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按照成都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要求,成都市教育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发布旨在告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有关要求,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合法合规办学提供指引。《指南》需配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使用,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不作为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强制性文件执行。
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合规经营指南
(涉及监管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主体资质合规】
1.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内容与办学实际相符。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并至少在基本合格以上档次。
2.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主导权、话语权。
3. 组织体系健全,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4. 党组织对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把关定向。
【设立条件合规】
1. 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符合法定要求。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 师生比符合相应规定,学科教师配备满足课程设置需要,落实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制度。
3. 校舍建设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筑安全。办学场地、校舍符合设置标准,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达标。
4. 校园规划布局合理,分区明确,功能齐全,设施齐备。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符合教育部发布的学科配备标准;图书配备、体卫艺装备等符合要求。
5. 建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等符合相关要求。
【管理体制合规】
1. 结合办学实际制定学校章程并认真执行,章程内容规范、完备,章程制定、修订程序合法,已经登记部门核准、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2. 校长具备任职资质。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
3. 学校管理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健全,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办学行为合规】
1. 学校经常开展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教师行为符合职业规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 招生入学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3. 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课程实施符合课程标准,选用教材符合相关要求。
4. 教学开展符合教育规律,教学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开齐开足各类课程,课时足够。考试评价符合国家要求,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
5. 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6. 学校教职工聘任及试用手续合法完备。
7. 建立学生资助制度和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8. 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制定防范性侵、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调查处理要求。提供校车服务的应严格依法管理。
【财务管理合规】
1. 学校应健全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学校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学校,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不得将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3.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管。
4. 学校将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纳入学校决策机构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范畴。学校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
5. 收费项目符合《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6. 收费使用法定票据,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收伙食费,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7. 学校应依法依规建立退费制度,并在入学协议载明核心条款。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招生等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费用。
8. 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营利性民办学校分配办学结余符合规定。
9.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10.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11.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广告发布行为合规】
1. 各类办学主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价格行为合规】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原则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服务内容、执行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费用,不得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或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来源:成都市教育局)
新法新政彻底改变了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环境,举办者和学校在强调教育规模化发展时期形成的办学理念、财税工作方法、关联交易方式、集团办学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和人事管理思路等都需要重新梳理、定位、设计与构建。政策认识不到位会让学校在“引导规范”时期面临严重不利的局面,甚至会让相关责任人员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引导规范,合规运营,现决定召开第五十七期全国民办学校引导规范发展研讨会(11月25日-26日,成都),由国内顶级的政策、法律、财税专家结合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重点规定,针对依法办学、引导规范、合规运营等民办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解析和研讨,主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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