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按照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创造公平有序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环境,我们研究制定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创造公平有序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环境,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坚持放管结合,扩大民办教育办学自主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办学成效等,实施学费分类收费管理,加强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高中、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四条 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民办小学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初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高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第五条 定价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促进发展,坚持平稳推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的确定,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放管结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规定。营利性民办高中、幼儿园的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 收费原则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七条 定价方式
(一)民办中小学
1.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根据社会需求,由市发改、教育部门选择少数具有办学特色,致力于多样化教学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实行学费市场调节价试点,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将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及标准抄送市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将住宿运行成本及标准抄送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
(二)民办幼儿园
各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按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在每年1月底前将保教费收费标准抄送区县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类限价管理,由区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及审批等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政府财政补助和政府出资情况、办园条件、办园规模、师资配备、设备配置等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清单。区县发改部门按照教育等部门认定的清单内容,结合政府补助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后,由区县教育、发改部门与幼儿园以合同形式约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 分类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
1.分类收费:由市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按民办中小学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等情况制定一、二、三类及试点类收费分类意见。由各民办中小学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类申请,由发改、教育部门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类意见公布分类学校清单。
2.分类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分类收费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学费分类收费标准。
(二)民办幼儿园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分类收费与现行幼儿园分类保持一致,并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现行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分为四类:省级示范园、市一类(级)园、市二类(级)园、市三类(级)园及未入级园。
第九条 动态管理
市发改、教育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进行认定。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每三年对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最高标准进行调整。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收费标准申请工作应于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
第十条 退费规定
(一)民办中小学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2.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全额退还。
2.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按学期缴费的退费规定按上述办法执行。
3.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
4.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如实提供办学及账务资料、年度审计报告,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审计调查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优惠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落实优惠政策
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十三年免费教育政策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公用经费补助措施。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水、电、气、暖价格的优惠政策。落实对贫困家庭学生、儿童的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监管
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发改部门,每年度对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执行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公示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06〕101号)及《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2〕264号)文件同时废止。(来源: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管已经在各地陆续展开:规范收费,检查服务费、代收费,杜绝乱收费;开展财务审计,规范关联交易、支出采购、票据管理;审核办学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核查获取办学收益或分配剩余资产的情况;备案账户、账户监管、预收费监管;要求关联交易、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学校信息披露和公示等等。山雨欲来风满楼,时代变化,趋势倒逼,迫在眉睫。为认真落实系列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与未来监管相适应的财税工作体系,降低财税管理和运营风险,保障举办者安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杜绝政府问责,应各民办学校急切呼吁,特举办“第三十八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规范发展研讨会(11月23日-24日,成都)”,由国内顶级的财务、税务、审计、法律专家结合民办学校的财税工作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