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虹|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研究

文摘   2024-07-26 09:0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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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研究



孙长虹,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与哲学研究中心瓯江特聘教授


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


摘要: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具有本体论、价值论和实践论上的依据,是人性和人类文明的体现和实现,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人际温暖。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必须具备特定的时空和条件。其类似于情境伦理学,却不拘泥于功利主义,也不局限于自由主义,而是推崇德性论。救助伦理作为一种非常态道德,与常态道德有所区别,体现出尊重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生活要求之间的兼顾与平衡。这种兼顾和平衡既葆有道德的人文关怀,又不会使道德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的重负。救助伦理要求应该合情合理,不应该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救助伦理在性质上是完全责任,在程度上体现为不完全责任。与救助的限度、程度相对应,救助伦理要求人们具备平凡的美德,鼓励分外的美德。救助伦理不应该成为人类社会中的奢侈品,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品,而是一种宝贵的必需品。


关键词:紧急状态;救助伦理;非常态道德


在伦理学中,紧急状态是与非紧急状态或常态相对而言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指个别人、部分人或全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面临着重大威胁;这种状态下的道德要求不同于常态下的要求。紧急状态既包括火灾、洪灾、地震、海难等大规模的灾难,也包括个别人或部分人的生命财产处于危急关头,诸如落水、遇险等。当前社会中出现了否定紧急状态中对他人进行救助的观念,或者是以与他人没关系为理由,或者是以存在风险为借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紧急状态中救助伦理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可行性,不仅是重要的道德哲学问题,也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幸福与社会的和谐有序。

一、紧急状态中救助伦理的含义及理论渊源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中常态与非常态状态是并存的。紧急状态是非常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文化,关于紧急状态下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责任都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观点,这对于当今紧急状态下的伦理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毫不夸张地说,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不约而同地认可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一般说来,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通常指的是在人的生命健康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威胁或人为危险时,其他有救助能力的人应该予以必要的救助,使其摆脱危险处境。

紧急状态下的救助伦理与有组织的人道主义救援、政府应急管理、专业救助机构的救助等不同。这种不同既体现在性质上,也体现在规模上。虽然都是紧急状况,后者是有组织的救助,关系社会关系的构建、社会资源及服务的分配和使用,不仅牵涉行政伦理、组织伦理,也牵涉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而紧急状态下的救助伦理指的是个人自发行为,行为及后果在救人者与被救者之间发生,不会改变社会其他事物的面貌。

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特别是在先秦儒家思想中,伦理要求都是鲜活的,而不是僵化死板的,尤其体现在紧急情境中。孟子认为:“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离娄章句上》)对于礼,诸如男女授受不亲之类,在特殊情况要懂得权衡变通。嫂溺的典故说明了在紧急状况下,救人的要求甚于对伦常的遵守,或者说救人是更重要的伦常。《论语》中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论语·乡党》),体现出儒家在紧急状况中的伦理态度,即人的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只不过从汉代董仲舒形成“三纲五常”后,伦理要求逐渐走向僵化,失去了权变的实践智慧。不过,从总体看来,在传统文化中,对处于紧急状态中的人给予必要的援助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要求。

西方的学派,无论是功利论者、义务论者还是美德论者都承认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即:在紧急状态下,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舒适权等,或者说生命权是至上的,具有优先权;正是基于生命优先权,在他人的生命遇到威胁时,应该履行救助的责任。“那些处于危难或极端匮乏中的人要求我们提供特殊服务”。亟须救助的处境决定了有能力者应当予以救助的责任。“但就算是陌生人,我们还是有某些义务。例如救生艇的例子,不管快要淹死的人来自伊斯灵顿或伊斯兰堡,我们都有责任援助他——在危急之时,我们的人性便足以让施予援助成为我们的义务”。在是否要助人问题上,辛格提出了非常有名的案例,他说:“在去做演讲的路上,我途经一方池塘,这时候我看到一个小女孩掉进了池塘里,意识到她就要淹死了。走下池塘去把她拉出来是很容易的,但是我穿了双昂贵的新鞋,会被水泡坏。尽管如此,允许这样微不足道的考虑在重要性上超越救下孩子性命的好处,那会非常荒诞。救下孩子是我应该做的,如果我就此走了,那就是犯下了极为严重的错误。”辛格的这种观点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紧急状况下,救人是应该的,即使新鞋子再贵,也无法与无价的生命相提并论。

即便是自由主义者的典型代表——兰德,作为利己主义的坚定拥护者、利他主义的抨击者,也主张应该在危急情况下帮助他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人们才应该自愿帮助陌生人——如果他有能力给予帮助。例如,若一个人珍视人类生命,那么在遇到船难时,他就应该帮助拯救其他乘客(尽管不能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道德契约主义的代表人物斯坎伦则进一步指出,“拒绝一条要求提供帮助的原则是没有理由的,这再明显不过了——那种情况是这样一种情况:在该情况下,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处于可怕的困境中,例如,他们的生命直接受到威胁,或者他们正在挨饿,或者遭受着巨大的痛苦,或者生活在勉强维持生计的条件下。规定我们在这样一些情况下的责任的一条原则认为,如果你面对这样的情境,在这种情形下,只要作出一点微小的(或者甚至是适度的)牺牲,你就可以阻止某种非常坏的事情发生,或者减轻某人可怕的状况,于是,如果不这样做就是不正当的”。在斯坎伦看来,对处于可怕困境中的人的救助是有能力施救的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社会成员彼此间负有的道德义务。这正如哈奇森所主张的:“我们普遍谴责拒绝承受这种较小的代价或困难,这种代价或困难不足以干扰承担者的生活幸福,而它们对于某种重要的利益则是必要的,哪怕它们是陌生人的利益。”

总体看来,紧急状态下的救助伦理在各种文化、各种学派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即使是在“电车难题”“洞穴困境”等问题上的争论,其分歧主要在于如何更好地实现救助,而不在于救助与否。事实上,没有一个功利主义者主张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来达到救助更多人的目的;义务论者也并不要求为了履行救助的义务必须做出重大牺牲,义务总是在能力范围之内的。“电车难题”“洞穴困境”等问题的认识上的根源在于学者们以一种机械推理的方式走向极端,以纯粹逻辑推演的方式得出结论,而伦理学并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它不仅需要理论体系,更需要实践智慧。在“电车难题”之类的思想实验中,事实上是以想象的方式把不同学派对立起来,而没有看到实践中所有学派对待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都持有肯定的态度,几乎没有实质上的不同。这种不约而同,是因为救助伦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

二、紧急状态中救助伦理的理据

紧急状态下的救助伦理具有本体论、价值论和实践论方面的依据。救助伦理是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道德共识,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表现。如果否认救助伦理,那么,这实质上是对道德及道德文明的否定。

紧急状态下救助伦理的必要性在于其是人类的存在方式所要求的。我们的共同生活方式决定了彼此间负有义务。按照麦金太尔的观点,人类的依赖性和脆弱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德性。在他看来,“诸如正义的慷慨这种德性对我的要求是,当满足巨大和迫切需要的责任落到我肩上时,我在那个巨大和迫切的需要本身之中看到了行动的充分理由,而不去要求或寻找进一步的理由”。在麦金太尔看来,某人的迫切需要就是帮助他的充分理由,这种理由并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辩护,如果有人要求给出辩护,这种要求本身就是德性欠缺的表现。桑德尔也持有类似的观点:“我们对自身命运意想不到的性质越敏感,越有理由跟别人分享自己的命运。……人们尽管没有感受到相互的义务,也能够彼此共同分担风险和分享资源,以及共同承担彼此的命运。”人类的存在方式决定了彼此施以必要救助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是共同生活的需要,也是人类价值观念的表征和要求。

从价值论上看,紧急状态下的救助是人性的体现和实现,反映出人的共同体意识和道德勇气,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和伟大。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公孙丑章句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这是人性使然,如果没有这种恻隐之心,就不成其为人了。施韦泽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人应该严肃地对待自己,应该始终牢记自己所负的一切责任。作为能动者和受动者,无论是对待自己还是对待世界,都要在自己的行为中体现富有活力的精神。他要想到,只有敬畏生命及对世界和生命的深刻肯定,做一个伦理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性。”在他看来,每个人都负有保存他人乃至一切生命以及促进生命、提升生命的责任;尽可能地同情和帮助处于危险中的生命,体现其对生命的敬畏,这样的人才是真正具有人性的人。

救助伦理作为道德上的义务,是人性实现的方式。“人性地活着,就是要充分担当起人类身份的三个维度:个人身份、社会身份及人类身份”。只有担负起社会身份、社会责任的人,才算是真正实现了人性。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是在特殊情境下社会身份、人类身份的承担,并且这种承担是以冒着风险来实现对他人、社会的善。善的伟大之处在于其体现为对他人的关切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正如涂尔干所指出的:“最伟大的善也是与他人共有的。”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不可避免地需要承担风险或个人利益的损失,甚至是牺牲,因而是善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性实现的重要方式。

从实践论上看,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及救助行为不仅能够应对紧急状况,而且有利于教化人心,促进社会团结。首先,紧急救助能够挽救生命、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其次,紧急救助能够通过救助行动净化人们的心灵,起到道德感染和教化作用。在紧急状态中的救助及其所体现出来的善意、信赖等关系和情感,能够让人们意识到共同体成员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加强这种关系。“道德行为是一种连结行为:与他人连结,与社区连结,与社会连结,直至与人类种属连结”。在与他人乃至人类的连结中,有助于克服冷漠、残酷,让人感受到人际温暖,增强人际之间的友爱与和谐,强化共同体意识和团结。

如果拒斥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那么,在本体论上就是否认了人的社会性,看不到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在价值论上,否认对他人的道德关切;在实践论上,用个人主义的模式将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切断,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否定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的救助,不可避免地会滑向道德虚无主义,从而把人类最宝贵的道德文明给毁掉,这样的社会必定是缺乏温度的,也是人们不愿生活其中的。因而,必须予以明确的是,在紧急状态中,不是公正,而是仁爱,即减少、减轻苦难的人道主义才是更为紧要的道德要求,救助伦理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需品,而不是无足轻重的点缀品或装饰品。不过,需要厘清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人类情境都是紧急情境,一般说来,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伦理要求应当具备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等情境要素。

三、紧急状态中救助伦理的适用情境

非常态下的道德要求与常态下的道德要求有所不同。紧急状态作为一种非常态,其道德要求不能与正常状态简单类比或者推理。一般说来,常态下法律秩序、道德秩序优先,紧急状态下生命价值优先,因而应该对处于危险处境中的人予以必要的救助。不过具体到如何救助、救助的程度等则要根据具体情境而有所不同。

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必须具备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即救助对象必须是处在危急状态中的人,有道德义务施救的是距离被救助者比较近的,并且有能力施以援救的。在紧急状态中,最不利者具有优先权,即生命处于严重威胁的人应该得到周围人的救助。“拯救——帮助一个眼前人,比如一个掉进池塘的小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责任,只要这个行为不太危险。而慈善,就帮助一个身处远方的看不见的人而言,却并不是一种责任(当然,有的人会将慈善也当作是一种责任,只不过是一种有限的责任,而非辛格所说的近乎无限的责任)。”危险处境有的时候是一目了然的,例如水灾、火灾中的救助等,有的时候需要根据情境变化做出判断,就如斯坎伦所指出的:“任何似乎正确的道德观点都要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个地方正当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地方可以是不正当的,因为那里的人们有不同的期望,或者有不同的条件。例如,在一个地方,一个人如果整夜陷于困境就很可能冻死,在这样的地方不帮助一个车子抛锚的人就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不正当行为,但是在一个气候温和的安全国度就不是严重的不正当行为。”在斯坎伦看来,能够做出是否需要救助的判断本身也是德性的表现,因为任何一个有德性的人都能够设身处地考虑他人的处境;一个轻易忽略他人危险处境的人,很难说是一个具有很高德性的人。

具体情境的丰富性、复杂性远远超过理论的抽象性、概括性。紧急状态中的情境是千差万别的,因而救助伦理要求根据情境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行动,类似于弗莱彻所主张的境遇伦理学。弗莱彻认为,应该基于爱的原则根据情境做出正确的选择,在他看来,道德的行为应该是为更多人而不是更少人服务,处境最危急、需要最迫切的人享有优先权。“通过学会如何给良心问题中的存亡攸关的因素分配数值,爱的计算有可能在伦理学计算装置中趋于精确。境遇伦理学的特征表现为努力把品质定量化”。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强调救助的条件和效果,与功利主义有相通之处。不过,作为特定情境中的救助伦理,其并不拘泥于功利主义,也不局限于自由主义。因为,如果把紧急状态中的救助简化为功利的计算,那无疑是对救助背后的生命及价值的庸俗化。桑德尔指出:“道德就是计算生命、权衡得失,还是某些道德责任和人权是根本性的,以至于它们超越于这样的算计之上?”救助伦理必须建立在对生命及其价值尊重的基础上,而不能仅仅依赖权衡和计算来做出选择,因为在人类社会中有些东西是更为根本的,是不能用以计算的。同理,如果以尊重个人自由为借口,也难免造成紧急状态中放任自流,无法实现有效救助。因而,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需要德性,即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不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正确判断的智慧,也需要做出善的选择的能力和品质。

在紧急状态中,救助选择方面的优先性或偏倚性通常也是得到认可的。如果下水救人先救自己认识的人(亲人或者朋友),这在道德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人们行为的动因不仅包括理性的考量,也包括情感的冲动。从感情上,人们的行为更倾向于自己的亲人或朋友。“因为在愿望中,我对所有人同样有善意,但在行善时,程度却按照被爱者的不同(他们中的一个人与我的关系比他人更近)而毕竟很为不同,这并不侵犯准则的普遍性”。康德也承认偏倚性,即道德理论是普遍性的,但是在具体行为中,可能会因为与他人关系的远近亲疏而有所区别。斯坎伦主张,“我们就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处理优先性问题:第一种方式是通过论证,道德事实上的确为其他价值标准留有空间;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论证,当冲突发生时,这些价值标准本身得到恰当的理解的话,就会给道德要求让路”。救助的优先性留给亲人或朋友,是合乎情理的事情,因为救助本身是有价值的行为,并且也能够得到社会的理解。只不过,在优先救助自己的亲朋的时候,不应该伤害到其他人,即不能以伤害他人为代价去救自己的亲朋。并且,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对其他人施以援手,否则就是见死不救,是不道德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偏倚性绝不意味着排斥普遍性,因为道德是普遍性的关怀,仅仅局限于偏倚性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道德的。紧急救助容许偏倚性,是对个人生活脉络及情感脉络的尊重,但是不能止于偏倚性,而是应该从偏倚性出发,实现普遍性。

因而,紧急状态中的非常态道德不同于常态道德。区分不同情境适用的道德要求,是道德具有鲜活生命力的表现。正如兰德所指出的,对于处在危急情况下的陌生人,任何有能力的人都应当给予其帮助,例如救助海难中的乘客,“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人到达岸边之后,他还应该贡献自己的努力,把其他乘客从贫困、无知、神经官能症或他们可能遇到的其他任何困境中拯救出来;也不意味着他应该花毕生精力,漂洋过海去寻找和拯救船难受害者”。齐默曼也指出,“几乎所有人都会赞同辛格和彼得·昂格尔的看法:如果某路人不趟到水里的唯一动机仅是不想弄湿他昂贵的鞋子,因此就对淹溺在浅水中的儿童视而不见的话,那么他就是道德上错误的。但是,我们大多数人同样会想,对于那些倾向于买一双昂贵的鞋子以享受它所带来的愉悦的人,却是道德上可接受的”。道德要求不能混淆不同的情境,即不能把非常态道德与常态道德混为一谈。在紧急状态下,挽救他人生命高于对个人微小利益的考虑;在正常状态下,个人追求生活享受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这种区别既不会使救助的道德要求被任意扩展以至于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也不会使处于危境中的人得不到亟须的救助。总体看来,非常态与常态的道德区分是以全面的、辩证的视角来看待和处理道德问题及伦理要求的,彰显出道德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一刀切地混淆常态与非常态下的道德要求是不合情理的,会造成严重的道德灾难。辛格就是混淆了常态与非常态而遭诟病。他认为应该救助池塘中的落水儿童,同样,也应该救助远在非洲的饥饿儿童。这种类比很明显是不恰当的,因为,事件紧急性、空间距离远近存在着不同。的确,作为全球共同体的重要倡导者,辛格的观点体现出悲天悯人的道德情怀和关切,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类道德发展的理想和方向。不过,并不能因此而无视、忽视或者否认人类非常态道德的特殊性,“恰恰是非常态让我们不得不正视道德规范的特殊应用问题,它要求我们必须对道德规范适用的环境背景因素(包括行为目的、预期后果等各种具体内容)、道德的规范性要求可能出现的变通性调整情形以及在极端特殊的两难困境里某些道德律令的一种变形性的应用方式等复杂问题,做出全面的审慎与精心的权衡,进行细致的辨析和深入的探讨,从而力求最终的行为体现出最大的道德合理性”。如果把常态中的道德囫囵吞枣地照搬到紧急状态中,那么就会造成紧急状态中人道主义消失不见甚至道德消亡,只剩下一些社会共同生活的规章制度,这样的社会必定是冷冰冰的。同理,如果把紧急状态中的道德要求扩大到常态中,导致过高的道德要求超出了人的承受能力,不仅无法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而且威胁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如果不加区别地在所有情境中适用同样的道德要求,会导致道德的僵化,也是对道德的反动,其结果可能导致人们不再相信道德,严重威胁道德的权威和尊严。

把紧急状态与非紧急状态相区分,并不是道德相对主义,而恰恰体现出道德活泼的生机。由于人类社会情境的无限复杂性,社会生活脉络的深厚性,道德要求不能僵化到一成不变,否则,道德就成为一种罔顾具体情况的教条主义,从而丧失合理性、合情性。正因为救助伦理适用于特定的情境,其要求也不应该超过必要的限度。

四、紧急状态中救助伦理的限度

紧急状况下的救助伦理要求不应该超过一定的限度。一般说来,行为人对他人做出道德行为的要求不能超过其能力范围,也不能给行为人本身造成伤害。这种限度是由道德本身的合理性及紧急状态中的不确定性、风险等所决定的。

紧急状态下救助伦理的限度是由道德要求的合理性决定的。道德不能是超乎个人能力之上的不切实际、过分的要求,否则道德的合理性就是令人怀疑的。“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必须是那些我们可以合理地彼此要求的内容。狂热者的极端要求或者圣者的钢毛衬衣显得遥不可及。……我们或许不能解决世界上的所有问题,但我们应该竭尽全力解决那些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正确的反应应该是寻求那些切实可行、在所作要求方面注意限度的道德准则”。例如,不能要求不会游泳者或者游泳技术不佳的人下水拯救落水者,也不能强求会游泳的人在水况危险的情况下去救人。紧急状态中的救助限度应该在救助者能力范围之内的,“我们只需再次诉诸‘应该’蕴涵‘能够’原则的扩展原则。这一原则将传统的‘应该’蕴涵‘能够’原则与道德不应该将不合理的要求加诸任何人这一普遍信念结合在了一起,根据这一原则,道德不应要求人们去做那些他们没有能力去做的事情,或者要求他们做出巨大的牺牲或克制,而这种牺牲或克制都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 。道德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生活,而不是让人们只为他人,不为自己;更不是让人们只为自己,不顾他人。即使在紧急状态中,也不应该牺牲无辜的人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因为道德并不是让履行它的人得不到公平正义,而是要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仁爱。仁爱是普遍性的,它不仅是对处于困境中人的必要救助,也是对救助者的尊重和保护,否则,仁爱就是狭隘的、偏执的,是对其本身意义的背离。

紧急状态中救助伦理的限度也是由救助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所决定的。与常态中人的行为的相对确定性相比,紧急状态中的救助行为带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比如拯救落水者,就要面临水的深浅、流速等不确定因素的威胁,救人者自身面临着或大或小的危险,因此,对于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要求而言,救助是应当的,只不过在不确定的危险面前,如何救助、救助到何种程度不太可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康德的观点,道德责任有完全责任,也有不完全责任(可嘉的责任),救危济困是一种不完全责任,即非强制的、可嘉奖的责任。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对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人的救助伦理在性质上是一种完全责任,否则就要受到谴责;在救助程度上则留有空间,救助伦理体现为不完全责任。因为人类情境的无限复杂性,无差别的道德要求是不符合现实的,“为了适应各种特殊情况,凡伦理信条,都会给行为者的道德责任留有某种余地,以缓和其法则的刚性”。这就需要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实践智慧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而不是武断地提出不切乎实际的要求。

因而救助伦理应该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社会要求之间的兼顾和平衡。这种兼顾和平衡既葆有道德的人文关怀,又不会使道德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的重负。在一般的紧急状态中,不能要求救助者为了被救者做出过分的、不必要的牺牲。只有这样,道德规范本身才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合逻辑性,才能够获得人们的认同和支持,否则,道德就成为自相矛盾的存在。因为道德的存在是为了所有人的幸福,而不仅仅是为了一部分人;如果为了一部分人而毫无道理地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道德本身就存在着悖论,其存在也是令人怀疑的。“因为以牺牲自己的幸福(真正的需要)来促成他人的幸福,本身就会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准则,如果人们使它成为普遍的法则的话。所以,这种义务只是一种广义的义务,它在这方面做多做少,有一个回旋的余地,不能明确地给出它的界限”。即使是已经列入法律的一些救助要求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在美国法律中,“只有佛蒙特州和明尼苏达州拥有‘见义勇为’法,要求人们对处于重大人身伤害之中的人施以援手,但是这种援手仅限于‘不会给他自己带来危害或风险以及不会与他对其他人所负有的重要义务相抵触’的范围之内”。这就是说,见义勇为的要求,不能给救助者本身带来大的危害,不能与对其他人所负有的重要义务相抵触。即在救助伦理上,既要有“应然”的绝对性,又有“实然”上的相对性,体现为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

这样看来,在紧急状态下,并不要求道德思维总是优于务实思维,道德判断和务实判断应该是相互结合的,即道德思维要以理性作为基础。务实思维是根据具体境况采取救助方式的思维方式,强调审时度势、量力而行。例如,如果救助风险非常高,那么可以采取间接方式,诸如报警、求助有能力施救的人员等方式。如果明知道救助的危险系数非常高,甚至九死一生或必死无疑,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认清现实,不做无谓牺牲。在紧急状态中,既要有道德思维,也有要务实思维;道德思维不能脱离务实思维,否则道德缺乏理性的根基,变成一种不切实际、不合情理的要求;务实思维也不能脱离道德思维,否则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沦落为功利的计算。

紧急状态中救助伦理的限度、程度对应着不同的美德。在紧急状态中的救助既可体现为平凡的美德,也可体现为分外的美德。如果在限度内尽力而为,那是平凡的美德;如果为了救助他人而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危,不怕牺牲,那是分外的美德。一般说来,道德要求人们具备平凡的美德,能够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力所能及的行为,并不强求个人做过分的牺牲。“平凡美德并不做概括。……偏爱家人和朋友多过陌生人及其他公民;对生命充满希望,没有太多关于未来的形上学,往往在遭遇逆境时展现出乎意料的韧性;最后,它相信伦理并非抽象概念,而恰恰是个人的所做所为和生活方式,尽己所能的展现美德,则是人类生命的意义与目的”。在紧急状态中,要求人们表现出平凡的美德,能够尽力去救助迫切需要帮助的人。分外的美德则超越了道德要求的限度,更值得赞誉,“分外的美德由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做出异常牺牲的行为所表明。这样的行为是值得表扬的,并且不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但人们并没有或者在道德上或者从理性上认为它们是必须的”。分外的美德表现在为了他人利益甘愿承担巨大的风险,做出牺牲,体现出熠熠生辉的人性;并且,由于它们在道德和理性上并不被认为是必须的,所以更彰显其宝贵。

相较于分外的美德,平凡的美德既是人人都可以做到的,也是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如果说,平凡的美德如人们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一日三餐,分外的美德则如珍馐美食。在紧急救助的伦理要求中,平凡的美德是所要求的,分外的美德是所提倡的。对于一般人而言,履行平凡的美德既能应付现状,又有利于创造切实可行的道德秩序。分外的美德往往与英雄式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伟大的人类精神,不仅能够应对紧急状况,而且能够对社会起到净化和教导作用,是值得人们心向往之的。

承认紧急状态中救助的限度是道德理性的表现,使救助伦理具有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如果不加区分地强行要求无条件的救助,那么,就滑向了道德绝对主义,会导致道德的僵化及丧失其活力;道德要求不合乎情理,也就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同和遵循。正因为限度的存在,救助伦理不会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难以企及的奢侈品,也不会成为高高在上的只可远观、无法到达的风景。

五、结语

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具有本体论、价值论和实践论上的依据。无论是义务论、功利论还是美德论,都主张紧急状况下的救助伦理。一般认为,紧急救助伦理要求适用于时间紧急、空间距离近、有能力提供救助的人等条件。在紧急救助中,我们需要道德思维,也需要务实思维,即救助伦理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救助不能要求他人做出不必要的、过分的牺牲,不应该成为一种难以承受的伦理重负。

在紧急状态中,也许会遇到“电车难题”“洞穴困境”等,不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却不是非此即彼的两难困境,因为救助伦理并不意味着拯救一方必然伤害另一方的双重效果论,而是关注如何更快捷地、更有效地救助。并且,紧急救助中的两难问题往往被夸大了,事实上,陌生人落水,对于拯救者而言,最重要的是救助行为。无论拯救谁,拯救者都没有做错事,可能的遗憾在于只拯救了一个或部分,而没有拯救全部。这种遗憾往往是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制约而造成的。毋庸置疑的是,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具有比平常状态中更为关键的重要性,因而,紧急状态中的救助伦理不应该由于曲高和寡而成为人类社会中的奢侈品,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品,而是一种宝贵的必需品。 

人类社会进入风险社会,除了高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以外,还面临着瘟疫、水灾、飓风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这些灾害和风险使得人类社会经常要应对突如其来的紧急事件,不仅需要紧急状态中个人的救助伦理,更需要政府的应急管理、专门组织的救助等。政府和专门组织的救助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影响上都要大得多,处理起来也更为复杂、深刻和有难度。应该如何救助处于不利处境的人;如何科学合理地实现更好、更快地救助;特别是在面临两难困境时,让谁登上“救生艇”;如何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等,这些问题关系人民生活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因为,救助伦理不仅是伦理学问题,也是政治哲学问题和社会治理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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