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变更举办者。
历史上,很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个人,是自然人。
《民促法》修法后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举办者的资质和权利也予以明确规定。
在近几年的普法宣传下,民办学校也意识到把举办者从个人变更为法人,更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但不断有学校反映,当地不给变更举办者,即使拟任举办者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申请变更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也不予变更。
这是不对的,法律法规是允许变更的。
《民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刚刚,最新的,11月6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经审批机关核准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报登记机关核准。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在其决策机构作出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北京是首都,政策谨慎持重,往往被看作是全国的风向标。
这个征求意见稿还配发了一个《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强调了修订的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最新精神”;
“二是细化、补充上位法”;
“三是回应本市民办教育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完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程序、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等”。
还说明了修订的过程中,“就举办者变更、税收优惠、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等重点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另外,教育部直管审批的民办本科高校,这些年陆续有几十所学校变更了举办者。
所以,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只要程序合法、资质合适,是没有问题的,可以据法力争。(作者:马学雷,全国工商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监事长)
监管已经在各地陆续展开:规范收费,检查服务费、代收费,杜绝乱收费;开展财务审计,规范关联交易、支出采购、票据管理;审核办学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核查获取办学收益或分配剩余资产的情况;备案账户、账户监管、预收费监管;要求关联交易、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学校信息披露和公示等等。山雨欲来风满楼,时代变化,趋势倒逼,迫在眉睫。为认真落实系列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与未来监管相适应的财税工作体系,降低财税管理和运营风险,保障举办者安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杜绝政府问责,应各民办学校急切呼吁,特举办“第三十八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规范发展研讨会(11月23日-24日,成都)”,由国内顶级的财务、税务、审计、法律专家结合民办学校的财税工作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