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龙刚|乡村社会“三治融合”的实践逻辑——基于社会基础视角的分析

文摘   2024-08-05 10:30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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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三治融合”的实践逻辑

——基于社会基础视角的分析



于龙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基层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


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


摘要:通过自治、法治与德治相融合以实现乡村善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实践。借助社会基础的视角,可以深化对乡村“三治融合”实践逻辑的认识与理解。在结构转型背景下,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会制约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作用发挥与相互融合。多地乡村通过机制创新来利用乡土熟人社会的资源,增强对个人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扩大乡村治理的社会参与,从而激活和培育了新的社会基础。凭借社会基础的支持与保障,法律和道德实施获得充分的社会助力,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维系和生产能力也得以增强。对于乡村“三治融合”实践探索的分析,揭示出激活和培育社会基础对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意义,此外还需要注重法治的规范、引领与保障作用。


关键词:三治融合;社会转型;社会基础;内生秩序

一、问题与进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是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场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在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下,各地乡村积极探索创新,涌现出不少先进典型,如湖北省宜都市的“双基强化、三治融合”、浙江省桐乡市的“一约两会三团”等,这些典型经验为其他地区推动“三治融合”提供了借鉴,也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了“三治融合”的理论意涵和政策内容。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报告也作出部署,要求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有其现实背景。一方面,乡村治理涉及面广,需要共同发挥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的作用;另一方面,乡村社会是国家权力的末梢,是国家能力的薄弱地带,维护乡村秩序,实现乡村治理,既要依赖正式的国家力量,更要培育、激活和利用乡村内部的力量,实现社会秩序的内生性供给。学界对于“三治融合”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研究。理论层面的研究认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是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组合方式和内在逻辑有机结合起来、具有总体功能的有机系统。三者结合具有显著优势和功能,自治可以凝聚共识、实施共治;法治可以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德治可以弘扬正气、引领风尚。实证层面的研究聚焦于“三治融合”的实践逻辑。有研究发现,借助于社会诚信机制,可以重组自治、法治、德治资源,促成三者结合。还有研究进一步指出,依托于社会诚信机制的“三治融合”适应了乡村治理的实际,满足了治理的差异化、弹性化和精细化需求,有助于实现良法善治。

上述研究对理解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逻辑具有较大启示,对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也具有现实的指引作用,不过,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探索是为了应对当前社会转型背景下乡村治理的现实挑战,具有复杂的实践逻辑,应放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展开分析,从乡村社会基础的角度去认识和理解。乡村社会基础一般指村庄社会关系,具体是一整套以“关系”“人情”“面子”为基本特征的关系结构和行为取向。中国乡村社会拥有悠久的历史和较为稳定的社会结构,形成了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特殊的行动伦理,这也构成了乡村社会运行和秩序稳定的前提和基础。不过,除社会关系以外,乡村社会运行和秩序稳定还有赖于有力的村庄舆论和拥有权威的社会力量,因此,这两者也属于社会基础。总体来说,乡村社会基础包括紧密的社会关系、有力的村庄舆论和权威的社会力量,三者对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运行也具有重要影响,是其作用发挥与相互融合的前提与条件。

具体来说,自治需要村民之间拥有较为紧密的社会关系,同时也需要具有权威的社会力量加以引导,这样不同村民才能拥有集体行动能力,进而相互协商、达成共识,以及一致行动。法治也需要村庄舆论的支持和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样法治才能真正落地。德治意味着发挥道德在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引导村民行为方面的作用,也离不开紧密的社会关系和有力的村庄舆论,以及权威的社会力量。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相互融合有赖于三者的共同促成。其中,具有权威的社会力量既能够引导村民相互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有效调解民间纠纷,助推法律和道德的实施;紧密的社会关系和有力的村庄舆论则能够为社会力量发挥作用提供有利的环境和充分的支持。

近年来乡村社会处于快速转型期,社会关系、村庄舆论和社会力量等社会基础因素也相应发生变化,这给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运行带来了挑战,妨碍了三者作用发挥与相互融合。当前多地乡村所推动的“三治融合”的具体措施有积分制、网格化管理、村规民约、诚信档案等,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培育和激活新的社会基础,为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运行与融合提供支持,从而实现乡村善治的目标。因此,从社会基础的视角出发有助于学界更为深入地理解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逻辑。笔者拟结合在浙江省桐乡市、湖北省宜都市、湖北省通城县等多地乡村的调研经验,分析乡村两级如何运用治理手段来培育和激活社会基础,以保障和支持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充分运行与相互融合,由此揭示乡村社会“三治融合”的实践逻辑。

二、乡村社会转型对基层治理的挑战与需求

当前多地乡村推动的“三治融合”,主要是为了应对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治理挑战。社会转型意味着乡村原有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表现为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有所减弱,村庄舆论对个人行为的引导和约束力有所下降,以及村庄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能力也相应不足,并逐渐从治理场域中退出。这对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运行与融合产生妨碍,进而导致乡村治理效果不佳。因此,如何确保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效运行与充分融合构成了应对转型期乡村治理挑战、改善治理效果的关键所在。

(一)转型背景下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

当前乡村社会出现的诸多不良现象需要放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来理解。社会转型是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学者对我国乡村社会性质的一项共识性判断,有学者甚至称之为“千年未有之变局”。社会转型具体表现为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乡村社会关系发生转变。近代以来我国乡村社会的变迁最早可以追溯到百年前西方势力的入侵,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农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并未有太大改变,人际的交往形式和社会关系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费孝通有关“熟人社会”的理论是对传统乡村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的精准描述和概括。不过,进入新世纪,由于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加、村庄社会边界虚化、村庄内部社会分化加剧、外来价值冲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乡村社会关系逐渐发生改变,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减弱,村庄日趋“原子化”。根据费孝通的论述,传统乡土社会为“熟人社会”,每个人不仅相互熟悉,而且通过各种社会关系网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使得村民在家庭以外,不仅形成了地缘性的认同和行动单元,如“塆子”“屋场”“庄”等,还形成了血缘性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如“房头”“宗族”等。在每一个认同和行动单元之内,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兼具伦理性和互惠性,这使得他们能够相互协商、充分合作、共同行动,以完成单个家庭无法完成的事务,如农田灌溉、农作物收割、红白喜事举办等。转型意味着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减弱,家庭之外的认同和行动单元也逐渐弱化甚至解体。虽然在不少地区仍存在行政建制意义上的“村民小组”和共同祭祀层面上的“房头”“宗族”等,但单元内部村民的认同和行动能力则可能已有较大程度下降。

其次,村庄社会舆论对个人行为的引导和约束力有所下降。村庄价值和社会规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力主要依赖于村庄社会舆论,个人在意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注重维护自己在村庄舆论中的形象,进而就有可能遵照村庄价值和社会规范来行事。而个人之所以在意他人的评价,注重自己的舆论形象,既是因为他们对于村庄生活拥有较为长远的预期,不会由于短期利益而损害自身形象,也不会因为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也是因为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需要获得其他村民的帮助,损害公共利益、舆论评价不佳的村民则可能被排斥在村庄社会交往和日常合作之外。从更为根本的层面讲,村庄舆论的影响力是以较为紧密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和基础的,舆论的影响和道德的作用范围实际上也是以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元为边界的。正如费孝通所指出的,道德观念是依着该社会的格局而决定的,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

由于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体对村庄生活缺乏长远预期;同时,市场经济进入乡村,村民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完成一家一户难以完成的事务,如操办红白喜事、收割农作物等,对于村庄内部的互惠与合作的需求有所降低。在打工潮的背景下,很多村民外出务工,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断增加,对农事合作的需求会进一步减弱。这些都会导致村民对舆论评价的关注有所减少。从更为根本的层面讲,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逐渐疏离,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元逐渐退回到家庭,村庄社会逐渐“原子化”。这实际上意味着支撑社会规范和村庄舆论的关系结构逐渐解体,社会规范和村庄舆论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也就会随之减弱甚至消失。当然,不同区域村庄社会的关系和结构存在较大差别,村庄舆论的影响力也相应不同,但是从整体来看,村庄舆论影响力的持续性减弱则可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最后,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空间有所减少,能力有所减弱。村庄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乡村纠纷解决、社会治安等事务主要依赖于以乡贤、长老为代表的精英力量,乡村治理也呈现出“简约治理”的形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具有多重优势。一方面,他们对于乡村社会更为熟悉,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这都有助于他们选择合适的方式,更有效地化解治理难题,维护社会秩序。尤其是化解民间纠纷,相比于正式国家机关,社会力量具有独特的优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扩大乡村治理的社会参与,可以减少行政资源的投入,降低乡村治理对国家正式力量的依赖。我国历来重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这其实也是现代治理理念和改革的重要导向。

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发挥治理功能既依赖于自身对乡村社会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地方性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充分掌握,更依赖于自身所具有的内生性权威。社会力量的内生性权威一方面来自村庄社会舆论的充分助力,另一方面也来自他们个人所具有的社会资本,即他们的社会资本既来自他们个人在日常人际交往中所积攒的面子,也来自他们组织祭祀仪式、红白喜事、纠纷调解等公共活动所获得的信赖。村庄舆论比较有力,且个人社会资本比较充沛,那么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就比较强;反之,村庄舆论对个人的影响力有限,且个人社会资本不足,社会力量就难以获得其他村民的认可、配合与服从,也就很难发挥治理功能。当前,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的空间有限,所发挥的治理功能也有所减弱:一方面,伴随“送法下乡”,个人权利意识普遍增强,进而更多选择诉诸正式国家机关来救济自身权利;另一方面,村庄社会力量的治理能力有限,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效果并不理想。

(二)自治、法治与德治的运行障碍与融合困难

由于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自治、法治与德治的运行也存在障碍,融合也面临困难,这给乡村治理带来极大挑战。

首先,从自治的维度来讲,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导致村民民主管理公共事务陷入困境。村民自治不仅是指村民通过投票方式选举村委会成员,也是指村民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管理村庄公共事务。根据村民自治的实践,民主协商的有效达成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村民之间能够相互协商,就特定事项达成共识;二是承载这种共识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能够获得所有村民的自觉遵守。这离不开有效的村庄舆论、能够发挥作用的精英力量以及紧密的村庄社会关系。其中,有效的村庄舆论能够保障村务民主决策得到有效实施,较强的舆论压力能够抑制和消除少数村民的逃避、抵制和抗拒。具有一定权威的精英力量能够引导秉持不同观念的村民达成一致,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的村民相互妥协,这都有助于共识的达成;同时,精英力量的监督也有助于保障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得到普遍遵守。

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有可能增加民主协商的成本和难度。一方面,村民之间达成共识的成本和难度有可能增加。当前村民价值观念多元化,同时利益日趋分化,如果缺乏村庄精英的引导和协调,缺少村庄社会关系和舆论所产生的内在压力,观点分歧和利益纷争有可能导致村民之间难以取得共识,即使大多数村民取得一致共识,少部分村民的反对仍可能使得民主协商难以达成。以村规民约为例,对多地乡村的调研发现,村规民约在制定、实施、监督等环节面临层层阻碍,其中,村民会议召集困难、少数村民的反对等导致很多村庄难以制定出村规民约。另一方面,民主协商达成的共识难以得到充分的遵守。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有可能与部分村民的认识相违背,也可能会触及部分村民的私人利益,这都可能遭到他们阻挠和抗拒。在浙江桐乡多个村庄的调研发现,以往村集体虽然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操大办”“高价宴席”“人情风”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但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手段,这些规定会因为少量村民的反对和抵制而难以实施。

其次,从德治的维度来讲,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有可能削弱道德对个人观念的影响和行为的约束。不同于法律规范,道德对个人观念的影响和行为的约束主要依赖于村庄舆论,村民之所以愿意按照道德来行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村庄舆论所产生的内在压力。同时,社会力量所施加的外在压力也是道德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一方面,长期的村庄生活阅历使得村庄精英对于村庄道德具有深入地理解和充分地把握;另一方面,村庄精英会依靠自身的内生性权威来促使村民按照村庄道德来行事。从更为根本的层面讲,村庄社会关系较为紧密,村民对村庄具有较高的认同,对村庄生活拥有长远预期,这也会驱使他们自觉遵守道德。村庄社会关系的淡化、舆论影响力的下降以及村庄精英的退场,则可能意味着道德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逐渐缺失,在这一背景下,村庄内部违反道德的行为有可能增多,少量的失德行为会影响村庄的氛围和村民的观念,村民也可能日趋重权利、讲利益,轻义务、忽视责任。失德行为的增加还可能会增加民间纠纷发生的概率,一部分失德行为会演化为违法行为,这则可能加重法治的负担。

最后,从法治的维度来讲,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有可能给法律实施和乡村社会秩序带来挑战。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取决于正式国家力量的投入,还离不开较高的社会认同和充分的社会支持,尤其在乡村地区,国家能力较弱,法律实施对社会认同和社会支持的依赖度更高。其中,社会力量对村庄更为熟悉,能够及时、充分地提供违法线索和信息,在执法机关介入之后,社会力量可以充当执法双方沟通的中介,从而有效避免执法矛盾的发生和激化。乡村是村民“自己的领地”,是“街头官僚处于流动中的社会空间”,执法者进入乡村不可避免具有“外来者的色彩”。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如果能够获得村庄舆论和社会力量的支持,那么执法对象逃避、阻挠和抗拒执法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执法的效度也会相应提升;反之,执法如果难以获得村庄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执法对象更有可能逃避、阻挠和抗拒执法,其他村民也可能参与其中,这都会加大执法的难度和风险。

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还会导致民间纠纷增多,解决难度加大,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民间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的矛盾逐渐积攒爆发所致,主要有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家庭婚姻纠纷等。当村庄舆论比较有力、社会力量有较强的权威性时,此类纠纷的数量往往会得到控制,纠纷发生后也能够得到及时调处。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第三方的调解在稳定、紧密结合、层级分明的社会中更具现实可行性;反之,当村庄舆论的约束力减弱,社会力量的权威流失,此时此类纠纷则会大量发生,其中一些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会演变为刑事案件,对乡村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不仅对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运行产生阻碍,还可能制约或者妨碍三者的融合,并在三者之间产生张力。一是自治与法治的张力。在村规民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村庄舆论难以充分助力,部分地区的村干部有可能使用强力来清除部分村民的阻挠和抗拒,就有可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二是自治与德治的张力。如果村庄的民主协商屡屡因为少数村民的反对而流产,就有可能会减弱村民对村干部的认可和对村庄的认同,有可能进一步减损村干部的权威,疏远村民之间的关系,进而可能侵蚀德治运行的基础。三是法治与德治的张力。道德对个人观念的影响和行为的约束力减弱,有可能导致民间纠纷增多,加重法治的负担,出现“诉讼爆炸”“警力不足”等后果。相关部门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也需要获得来自村庄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村庄社会的低度认可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不足有可能导致纠纷解决陷入困境。

三、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探索与效用机理

社会转型背景下基层治理挑战的实质是社会基础的变化导致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运行障碍与融合困难。当前乡村社会出现的道德滑坡、纠纷增多、执法困境等都可以从这一角度得到解释。因此,应对治理挑战,需要培育和激活社会基础,以消除“三治”的运行障碍与融合困难。各地乡村在推动“三治融合”时,一方面遵循上级党委政府的相关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也围绕乡村治理的现状积极探索。一些机制创新激活和运用了传统乡土社会的资源,一些机制创新还培育和建设出新的社会基础,这都有助于保障和支持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运行与融合。

(一)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探索

乡村社会推动“三治融合”具有较长的探索历程,也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早在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面对乡村治理难题,主动融合“自治”“法治”和“德治”,在“三治融合”的发源地——越丰村,探索出以“一约”(村规民约)、“两会”(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三团”(百姓参政团、道德评判团、百事服务团)为内容的实践模式。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之后,各地乡村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大力推进治理创新。其中,湖北省宜都市以“三治融合、双基强化”为指引,统筹实施覆盖乡村社会治理的多项措施,包括网格支部、村规民约、家庭诚信档案、道德法律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湖北省通城县探索“党建引领+网格联动+群众参与”的乡村治理模式,一方面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另一方面对村民进行充分引导,以实现乡村善治的目标。

虽然不同地区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存在差异,但对浙江桐乡、湖北宜都和通城等地的实践探索进行总结,相关举措主要包括网格化管理、运用积分制和组建社会组织三个方面。

首先,通过网格化管理来重构乡村治理网络。传统乡村治理网络呈现出“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形态,在合村并组之后,村民小组的规模变大,村干部力量减弱,制约了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因此,重构乡村治理网络、增强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成为各地推动“三治融合”的重要举措。从多地的实践来看,在村民小组以下设立“微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是这些举措的主要内容。以浙江省桐乡市为例,2018年市委市政府推动“网格连心、组团服务”模式,在全市建立797个网格和6805个“微网格”,发挥村干部、群众骨干的“微治理”作用,形成了“乡+村+组+微网格”的新型乡村治理网络。相比于村民小组,“微网格”内大多只有20~30户村民,治理规模更小;每个“微网格”中设立“网格支部”,由一名网格长和两名网格员组成,网格长和每名网格员分别联系7~10户村民。网格长和网格员主要承担了政策宣传、民意收集、纠纷调解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违纪等情况也须及时上报。

其他地区的网格化管理与浙江桐乡市的实践基本相似。例如,湖北省通城县地处山区,村民居住分散,为了更好地完成人居环境整治、移风易俗、违法占地建房清理等工作,多地乡村推选优秀党员担任“党员中心户”,联系周边20户左右村民,负责督促、指导、考核所联系农户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以及主动化解纠纷、积极配合村集体的各项工作,主动参与村级事务并带动群众参与,并为所联系的村民搞好服务并登记积分。桐乡市的网格员联系群众制度实际上也是在之前党员中心户联系周边群众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被选为“网格员”“党员中心户”的人员多为原村组干部、退伍军人、红白喜事的“执事”等,他们长期在村庄生活,对周边群众的各方面情况更为熟悉;同时,他们长期主持红白喜事,参与村庄各项公共事务,且大多年纪较大、辈分较高,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能够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通过积分制激活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积分制是各地推动“三治融合”的核心举措。积分制具体是指将村民日常行为量化积分,得分情况与评优评先、享受物质精神奖励相挂钩,以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积分内容主要涉及当前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如移风易俗、人居环境、社会治安、产业发展等。例如,湖北省通城县马港镇从爱国守法、乡风文明、生态宜居、产业兴旺、共建共治、表扬奖励六个方面设置18项条款和43个量化指标,其中,加分指标针对植树护绿、爱护环境、参军、升学、家庭和睦、邻里和谐、见义勇为、义务劳动、捐款捐物等事项;扣分指标针对滥砍滥伐、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秸秆、乱占耕地、乱堆乱放、大操大办红白喜事、修建“活人墓”、不赡养老人、虐待儿童等事项。积分规则由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村民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制定细则。积分的日常登记由网格员和党员中心户来完成,积分的审核和运用则由村组干部、网格员共同完成,并积极听取村民的建议。

村民的得分情况与评优评先和物质精神奖励相挂钩。例如,在浙江省桐乡市,村民的积分可以兑换礼品,同时也与村集体年终分红相挂钩。江西省分宜县以村为单位设立“晓康驿站”,围绕产业就业、乡风文明、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每月进行评分,贫困户凭积分可到驿站兑换相应物品或现金。相比于物质激励,多数地区的乡村更注重精神激励。例如,湖北省通城县每月将村民积分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同时,根据村民得分情况,定期评选“最美家庭”“最清洁户”“优秀中心户长”。湖北省宜都市定期评选“五美之星”(勤美之星、孝美之星、净美之星、诚美之星、和美之星),积分较高的村民,经其他村民推选可获评。为增强村民的积极性,很多乡村将积分制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联,得分较高者列为诚信户,得分低于一定分值的农户则被列为失信户。积分事由、得分情况、信用认定等相关资料放入诚信档案袋,存放于村委会;同时也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线上诚信档案系统,由乡镇信息中心汇总。对于有广泛影响的好人好事、行善助人等诚信行为,则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记录。

最后,通过组建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来引导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如何有序引导村民参与治理、实现乡村善治是各地乡村推动“三治融合”的重要举措。例如,“三治融合”发源地桐乡市的越丰村组建“百姓议事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民主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吸收村庄精英组建“乡贤参事会”,就村庄管理和发展建言献策、捐资捐物;聘用律师、法律服务者组建“法律服务团”,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诉状代写等服务,也为纠纷调解提供法律建议;吸收村庄中社会精英组建“道德评判团”,参与村庄纠纷调解;组建“百事服务团”,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桐乡市南村以“网格连心、组团服务”为指导,吸收党员、群众骨干、退伍军人等组建志愿服务队,参与纠纷调解、平安巡防、环境督察、水电服务等活动。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多元化渠道,群众的充分参与弥补了村组干部力量的不足,乡村治理呈现出“共治共建共享”的格局。

(二)乡村社会基础的激活与培育

各地推动“三治融合”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有效应对了转型背景下的治理挑战。这主要缘于“三治融合”的实践举措有效激活和运用了传统乡土熟人社会的资源,同时还培育和建设出新的社会基础,这对于消除乡村社会转型对“三治”运行的阻碍和制约都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激活并运用乡土熟人社会的资源。在转型背景下,村庄日趋呈现出“半熟人社会”或是“无主体熟人社会”的特征。不过,村庄仍具有乡土熟人社会的部分特征,多地所推动的“三治融合”注重对乡土熟人社会资源的激活与充分运用。例如,各地乡村组建的“微网格”多以合村并组以前的村民小组,或者以村民聚居区域为单元,如“屋场”“塆子”等。这是因为在单元内部,村民之间相互熟悉、联系紧密,且拥有共同的利益:其一,村民拥有集体生活的共同记忆;其二,村民在日常生产、红白喜事举办等方面存在广泛的互惠与合作;其三,村民之间相互“走人情”;其四,村民同属一个姓氏或者“宗族”“房头”,共同祭祀;其五,村民拥有祖屋、祖坟山、祠堂等共同使用或者所有的财产。以此单元设立网格,可以充分利用村民之间的相互熟悉和信任,更好地就公共事务和村庄管理进行民主协商。担任网格员和党员中心户的人员大多为原村组干部、红白喜事“执事”、群众骨干,在单元内部具有一定权威,对单元内部的情况也十分了解,能够较好地发挥政策宣传、示范带动、文明监督、纠纷调解等作用。

其次,实现对村民个人行为的充分引导与约束。传统乡村社会存在一系列影响和约束个人行为的社会机制,如人情、面子、舆论等,在结构转型背景下,这些社会机制或是出现功能障碍,或是发挥出反功能。而各地在推动“三治融合”过程中通过组建“道德评判团”“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调解、移风易俗、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议,有助于重新激活村庄舆论,并借助舆论对个人行为施加影响。另外,多地乡村所采取的网格化管理也有助于激活村庄社会舆论。例如,通城县马港镇彭村以共同居住的“屋场”为单位,由党员中心户组织周边群众召开“屋场会”,了解群众诉求,通报好人好事。在传统村庄“公共领域”逐渐缺失的背景下,“屋场会”构造出村庄社会新的“公共领域”。据村干部介绍,“屋场会”密切了村民之间的关系,增强了村民对于村庄的认同,村庄内部的好人好事也逐渐增多,形成了遵纪守法、助人行善的村庄氛围。

在村民流动性增强、村庄边界虚化的背景下,单纯依赖村庄社会舆论很难实现对个人行为的充分引导和约束,各地所推动的积分制则构成了另外一种对个人行为引导和约束的机制。积分制将村民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匹配相应的奖惩措施。积分制在村民的行为与其获得的利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之间建立起连带关系,从而实现对村民行为的引导和约束。很多地区的乡村,积分评价以农户为单位,意味着个人的行为会对所有家庭成员产生影响。部分地区乡村的部分积分评价甚至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例如,上海市奉贤区开展“生态组·和美宅基”创建工作,积分达标后会给予一定奖励,积分奖罚主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只要有一户不达标,即视为整个村民小组不达标。这种家庭和村组内部的奖惩连带性会进一步增强积分制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力,引导和激励村民积极按照法律规范、公共政策和村规民约的要求来行事。

最后,实现乡村治理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参与。网格化管理、运用积分制和组建社会组织客观上有助于扩大乡村治理的社会参与。各地乡村在村组以下设立“微网格”,吸纳村庄精英担任网格长、网格员,而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具体的渠道和方式,例如,桐乡市南村组建党员志愿者服务团、道德评判服务团、环境督察服务团、平安巡防服务团,分别承担敬老爱老、纠纷调解、人居环境整治、重点场所巡防等工作,成员多由党员、老干部、群众骨干组成。从更为根本的层面讲,积分制既增强了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也增强了他们的治理能力。例如,在通城县马港镇,中心户长参与巡逻防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纠纷调解都可获得加分,村集体每个季度评选优秀中心户长,在全村表扬并奖励积分。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人居环境整治、移风易俗等工作,不仅可以依靠自身的内生性权威,而且还可以借助积分制所产生的约束力,因而更容易完成相关任务。

四、实现乡村善治的社会基础之维

实现乡村善治,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和政策的调控,还需要充分激活和运用传统的乡土社会资源,以及根据治理形势建设和培育新的社会基础。依托有利的社会基础,可以有效应对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治理挑战,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的水平。具体来说,实现乡村善治的社会基础之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和道德实施的社会助力,二是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维系与生产。

(一)法律与道德实施的社会助力

当前乡村社会出现的道德滑坡、矛盾纠纷增多、执法困境等难题,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法律和道德的实施缺乏充分的社会助力,甚至在部分情况下还可能面临来自乡村社会的压力和阻力。网格化管理、运用积分制、组建社会组织等机制创新有助于激活和培育乡村社会基础,为道德与法律的实施提供充分的社会助力。

积分制管理能够激励个体主动遵守法律与道德。各地乡村在制定积分规则、对村民实施积分管理时注重将道德和法律纳入其中。例如,通城县马港镇彭村的积分规则包含“爱国守法”内容,具体包括“遵纪守法、维护村级良好秩序”“办事依法,合理反映诉求”。一方面,村民有违法行为将会相应减分;另一方面,村民主动配合执法,有见义勇为行为则可获得相应加分。虽然法律的实施具有相应的强制力保障,但是积分制管理所产生的引导和约束仍十分重要,尤其在乡村社会,国家能力相对有限,强制力对于执法效度的保障相对不足。积分制管理对村民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有助于保障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积分规则由村民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制定,制定后充分公开,这意味着相关内容成为村民的共识。借助民主协商的过程,遵守法律也会成为村民的普遍共识,村庄内部形成遵守法律的舆论与氛围。在这一舆论和氛围影响下,遵守法律成为村民的内在自觉,同时,村民主动配合与服从执法、司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道德也是积分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例如,宜都市王家镇窝棚村的积分细则中包括了家庭和睦、文明行为、移风易俗、邻里关系等内容,其中,家庭和睦包括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家庭成员不闹矛盾等事项,邻里关系包括邻里之间不相互辱骂、挑拨离间、不因田界和地界产生纠纷等事项。这些都属于道德的范畴,是当前乡村社会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行为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引导,进而演化为纠纷、诉讼乃至伤害行为,将对乡村社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积分制管理将村民的守德行为与特定的利益挂钩,村民行为文明、家庭和睦、助人行善、热心公益事业会获得相应加分;积分制管理还将村民的失德行为与相应的责任挂钩,村民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大操大办、辱骂他人、不支持公益事业等将会有相应减分。村民守德和失德行为的认定主要由网格员、党员中心户等社会力量通过调查、沟通、协商的方式来完成,他们对乡土“地方性知识”的了解及其所具有的社会资本有助于保障认定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另外,充分的参与使得法律和道德的实施获得较高的社会支持。法律的实施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法律进入乡村社会,不可避免会与原有的乡土观念发生冲突,对固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这都会导致法律实施面临各种阻力,当前日益突出的警察执法难、法院强制执行难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源于这一社会阻力。充分的社会支持可以消弭法律实施的阻力。各地乡村推动“三治融合”,实现了乡村治理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参与,其中,各种社会参与在助力基层执法方面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浙江省桐乡市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其一,依靠网格长、网格员在网格内部进行法律宣传,与联系群众签订守法承诺书;其二,通过群众议事会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确保守法成为村民的普遍共识;其三,组织村民志愿者设岗盘查、上路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和上报违法行为。

充分的社会支持有助于化解乡村执法困境。受到社会生态的塑造,乡村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如违法人员多为年纪较大的老年人、收入较低的贫弱群体,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公众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违法具有较强的扩散性,容易演化为“违法过剩”乃至“普遍违法”。充分的社会支持能够扭转村民对于违法行为的认知,同时也能压缩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力量积极配合与协助执法,可以防范执法矛盾的发生,降低执法难度和风险。因此,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注重扩大社会参与,各地乡村推动“三治融合”的相关举措为扩大执法的社会参与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基础。例如,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自然资源与国土规划部门在针对违法建筑组织拆除时,充分依靠党员中心户对违法农户进行法律宣传和行为劝导;咸宁市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率先设立“一书四员”的执法模式,构造出严密的执法网络。其中,网格员成了执法网络的“网底”,发挥出日常巡查、违法劝阻、信息上报的重要功能。

当前,道德的实施也日趋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转型背景下乡村社会内生的道德生产和维系机制运行受阻,国家转而通过价值引领、政策引导、法律规制等方式来逐步重塑乡村社会的道德观念,维系乡村社会的道德秩序。单纯的价值引领和政策引导容易陷入形式化的窠臼,过度依赖法律规制则可能有违法治精神和价值,而来自乡村社会自下而上的支持是三者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对于道德实施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网格长、网格员、党员中心户,以及由群众组成的道德评议团。例如,湖北省宜都市在开展“三治融合”工作时,大力推动“五美四福”活动,以塑造良好家风和村风,其中,依靠网格长、网格员在网格内进行宣传和引导,收集优秀家规家训,每户悬挂家风展示牌,组织村民分享守德行善事迹,由道德评判团对村庄内违反“五美四福”的失德行为进行评议,有利于道德观念获得村民的认可和服从,村庄社会形成守德行善的氛围。

(二)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维系与生产

社会基础的培育与激活有助于增强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维系和生产的能力。乡村社会的秩序既依赖于国家由外而内地通过执法、司法等手段来维系,同时乡村社会内部也会自发地内生秩序。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发生转变,导致社会秩序紊乱,而乡村内生秩序的弱化和缺失又进一步增强乡村社会对国家供给秩序的需求。但是,法院“案多人少”“强制执行难”“涉诉信访增多”,执法部门“警力不足”、执法困难等现象反映出单纯依赖执法、司法等手段,很难有效维系乡村社会秩序,而且还可能加重法治负担,甚至产生各类遗留问题。法律的能力是有限的,更多需要依赖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维系与生产,各地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创新为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维系与生产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基础。

村民自行和解或由社会力量调解以解决纠纷是维系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重要机理。网格化管理、运用积分制等机制创新有助于实现乡村纠纷的内生性解决。乡村纠纷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解决纠纷的挑战来自多个方面:其一,纠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仅有利益纷争,还有因为各类不满所积攒的“气”。有效解决纠纷,不仅要协调双方的利益,更要纾解当事人的“气”。其二,纠纷具有很强的延伸性,纠纷的发生和升级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和地位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有效解决纠纷,不仅需要充分了解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更要结合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和地位,选择合适的解纷策略。其三,纠纷解决面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张力。这主要是因为部分法律规范与传统乡土社会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另外,法律系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和门槛较高,而乡村社会不少村民基于熟悉和信任而缺乏固定证据的意识,这意味着当纠纷发生后,依照乡土事实所作的认定和判断与依照法律证据所作的认定和判断极有可能存在差异。司法机关在应对上述挑战时存在一定局限,因而很多时候解决乡村纠纷的现实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有时候,司法机关的介入并未完全解决纠纷,反而导致矛盾激化和纠纷升级,这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大压力,对社会稳定也带来不小的冲击。

因此,有效解决乡村纠纷,需要充分发挥乡村社会自身的作用,“三治融合”的推进则有助于促成这一作用的发挥。首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对多地乡村的调研发现,调解网格内部的各类纠纷是网格员的重要工作,网格员主动调解纠纷可以获得加分,同时调解成效也是评选优秀网格员的重要依据。此外,村民义务参与调解,取得一定成效也可获得积分。这都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的积极性。例如,在通城县马港镇彭村,自2022年3月实施积分制管理到6月期间,各中心户长参与调解各类纠纷12起,成功率达100%。其次,为社会力量调解纠纷提供支持。纠纷调解涉及复杂的利益纷争、日常不满所积累的“气”,单纯依靠社会力量的内生性权威和地方性知识很难有效解决纠纷,通过积分制管理,增强对个人行为的引导和约束,由此为社会力量的调解提供支持。例如,在宜都市王家镇窝棚村的积分规则中,将村民发生纠纷经村组调解两次未达成协议作为扣分项,由此产生的压力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的让步,以达成协议。此外,充分发挥道德评判团的作用,由道德评判团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是纠纷调解的重要环节。道德评判团的行为评价实质上激活了村庄舆论,依靠舆论的影响来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尤其当纠纷解决面临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张力时,当事人的适当让步能够避免法律规范与乡土风俗习惯的直接碰撞,这反而使纠纷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最后,为调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保障。当前,无论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还是司法调解,都面临当事人反悔、协议执行难的问题。调解协议的执行难会进一步降低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意愿,更多的纠纷涌入诉讼和信访通道,产生了“案多人少”、信访量激增、信访矛盾突出等治理难题。保障调解协议得到充分执行,既要确保协议是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之后达成的,也要赋予协议一定形式的权威。在通城县马港镇彭村,村集体充分发挥党员中心户和道德评判团的作用,由两者组织调解并担任调解的见证人,达成协议之后由党员中心户和道德评判团成员在协议上签名。这实际上赋予了调解协议一定的权威性,社会力量的权威背书有助于减少和消除当事人反悔现象的发生。此外,积分制管理对于村民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也有助于调解协议得到执行。

村民通过自治方式来确立社会规范,依靠社会力量和舆论来实施社会规范,也是乡村社会内部生成秩序的另一重要过程。当前乡村治理事务类型众多,一些事务属于公共领域,可以通过法律规制和政策调控的方式来解决,还有很多事务属于私人生活领域,或者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交叉地带,这主要以移风易俗类事务为主。像彩礼、仪式宴席、人情份子钱等,属于公民的“私事”,由法律直接干预和调控则可能有违法治的价值观和理念,由政策加以调控在很多时候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也容易引发社会反弹。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可能无限延伸。但是,此类事务虽然不属于公共领域,但如果缺乏有效调控,则可能导致纠纷矛盾增加,给社会秩序带来隐患,同时也会削弱个人的幸福感和满足感。村民自治是解决此类事务的适宜方式,而网格化管理、运用积分制等实践创新为村民自治的作用发挥提供了现实条件和支持。

依靠网格平台开展民主协商,可以形成具有充分共识的社会规范。当前乡村社会出现的“大操大办”“人情风”等不良习俗,大部分村民深陷其中,具有改变的强烈愿望和需求,依靠网格内的网格员、党员中心户等力量,可以将潜在的民众需求转化为显性的民意,并通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形式来承载民意。这些社会规范为村民摆脱不良习俗提供了机会。例如,通城县马港镇彭村黄花屋场,依靠党员中心户和群众骨干,通过屋场会的形式,明确了丧葬仪式中村民帮忙抬棺费用的数额,避免了出现其他地区恶意抬高“抬棺费”的不良现象。另外,依靠网格平台和积分制还可以确保社会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对乡村社会的调研发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整治“大操大办”、整治“人情风”、殡葬改革等事务由于与乡村的传统习俗和长期实践相冲突,容易引起少数村民的阻挠和抗拒,这也会使村民围绕移风易俗所形成的集体决议最终流产。通过发挥网格员、党员中心户的作用,可以对少部分村民形成一定压力。在各地的积分规则中,乡风文明分值占比较高,村民违反移风易俗的相关要求会导致扣分,这也会对村民遵守社会规范产生较强激励。

五、结论与讨论

当前各地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既来自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源自各地自下而上的底层探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后,各地乡村围绕当前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通过运用网格化管理、运用积分制以及组建社会组织等方式来激活和运用乡土熟人社会的资源,增强对村民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以及扩大乡村治理的社会参与。这为法律和道德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社会助力,同时也增强了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维系和生产的能力。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乡村治理所依赖的原有社会基础发生了转变,对治理活动的支持有所减弱甚至缺失,导致乡村治理陷入困境,治理效果下降,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失德现象多发、矛盾纠纷增多。各地所推动的一系列实践创新均有助于激活原有的社会基础,同时围绕乡村社会治理现状,积极培育和构建新型社会基础。社会基础的激活与培育为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运行与融合提供了充分的现实条件与支持。当前各地乡村推动“三治融合”所取得的现实成效也主要源自于此。

对乡村“三治融合”实践探索的分析揭示出社会基础对乡村治理乃至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动法治建设,实现乡村善治,应当注重社会基础的激活、培育与充分运用。不过,也需要看到,乡村“三治融合”的一些措施有可能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相悖。首先,积分制管理有可能对个人行使权利和享受公共服务产生限制或者妨碍。将村民的加分行为作为享受特定权利和公共服务的前提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缺乏充分考虑,一些措施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其次,积分制管理赋予了社会力量较强的影响力和执行力。社会力量成为“类执法者”,享有“准执法权”,如果缺乏充分的规范与约束,社会力量的一些治理行为有可能偏离法律规定,进而可能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最后,过多介入村民私人空间,会导致公私边界虚化。高额彩礼、人居环境整治等事务处于公私交界地带,乡村两级组织的一些治理活动有可能介入村民的私人空间,从而导致公私边界虚化,也违反了现代法治有关公私区分的理念和价值。

因此,推动“三治融合”,还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保障和规范作用,用以激活和培育社会基础的制度举措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以及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各地乡村在探索过程中需要依法对相关举措进行分析和论证,避免单纯追求治理的有效性而忽视治理的规范性。只有坚持法治的引领、保障和规范,乡村“三治融合”才能行稳致远,良法善治也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龚廷泰.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进程的逻辑展开[J].法学,2022(6):3-19.

[2]张文显.“三治融合”的桐乡经验具有独立价值[J].治理研究,2018(6):5-7.

[3]陈柏峰.社会诚信机制基层运用的实践逻辑[J].中国法学,2022(3):185-204.

[4]孙冲.村庄“三治”融合的实践与机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4):5-23.

[5]李桂梅,张翠莲.改革开放40年乡村家庭伦理研究:背景、视域和方向[J].伦理学研究,2018(5):13-19.

[6]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J].开放时代,2008(2):10-29.

[8]田凯,黄金.国外治理理论研究:进程与争鸣[J].政治学研究,2015(6):47-58.

[9]吴元元.认真对待社会规范——法律社会学的功能分析视角[J].法学,2020(8):58-73.

[10]韩志明.街头官僚的空间阐释——基于工作界面的比较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583-591.

[11][美]约翰·O.黑利.揭开厌讼者的神秘面纱:日本人厌讼吗?[J].法律和政治科学,2019(1):56-93.

[12]黄金兰.面子、人情的秩序功能及其当下变异[J].文史哲,2017(1):154-163.

[13]郑智航.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乡村微观权力的整合为线索[J].法学研究,2016(1):73-87.

[14]王波.执法过程的性质:法律在一个城市工商所的现实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7.

[15]陈柏峰.“气”与村庄生活的互动——皖北李圩村调查[J].开放时代,2007(6):121-134.

[16]郭星华.当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5):105-112.

[17]陆益龙.乡村民间纠纷的异化及其治理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2019(10):184-203.

[18]李浩.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J].法学,2012(1):139-148.

[19]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8(1):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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