宇翔(北京一中院)《民法典合同编如何优化市场交易的“游戏规则”》的解读:新增加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宣传”三种形态。



重点法条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解读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册)》一书P70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既包括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也包括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之前。


重点法条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读


1.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一书P85 本条规定的第4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可以理解为是《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规定的"反要约"。


重点法条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1.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一书P128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两个概念是在1999年《合同法》中进行的明确区分,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不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一是解决的问题不同。合同成立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合同何时成立的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问题。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属于法律评价问题。从法律性质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的意思问题,成立与否完全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意思,与国家意志无关。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则取决干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法律行为
的生效制度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法律评价。合同无效并不等同于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合同无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效力待定是指待定的条件出现或者经同意或追认后可以生效的合同;而可撤销则反映了法律将合同效力交给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来决定。二是体现的时段、内容不同。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反映和体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否已经终结;合同生效属于合同履行阶段,反映和体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三是判断的主体不同。合同是否已经成立,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来作出判断,并据此实施相应的行为;合同是否生效,即判断、确认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职责。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没有合同的成立,也就谈不上合同的生效。
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才能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可撤销及无效。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的判断问题;如果合同已成立,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可能会出现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2.摘要:《民法典》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从而为界定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合同不成立、合同确定不生效与合同无效在后果上却并无差异。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而要约和承诺则是判断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的法律工具。不合意可以分为公然的不合意和隐藏的不合意,后者与重大误解不同,应严格予以区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二者虽然都包括机会利益,但计算时点和需考虑的因素各有所不同,且履行利益应大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限。预约合同是交易阶段化的产物,其核心特征在于当事人于预约合同签订后仍保有一定的决策权,故对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方式不宜包括继续履行,而应由法官在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酌定,再通过损害赔偿来实现预约合同的规范功能。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何时、何地成立既涉及对法律的解释,也涉及对意思表示的解释,由此也决定合同成立既是事实判断问题,也是价值判断问题。

-摘自《法律适用》2022年第4期《特稿丨刘贵祥:关于合同成立的几个问题》






于雷律师



合伙人,法律硕士

5年大型企业法务经验

11年法院民商事审判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专业成就梦想,诚信铸就未来。建设一家,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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