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讲了,11月6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文件里有“制定合理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措施”的专门规定,昨天分享了具体条款规定,有学校董事长希望能帮助分析一下。
总结起来,北京在这个《实施办法》下,要制定三个方面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要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财务资产状况监督上,主管部门有相应的职责划分和相应的手段和方法。监督主体有教育、民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行政部门。历史上常用的方法有定期检查、第三方审计、延伸审计、专项审计、抽查审计等等。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要把历史上迎接监管的经验用在现在,毕竟原来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大政策下是一种局面,现在引导规范民办教育的大政策下是另外一种形势,原来想着以不变应万变的学校现在都很被动。
二是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定价论证、责任追究等机制。
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一直是政府特别重视的方面,是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防范办学风险的重要着眼点,但具体怎么操作,还是在谨慎推进。
民办学校还是要依法依规开展对外交易,允许关联交易的一定要事项合理、价格公允、流程健全,要程序正义、过程留痕,可以仿效公办学校的“三重一大”要求来操作,日后要经得起倒查,不要被秋后算账。
三是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要纳入监管。这点回头再说。
具体条款说完了,我们再看看这是什么趋势和信号。
作为北京市的《实施民促法办法》,很多重要敏感条款内容是对应《民促法》和《民促法实施条例》的,比如学校的设立审批、举办者变更、增设教学地点或者地址变更等,但要制定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措施的提法是新加的。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政策往往被看作是全国的风向标。
附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也特意强调了修订的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最新精神“”二是细化、补充上位法”“三是回应本市民办教育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完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程序、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等;”
制定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意思,这三条应该说明的很明确了。(作者:马学雷,全国工商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监事长)
监管已经在各地陆续展开:规范收费,检查服务费、代收费,杜绝乱收费;开展财务审计,规范关联交易、支出采购、票据管理;审核办学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核查获取办学收益或分配剩余资产的情况;备案账户、账户监管、预收费监管;要求关联交易、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学校信息披露和公示等等。山雨欲来风满楼,时代变化,趋势倒逼,迫在眉睫。为认真落实系列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与未来监管相适应的财税工作体系,降低财税管理和运营风险,保障举办者安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杜绝政府问责,应各民办学校急切呼吁,特举办“第三十八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规范发展研讨会(11月23日-24日,成都)”,由国内顶级的财务、税务、审计、法律专家结合民办学校的财税工作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