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印发通知……

文摘   2024-11-21 10:30   辽宁  




青橙法律周报
Weekly  Express


上周法律行业有如下重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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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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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

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锂电池产业标准工作顶层设计,促进锂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以巩固锂电池产业优势地位为目标,协同推进锂电池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实施,加强锂电池产业标准工作系统谋划,强化全产业链标准工作协同,完善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推进锂电池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和国际化,为引领锂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到2026年,新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项以上,引领锂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标准服务行业巩固优势地位的作用持续增强。开展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的企业超过1000家,标准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成效更加突显。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0项以上,我国锂电池标准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产业科技创新与标准化联动机制,加快锂电池产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成标准。坚持产业协同。加强锂电池全产业链标准化工作协同,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协作,打造电池产品、电池材料、电池应用各领域标准化协同工作模式。坚持安全底线。加快锂电池安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加强标准中关键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先进适用,为产业发展夯实安全底座。坚持开放合作。深入推进锂电池产业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携手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国际标准,促进锂电池产业全球化发展。(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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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解决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中遇到的犯罪集团认定、诈骗金额查证和人员案件关联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对进一步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有组织化日趋明显、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手法加速翻新

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成为主流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跨国跨境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有组织化日趋明显。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目前在境外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民众实施诈骗活动。

——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在一些东南亚国家,高峰时活跃的电诈园区多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过程中,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

——诈骗手法加速翻新。诈骗集团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各地办案机关还发现,部分犯罪集团在境外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保护势力,受到庇护后犯罪气焰更加嚣张。”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系列问题都给司法办案、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带来新挑战。

《意见》内容主要体现四大特点

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

据介绍,《意见》共3部分、16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意见》内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的特点。

特点一: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是政法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意见》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要求,旨在释放依法从严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效应。

《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特点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跨境犯罪集团难以查证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的难题,《意见》规定,查明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后,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数额,也可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意见》还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认定问题,并对胁从犯、自首等问题予以规定,为打击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特点三: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意见》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

《意见》强调,办理跨境电诈等犯罪案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的总体要求,既坚持“总体从严”,从强制措施、起诉裁量、量刑幅度、财产刑适用等方面提出从严的要求;又注重“宽以济严”,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对确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从宽处理。

特点四: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从严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

《意见》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

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有效解决跨境电诈集团认定和诈骗金额认定的两大难点

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施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意见》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意见》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意见》还规定了犯罪集团数额的特殊认定方式,针对性解决跨境电诈集团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问题,彰显从严打击立场。(来源:公安部)



本期编辑:宋超宇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领域、刑事领域          

                                    



宋超宇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专业成就梦想,诚信铸就未来。建设一家,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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