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百豪 喻玲|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完整画像、生成机理与反垄断规制工具创新

文摘   2024-08-01 09:0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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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完整画像、生成机理与反垄断规制工具创新



陈百豪,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喻玲,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


摘要:数字平台营造封闭型数字生态强化了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平台经济特性,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了显著不利益,影响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需要加强反垄断规制。生态系统封闭效应显著的应用商店为剥削性滥用的生成与反垄断规制提供了一个绝佳观察模版。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完整画像与其双边市场结构具有内在一致性,不仅包括实践中热议的开发者侧佣金过高问题,还包括消费者侧过度收集、处理数据问题。单一的事后执法对“数据型剥削”和“结构性市场失灵”的因应不足是传统反垄断规制的痼疾。反垄断规制工具的创新,既要完整涵盖双边市场的异质剥削,又要跟上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变化——事前加强竞争倡导,强化应用商店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事中重视行业调查,深入了解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结构以及垄断力量的存在程度;事后开展对数据型剥削性滥用的定量分析,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反垄断规制体系。


关键词:剥削性滥用;应用商店;生态系统;反垄断;规制工具创新

一、问题的缘起

从全球范围看,应用商店与人们日常生活高度融合,一些应用商店通过跨界竞争、大数据竞争、用户竞争、线上线下融通竞争等手段不断增强和巩固自身市场力量,逐渐演化成超级生态系统,并据此利用自身权利(力)不断从事显著损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剥削性滥用行为。2024年3月21日,美国司法部联合16个州和地区的检察长在对苹果公司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指出,在过去15年间,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通过对应用程序销售以及应用商店内进行的购买交易(简称“应用内购买”)向应用程序开发者收取30%高额佣金(俗称“苹果税”),非法维持垄断权力。2024年3月4日,欧盟就苹果应用商店的“反引导条款”和“苹果税”问题对苹果公司开出18亿欧元的天价罚单。除了基于封闭操作系统(iOS)的苹果应用商店,基于开放操作系统(Android)的谷歌应用商店(Google Play)同样存在过度不合理的收费问题。2024年3月15日,印度竞争委员会使用价格-成本基准和产品基准初步认定谷歌应用商店对开发者收取过高且不公平的服务费,与其服务的经济价值不成比例,构成剥削性滥用,已要求竞争事务总干事在60日内完成对此事的全面调查。

当应用商店与超级生态系统身披五彩华服走入每个人的手机,具有稀缺性的应用程序销售与系统内交易机会就成为市场角逐的重要阵地。价格不再是平台型企业实施剥削的唯一形态,货币与非货币形式剥削相结合是超级生态系统实施结构性剥削的常态。那么,应用商店作为连接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消费者的双边平台,其实施的剥削性滥用的完整画像为何?是仅限于实践中热议的开发者侧佣金过高问题,还是消费者侧同样存在其他形态的剥削性滥用?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生成机理为何,缘何该行为屡禁不止?反垄断法对此应如何回应?如何通过反垄断规制工具创新从根源上对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进行规制和约束?凡此种种,皆因身处“围墙花园”(walled garden)的应用程序开发者与消费者被应用商店交易规则、交易习惯驯化,成为一个尖锐和无法回避的课题。

对此,本文拟以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为视角,对反垄断法应以何种姿态面对应用商店通过构建封闭型生态系统带来的规制挑战展开理论思考,以期能借此推动反垄断法对数字经济领域剥削性滥用规制的理念与工具革新,而这显然需要对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完整画像,即双边市场的异质剥削进行深入分析。

二、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完整画像:双边市场的异质剥削

无论是探究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生成机理,还是对其开展有效的反垄断规制,皆需要在认识与理解应用商店的商业逻辑与平台经济特性的基础上,对其构面具象化,绘制出剥削性滥用的完整画像,再据此解构出不同形态剥削性滥用背后的一般规律。

(一)应用商店的商业逻辑与平台经济特性

1.商业逻辑。应用商店以其独特的资源配置方式促成应用程序开发者与消费者的供需平衡。在应用程序开发者侧,应用商店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开发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简称SDK)和消费者目标群体,让其专注于构建创新产品。根据盈利模式差异,开发者提供的应用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不含广告的免费应用程序;(2)含广告的免费应用程序;(3)免费增值的应用程序(消费者免费下载应用程序并访问其基本功能,但需付费才可以解锁高级功能);(4)基于订阅的应用程序(消费者免费下载应用程序,但需购买订阅才可以访问内容);(5)付费(消费者必须付费才能下载应用程序)。作为交换,应用程序开发者不仅需要向应用商店支付注册费,而且需要对应用程序销售以及应用内购买向应用商店缴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在消费者侧,应用商店集中管理大量应用程序,通过“应用程序集中审核”提高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和消费者体验。具体而言,苹果应用商店的应用程序审核团队由500多名“专职专家”组成,该团队每周会在开发者提交应用程序后的24小时内审核大约10万个应用程序,其中有大约40%的应用程序会因“程序错误、隐私”等问题被禁止上架。虽然消费者可以免费使用应用商店,但应用商店会通过“隐私政策”“广告政策”收集、处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并据此构建“用户画像”作为精准投放个性化搜索广告的基础。据英国市场研究机构奥姆迪亚(Omdia)称,苹果公司的广告业务在2024年有望突破70亿美元,同比2023年增长1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收入来自苹果应用商店的搜索广告。

2.平台经济特性。应用商店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网络效应是指使用者从用户网络中获得的额外福利变化,可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前者指该产品的价值会因该产品使用人数的变化而变化,后者指该产品的价值会因互补产品使用人数的变化而变化。根据梅特卡夫定律,网络的价值会随着用户数量的平方数增加而增加。更早进入市场或具有技术优势的应用商店会因为先发优势而占据有利位置,其应用程序开发者越多,应用程序种类就越丰富、质量就越高,就越能吸引消费者,同时消费者越多,应用程序开发者就越有开发和创新动力。因为同一个应用程序的下载量越多,应用程序开发者能够获取的收益就越大。显著的网络效应滋生了“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其市场效果通常表现为应用商店呈现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点。

此外,应用商店还具有极强的锁定效应,这不仅仅因为网络效应导致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消费者规模增加,提高了双方效用和转移成本,而且还因为应用商店本身作为一款应用程序,需要搭载硬件(由苹果、华为或者三星等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的手机)和移动操作系统(iOS或Android)才能运行。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某款手机,其最初使用的就是硬件厂商和(或)操作系统提供商预安装在手机中的应用商店,这种移动生态系统的整合增强了消费者留在同一生态系统内的倾向,形成了锁定效应。研究表明,消费者转换移动操作系统的成本至少有三:一是消费者使用时间越长,就越有可能对移动操作系统进行“投资”(如下载大量应用程序);二是消费者转用新系统必须重新下载和(或)购买所有应用程序,而且有些应用程序可能无法在新系统使用;三是消费者需要投入一定的学习成本来熟悉新系统的界面和功能。

(二)基于双边市场的剥削性滥用完整画像

“所谓双边市场,是指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两组参与者须通过平台进行交易,而一组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应用商店作为典型的双边市场,同时为具有需求互补性的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刻画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完整画像,应结合其商业逻辑,对平台两侧进行整全的分析。

1.应用程序开发者侧: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应用程序开发者通过向应用商店缴纳注册费和佣金进行应用程序开发和发布。对注册费而言,苹果应用商店向应用程序开发者每年收取99美元,谷歌应用商店则是向开发者一次性收取25美元,这通常不会引发反垄断法律风险。对佣金而言,苹果和谷歌应用商店基本都会对应用程序销售以及应用内购买进行30%的抽成。一方面,高额佣金令应用商店赚得盆满钵满,据福布斯中国预计,2024年全球移动用户在苹果和谷歌应用商店的总消费将达到1710亿美元,苹果应用商店的预测收入将从2020年的673亿美元增长至2024年的1154亿美元,谷歌应用商店则将从347亿美元增长至555亿美元。另一方面,佣金之害也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印度等多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先后分别就“苹果税”和“谷歌税”对两大应用商店进行调查。

2.消费者侧:非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俨然已经成为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和创新引擎。消费者在使用“零价格”应用商店服务(如应用程序分发、应用程序集中审核等)的同时,实际上向应用商店支付了数字时代的新型货币——数据。应用商店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整合与分析加工,投放个性化广告进行盈利。因此,如果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视作货币,应用商店通过隐私政策不当收集、处理消费者在应用程序中的各种数据(如花费了多少时间和金钱)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构成剥削性滥用。

遗憾的是,较之于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以数据为代表的非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在实践中引发的反垄断关注则是少之又少,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件当属“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诉Facebook不当收集、处理消费者数据案”,这是全球首例也是唯一一起将不当收集、处理消费者数据行为置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制度框架下进行审查的案件。然而,通过对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文书在关键的“不公平高价比较基准”适用与分析上失语,联邦卡特尔局对Facebook不当收集、处理消费者数据行为构成剥削性滥用的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德国本土独有的判例法制度,即可将宪法或者其他部门法原则作为认定剥削性滥用的依据,这基本上已经脱离剥削性滥用的传统认定逻辑和分析路径。进一步而言,联邦卡特尔局认定Facebook不当收集、处理消费者数据行为构成剥削性滥用,此乃具有地域性而非普适性的结果,难以为我国应用商店乃至数字经济领域非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反垄断规制所借鉴。总体来看,学术界已经出现了应用商店非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的有关讨论,但囿于数据价值货币化和不公平高价比较基准的操作难度较大等原因,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关注程度普遍不高。

三、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生成机理:应用生态封闭的产物

生态系统的概念早期由战略管理领域的研究者提出并使用,用来指代一群彼此之间存在互动与依赖关系的企业组合。在数字经济时代,应用商店通过新型的组织和连接方式,以双边市场为基础,逐渐建立并发展出自身的应用生态系统且对外呈现封闭性倾向,导致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消费者面临被结构化剥削的风险。

(一)应用商店生态系统封闭的经济实践

自微软公司开发的移动操作系统移动视窗(Windows Mobile)消亡后,iOS和Android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共占据99.9%以上的市场份额,苹果和谷歌两大应用商店在全球应用商店服务市场形成了稳定的双头垄断。站在应用生态系统的视角,分别对建立在两大移动操作系统上的应用商店经济实践进行结构化梳理,可以揭示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生成机理,获得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反垄断规制的思路和启发。

1.基于技术性排他的应用生态封闭:以苹果应用商店为例。科技公司众星璀璨,但能够在硬件软件一体化营销层面上超越苹果公司者从未有过。苹果公司一直秉持高度封闭的技术性排他策略,通过纵向一体化实现技术闭环,将硬件、iOS移动操作系统、苹果应用商店以及一些核心应用程序完美整合成一个封闭生态系统(图1)。(1)硬件层:在初始设备销售环节,苹果手机(iPhone)自2007年诞生以来,累计销售超过20亿部,活跃设备数超过10亿,在高性能智能手机市场的份额超过70%。(2)移动操作系统层:在移动操作系统授权使用环节,iOS移动操作系统完全由苹果独占,从不对外许可、收费,其他硬件厂商无法对其进行修改和再使用。(3)应用程序层:在应用程序分发与交易环节,苹果手机只兼容苹果应用商店,第三方应用商店无法运行,应用程序开发者被锁定在苹果应用生态系统内,即便是微软、谷歌、亚马逊、脸书四家市值总和超过5万亿美元的超级平台,都不得不接受这种交易安排。(4)消费者层:在应用程序下载安装环节,消费者想要下载安装任何预装应用程序外的应用程序,都只能在苹果应用商店内进行。

不难看出,这种基于技术性排他的封闭型应用生态能够“违背”应用程序开发者与消费者意愿而长久维持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在应用程序开发者侧,苹果作为硬件厂商和操作系统提供商,流量分配话语权十分强大,应用程序开发者为了接触广大苹果手机消费者,不得不被困在苹果应用生态系统内;二是在消费者侧,苹果是唯一的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不具有使用第三方应用商店服务的可能性,只能被迫“单归属化”。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月25日,苹果官网宣布,对iOS移动操作系统和苹果应用商店实施重大更新,允许消费者从苹果应用商店以外的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应用程序。这一举措有助于促进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保障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苹果此次更新仅在欧盟地区展开,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仍未开放其应用生态系统。

2.基于市场性排他的应用生态封闭:以谷歌应用商店为例。谷歌公司通过市场性排他建立自己的封闭型生态王国。具体而言,(1)与硬件厂商签署《预装协议》。对中国地区以外的硬件厂商而言,谷歌应用商店、谷歌地图、谷歌邮箱等谷歌移动服务(Google mobile services,简称GMS)是消费者使用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的核心体验,失去GMS意味着大批消费者将会流失。在实践中,硬件厂商不仅不会拒绝与谷歌公司签署《预装协议》,反而还会为了达成《预装协议》,被迫与谷歌公司签署《反分叉协议》(即谷歌公司禁止硬件厂商开发或分发与谷歌控制的技术标准不一样的Android“分叉”版本的协议)。《预装协议》确保谷歌应用商店占据了Android设备屏幕的显要位置与搜索入口,理论上可竞争的应用商店服务市场在现实中沦为“基于市场性排他商业设计”的封闭市场。其实际后果是,消费者下载竞争性应用商店的数量极其有限,根本无法抵消《预装协议》给谷歌应用商店带来的商业优势,即便是其他预装应用商店(如三星的Galaxy Store)也无法获得有意义的市场份额。(2)与应用程序开发者签署《独家授权协议》。为确保应用生态的封闭性,谷歌应用商店还会规定应用程序开发者不得在除谷歌应用商店以外的应用商店开发和发布应用程序。作为对价和激励,谷歌应用商店会为独家合作的应用程序增加曝光度(如提供主界面的曝光、海外上市等营销支持)。如现象级游戏《堡垒之夜》在因绕过谷歌应用内购买机制被谷歌应用商店下架后,后者又曾提出愿意支付数十亿美元与其开发者英佩游戏(Epic Games)签署《独家授权协议》,目的就是为了扼杀竞争性应用商店,巩固、发展谷歌在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

总体来看,无论是使用技术性排他策略还是市场性排他策略,苹果和谷歌应用生态系统最终都殊途同归地走向了封闭。苹果封闭的应用生态系统建立在高度封闭的技术性排他策略之上,相比之下,谷歌虽然在移动操作系统授权使用环节以及应用程序分发与交易环节都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但其通过一系列的市场性排他策略,限制了第三方应用商店的竞争空间和消费者的选择,垄断了核心流量入口,因此成功地在开放的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中营造出了封闭的应用生态。当然,这种市场性排他策略也更容易招致反垄断法律风险。2018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曾对谷歌开出43.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理由是谷歌在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服务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施的《预装协议》《反分叉协议》剥夺了竞争对手创新和发展的机会。2023年4月,由于谷歌应用商店限制视频游戏开发者在韩国本土应用商店One Store等平台投放产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谷歌处以421亿韩元罚款。目前,谷歌正全力开发硬件业务,希冀通过纵向一体化打造像苹果生态一样的技术闭环,降低因市场性排他策略招致的反垄断法律风险。

(二)生态封闭下剥削性滥用的生成机理

通过实践观察,可以发现,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生成机理(图2)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框架相吻合。具体而言,(1)在相关市场界定环节,每个移动操作系统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相关产品(服务)市场,而应用商店则构成了独立移动操作系统的售后市场。理由在于,不同移动操作系统及其各自的应用商店之间缺乏互操作性,一旦原始设备制造商选择了A移动操作系统,那么该设备就无法安装“与A移动操作系统不兼容的应用商店”。在谷歌案中,欧盟委员会就曾指出,“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的应用商店构成了一个单独的相关产品市场,其他无法兼容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的应用商店与基于Android移动操作的应用商店不属于同一产品市场”。(2)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环节,应用商店实施生态封闭更有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而言,不同相关市场上具有先发优势的应用商店通过技术性排他或市场性排他等手段打造的封闭型生态系统,正不断强化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用户、流量和资源进一步向其聚集,具有先发优势的应用商店的市场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应用商店服务市场进入壁垒进一步提高,市场扩张变得愈发困难,市场结构进一步趋于集中。自2012年以来,谷歌应用商店的市场份额一直稳定在90%以上,这足以引发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之相比,苹果应用商店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相关市场占有近100%的市场份额。(3)在剥削性滥用行为识别环节,市场支配地位赋予应用商店从事单边反竞争行为的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应用商店更容易实施剥削性滥用行为。当应用商店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后,应用生态系统中的权力结构安排呈高度不对称状态。作为生态系统控制者的应用商店处于强势地位并对应用生态系统参与者(包括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消费者)具有绝对控制力,应用商店通过经济权力锁定处于互补地位的生态系统参与者,并让其成为生态链条中的“附庸”,实质上已经具备了独立于生态系统参与者自主定价的能力,生态系统参与者没有选择是否交易或是决定交易条件的权利,哪怕是面临显著的不利益(即剥削),也只能交易。(4)在反垄断损害分析环节,剥削性滥用行为会直接损害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消费者侧的数据剥削为例,虽然数据本身作为一种非竞争和非排他产品,不会因共享而耗尽,但对消费者而言,其在提供数据的过程中牺牲了隐私。应用商店实施的数据剥削会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生产者剩余增加,且由于生产者剩余所提供的增量不足以抵消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市场无谓损失将随之增加。此外,这种剥削行为还会使具有先发优势的应用商店的广告盈利能力、市场支配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结构进一步集中,应用程序创新发展受阻、消费者利益受损的风险进一步加剧,亟须反垄断法规制。

四、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反垄断规制工具创新

有学者认为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应对剥削性滥用,即价格上涨带来的盈利机会可以诱导潜在竞争者增加生产、进入市场,最终抑制剥削性滥用,因此没有必要对剥削性滥用采取反垄断规制。但是,现有的经验证据和理论研究都无法充分证明市场机制本身能够消除那些由生态封闭、平台制度设计以及市场结构导致的结构性剥削。因此,有效的反垄断规制仍然是应对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的最主要工具。

从实践来看,反垄断规制剥削性滥用的传统工具主要是不公平高价禁止制度,但这种以货币价格为核心、事后救济为抓手的规制工具,不仅在应对以数据为代表的非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时捉襟见肘,而且难以有效克服由应用生态封闭带来的结构性市场失灵。其既不会在事前对封闭型应用生态系统的生成进行干预,以遏制剥削性滥用的形成;也不会在事中开展行业调查,深入了解行业竞争动态变化,以有效开展执法工作;更不会过问剥削性滥用被禁止后的应用商店服务市场运行是否能够达到法律救济的预设目标。剥削性滥用被禁止难以成为市场竞争秩序恢复的充分条件,新的“生态型滥用行为”的爆发只是时间问题,而非是否会发生的问题。有鉴于此,在数字经济应用生态封闭日益普遍和剥削性滥用的可能性与危害性都较大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只是被动地事后查处违法行为,而应该创新反垄断规制工具,将事后查处与事前竞争倡导、事中行业调查相结合,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反垄断规制体系,进而更有效地规制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行为。

(一)事前:加强竞争倡导

竞争倡导(competition advocacy)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的除执法以外所有改善竞争环境的行为,具有促进和补充事后反垄断执法、推进竞争政策有效实施和推动竞争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应用商店构建封闭型应用生态系统,实施剥削性滥用等“生态型滥用行为”的原因既在于资本追逐高额垄断利润的天性,更在于应用商店公平竞争文化的淡薄和反垄断法律知识的匮乏。因此,治理应用商店生态封闭下屡禁不止的、以剥削性滥用为代表的“生态型滥用行为”,既要广泛传播公平竞争理念,大力弘扬公平竞争文化,又要着力引领应用商店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其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

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的合规能力事涉应用商店自身乃至整个行业的行稳致远。开放的应用生态系统和竞争性市场不仅是由正式制度支撑的,还受到竞争文化和合规能力的影响。目前,以苹果应用商店为代表的一些应用商店已经走上一条自我封闭、自成一派的隔绝之路,其竞争文化和合规能力的薄弱已经成为推进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竞争的重要障碍。对此,反垄断执法机构除了要营造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与风尚外,还要研究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的特殊情况,为其量身定做“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增强其反垄断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并提供恰当的合规激励。(1)增强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引导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构建合规制度,强化其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的意识和能力。鉴于中小型应用商店与大型应用商店遭致反垄断法律风险的概率相去甚远,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做法,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将反垄断合规标准分为四个级别,对小企业适用最简单、宽松的一级合规标准,对大企业适用最复杂、严苛的四级合规标准,并分别为这四个级别提供模板。如一级合规标准仅要求企业的董事必须参加反垄断合规培训,四级合规标准则要求企业所有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商都必须接受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合规培训。(2)提供合规激励。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对合规制度的接纳与选择是一个“利大于弊相机决策”的过程,复杂的合规程序、高额的合规成本可能会导致其不愿建立合规制度。为激励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推进竞争合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建立合规评级制度,将有效合规作为罚款减轻因素,将是否建立合规制度作为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考量因素。

(二)事中:重视行业调查

相比反垄断执法阶段的事后规制,在事中开展行业调查更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把握数字市场的竞争动态,掌握平台企业涉嫌垄断的违法事实,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将反垄断损害降至最低。近年来,国外一些反垄断执法机构频繁针对数字市场开展行业调查,发布竞争评估报告,指导下一阶段的监管与执法活动,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正式发布过数字市场的竞争评估报告。目前,应用商店服务市场呈技术数字化和行为隐蔽化等特点,有关反垄断执法行动畏葸不前,这就要求我国加大对行业调查制度的重视力度,深入了解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结构以及垄断力量的存在程度,进而及时制止剥削性滥用。

进一步而言,当存在超强市场力量、外部性、网络效应或市场失灵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启动行业调查。具体从以下因素来考虑:(1)成本结构及其跨期变化。剥削性滥用的认定离不开价格与成本,价格作为外化内容较易获取,而成本作为隐性内容则需在调查中判断。此外,数字服务呈现前期高固定成本、后期低边际成本的特点,故行业调查不仅要关注成本结构,还要关注跨时期的成本结构变化。(2)市场的进入、扩张和(或)退出障碍。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的进入壁垒越低,市场自身调节能力就越强,潜在的市场进入可能性就越高,剥削性滥用就越难实施。(3)消费者所支付的数据。在平台普遍采用倾斜式定价和(或)免费商业模式的情况下,消费者实际上支付的对价是数据等非货币资产,应用商店行业调查不应局限于传统货币支付情况,还应重视消费者数据收集等相关情况。(4)消费者选择障碍。包括交易成本、缺乏透明信息或其他因素。影响消费者作出选择的因素颇多,信息透明度较低以及信息不对称作为应用商店较为突出的问题,应在调查中重点关注。(5)不同用户群对剥削性滥用的反应。基于倾斜式定价结构的剥削性滥用针对性较强,可能出现组间补贴的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业调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不同群体间的定价差异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差异。(6)纵向一体化的程度和影响。纵向一体化会影响市场进入壁垒,当纵向一体化加强了应用商店服务市场的进入壁垒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重点关注关键输入资源的封锁情况以及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能力变化。

在行业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规范和完善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以便更为清楚地了解行业数据:(1)建立安全港规则。只要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的陈述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即便陈述的信息最终与现实不符,也不必承担责任。这可确保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在披露预测信息时不会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惩罚,增加其自愿披露的动力。(2)加强用户调研。通过对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消费者进行调查研究,可以明确他们对信息的期望和关注点,这样能够确保披露的信息更加贴合实际需求,提高信息的实用性和利用价值。(3)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并提供具体范例供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参考。这可帮助应用商店平台经营者在缺乏相应准则或指导的情况下,从真实、公允的角度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一致性。

(三)事后:开展定量分析

剥削性滥用的主要规制工具是不公平高价禁止制度。该制度适用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对“高价”和“不公平”进行定性,对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司法辖区普遍通过价格-成本基准、产品基准、时间基准、地理基准等定量分析工具予以分析,并据此凝聚形成了广泛且有效的规制经验,能够妥善解决应用商店开发者侧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问题,故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进一步而言,数据价值货币化存在可行之道,以货币为核心支柱、以定性结合定量为分析模式的不公平高价禁止制度同样可在应用商店消费者侧数据型剥削性滥用问题上发挥作用。在定性分析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借助“两步测试法”对“高价”和“不公平”逐阶定性:第一步为价格-成本测试,即将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进行比较,查明利润率是否过高;第二步为价格比较测试,即测试产品价格本身或者和竞争产品相比是否不公平。只不过在定量分析过程中,对于数据型剥削性滥用,如何对数据价值进行货币化定量测试,如何结合应用商店场景倾斜式定价结构从不同维度比较应用商店数据收集的数量和类型等问题,目前实践界和学术界均未得出清晰、完整的结论,而这正是本文接下来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1.数据价值货币化定量测试。数据价值货币化定量测试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查明产品利润率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难题。只有将数据价值货币化,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可适用价格-成本基准,将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实际收取的数据价值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存在“高价”。因此,适用价格-成本基准需重点考量以下因素:(1)数据价值货币化。对此,可以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两种主流的货币化途径,即“基于数据市场进行估值”以及“基于数据主体进行估值”,前者包括“数据的合法市场价格”“数据的非法市场价格”“数据泄露的成本”“企业的财务报表”,后者包括“调查和经济实验”“个人愿意支付的数据保护费用”。(2)成本范围。虽然数字产品的边际成本很低,但生产成本很高,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应用商店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成本时,不能仅仅评估产品的边际成本,还需要考虑应用商店的生产成本。(3)网络效应类型及强度。在平台倾斜式定价结构下,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评估网络效应的类型及强度。这是因为,从平台上其他用户群的参与中受益最多的用户群应当对其他用户群进行补贴,具体到应用商店场景,间接网络效应在应用程序开发者侧和消费者侧皆为正向,如果消费者从中受益大于应用程序开发者,则有正当理由假设应用商店将应用程序开发者的成本转移给消费者,进而收集、处理更多的数据是合法的。

2.不同产品数据收集数量和类型定量测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将涉案应用商店收集、处理的数据数量和类型与其竞争对手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平”。具体操作上,可采用产品基准并重点考量以下因素:(1)用户归属模式。在倾斜式定价结构下,如果应用商店的一侧用户群是单归属模式,另一侧用户群是多归属模式,那么平台多归属一侧的用户群可能会成为平台的补贴方,这通常被视为一种常见的、合法的和必要的做法。因此,应用商店之间用户归属模式的差异既可以表明应用商店之间竞争强度的差异,也可以表明应用商店之间收集、处理的数据数量和类型差异是合法的。(2)产品创新。即使应用商店之间收集、处理的数据数量和类型没有显著差异,但当竞争对手产品创新效果显著、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的产品附加值时,涉案应用商店仍有可能构成剥削性滥用。

3.不同时期数据收集数量和类型定量测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测试涉案应用商店收集、处理的数据数量和类型随时间推移发生的变化来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平”。具体操作上,可采用时间基准并重点考量以下因素:(1)消费者规模。由于应用商店存在正面直接网络效应,其产品对消费者的经济价值会随消费者规模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应用商店收集、处理数量更多和(或)私密性更高的消费者数据可能是合法的。(2)产品质量。由于产品质量的提高对消费者而言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应用商店基于提高产品质量目的,收集、处理数量更多和(或)私密性更高的消费者数据并不当然违法。(3)临界规模。应用商店在启动阶段至临界规模前,其隐私政策可能会因扩张消费者规模而处于无利可图的非正常状态,这段时间不能作为判断不公平高价的严格参考点。

4.不同地域数据收集数量和类型定量测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将涉案应用商店在当前地理市场上收集、处理的数据数量和类型与其在其他地理市场上收集、处理的数据数量和类型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平”。具体操作上,可采用地理基准并重点考量以下因素:(1)政府管制措施。受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应用商店的管制措施差异,应用商店在不同地理市场的隐私政策可能存在合理差异,这种差异不能成为认定剥削性滥用的依据。(2)消费者需求。应用商店对需求度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数量和类型的数据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种差异本质上是应用商店基于消费者需求差异实施的“数据歧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大定量测试方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完美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例如,由于iOS移动操作系统的应用商店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产品市场,且苹果应用商店是唯一被兼容的商店(除欧盟地区外),不同产品数据收集数量和类型定量测试的价值就变得十分有限,于此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侧重使用数据价值货币化定量测试、不同时期数据收集数量和类型定量测试等方法。相反,由于开放的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兼容大量应用商店,不同产品数据收集数量和类型定量测试的适用空间和价值就相对较大。但无论如何,四大定量测试方法作为对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进行比较,每种方法都存在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运用更多方法进行综合考虑,方为“剥削性滥用”的科学治理之道。综上分析,数据型剥削性滥用定量测试方法与比较基准考量因素可总结如表1所示。

五、结语

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是消灭剥削制度后所有人共享社会利益,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在公用事业、原料药等传统领域,经营者多“寄生”在政府管制体系打造的市场壁垒中,通过“管制红利”收割暴利,而在数字经济领域,平台经营者则多是通过营造封闭型数字生态来剥削生态参与者。虽然二者本质上皆为“在交易相对人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要求不公平的对价”,但较之于传统领域,数字经济领域通过封闭生态实施的剥削性滥用却更为隐蔽和复杂,其中非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甚至难以被“被平台规则驯化的交易相对人”所感知。数字经济领域俨然沦为剥削性滥用“重灾区”,其治理不仅关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而且关乎我国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实施。

应用商店作为生态封闭的典型场景,剥削效应完整且显著,以其为观察视角探究剥削性滥用的规制方案,可以为数字经济领域剥削性滥用反垄断规制提供助益和启发。进一步来看,应用商店生态封闭不但强化了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重塑了“游戏规则”,更造就了数字差异、数字鸿沟乃至生态地位不平等,削弱了经由协商对话产生更加合理安排的可能,影响了初次分配和共同富裕。但从规制实践效果来看,目前反垄断规制剥削性滥用的主要工具,即不公平高价禁止制度,难以有效应对以数据为代表的非货币形式剥削性滥用以及数字生态封闭带来的结构性市场失灵,这就需要创新反垄断规制工具,由单一的事后反垄断执法为主,转变为在坚持事后执法的同时辅之以一定的事前竞争倡导和事中行业调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反垄断政策组合,从而形成更有效的应用商店剥削性滥用反垄断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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