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政策往往被看作是全国的风向标,附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也特意强调了修订的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最新精神”“二是细化、补充上位法”“三是回应本市民办教育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完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程序、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等;
先说说里面关于民办学校税收的规定。
现在,全国各地的民办学校大多都面临本地税务局的税收检查和税收缴纳要求,这和原来民办学校不交税的情况反差很大,大家很不适应,也援引《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来希望免税,但是税务局依然引用税法相关法律与政策来执行收税,下一步会怎样呢?
这次,北京文件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规定,也许代表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最新精神”
附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也特意说明了修订的过程“就举办者变更、税收优惠、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等重点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说,文件里面关于税收的表述,也代表税局的意见。
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这里面“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说得比较明确了,即民办学校的免税收入以税收政策规定为准。
按照这个规定,比如意见比较大的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不征税和免税收入的规定,学费、住宿费、服务费的企业所得税是免不了的;
增值税里面,非计划招生的学费,不按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赞助费、择校费和复读费等,增值税是免不了。
另一个大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不是自用的,也是免不了的。
再重复一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民办学校税收的规定是,民办学校取得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作者:马学雷,全国工商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