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文摘   2024-11-17 13:08   北京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发改部门、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按照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创造公平有序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环境,我们研究制定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创造公平有序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环境,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坚持放管结合,扩大民办教育办学自主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办学成效等,实施学费分类收费管理,加强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高中、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四条 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民办小学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初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高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第五条 定价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促进发展,坚持平稳推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的确定,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放管结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规定。营利性民办高中、幼儿园的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 收费原则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七条 定价方式


(一)民办中小学


1.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根据社会需求,由市发改、教育部门选择少数具有办学特色,致力于多样化教学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实行学费市场调节价试点,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将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及标准抄送市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将住宿运行成本及标准抄送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


(二)民办幼儿园


各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按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在每年1月底前将保教费收费标准抄送区县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类限价管理,由区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及审批等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政府财政补助和政府出资情况、办园条件、办园规模、师资配备、设备配置等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清单。区县发改部门按照教育等部门认定的清单内容,结合政府补助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后,由区县教育、发改部门与幼儿园以合同形式约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 分类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


1.分类收费:由市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按民办中小学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等情况制定一、二、三类及试点类收费分类意见。由各民办中小学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类申请,由发改、教育部门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类意见公布分类学校清单。


2.分类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分类收费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学费分类收费标准。


(二)民办幼儿园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分类收费与现行幼儿园分类保持一致,并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现行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分为四类:省级示范园、市一类(级)园、市二类(级)园、市三类(级)园及未入级园。


第九条 动态管理


市发改、教育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进行认定。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每三年对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最高标准进行调整。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收费标准申请工作应于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


第十条 退费规定


(一)民办中小学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2.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全额退还。


2.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按学期缴费的退费规定按上述办法执行。


3.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


4.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如实提供办学及账务资料、年度审计报告,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审计调查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优惠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落实优惠政策


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十三年免费教育政策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公用经费补助措施。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水、电、气、暖价格的优惠政策。落实对贫困家庭学生、儿童的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监管


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发改部门,每年度对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执行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公示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06〕101号)及《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2〕264号)文件同时废止。(来源: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管已经在各地陆续展开:规范收费,检查服务费、代收费,杜绝乱收费;开展财务审计,规范关联交易、支出采购、票据管理;审核办学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核查获取办学收益或分配剩余资产的情况;备案账户、账户监管、预收费监管;要求关联交易、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学校信息披露和公示等等。山雨欲来风满楼,时代变化,趋势倒逼,迫在眉睫。为认真落实系列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与未来监管相适应的财税工作体系,降低财税管理和运营风险,保障举办者安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杜绝政府问责,应各民办学校急切呼吁,特举办“第三十八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规范发展研讨会(11月23日-24日,成都)”,由国内顶级的财务、税务、审计、法律专家结合民办学校的财税工作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主要内容如下:

主题一:有关部门检查民办学校的角度、要点及如何迎接
内容:一、民办学校的重点检查方向有哪些?
1、市场监管部门查收费;
2、纪监委查食堂伙食费侵占及白条入账;
3、专项审计查财务合规;
4、税务部门查税收;
5、多部门联合检查。
二、民办学校不规范的主要问题及解决
1、民办学校的出资合规;
2、民办学校的收费合规;
3、民办学校的食堂财税合规;
4、民办学校的财务合规;
5、民办学校的税务合规。
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架构优化思路
1、学校架构的三个主要板块:举办者、学校、关联方
2、每个板块的重心和关键点在哪儿?
3、如何通盘考虑学校架构?
四、互动问答。
主讲专家:程帅  上海行云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城华教育智库专家;多年世界一流咨询公司咨询服务经验,全国多所教育集团、高校、k12学校财税服务专家。专长于民办教育行业的法财税风险防范、顶层架构设计、收费模式优化、内控设计等合规服务。

主题二:民办学校收费合规
内容:一、实务案例分享-市监局查处民办学校违法所得千万元:
1、哪些行为是超出标准收费?
2、自立项目收费;
3、违反文件规定收费。
二、违规收费引发风险有哪些?
1、行政处罚风险;
2、税务风险。
三、分析民办学校哪些情况不免增值税?
1、营利性学校收取学费免征增值税吗?
2、复读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免征增值税吗?
3、校内洗衣房、超市免征增值税吗?
四、互动问答。

主题三:民办学校如何自查税务风险
内容:一、实务案例分享民办学校被两次“税务辅导”引发的思考:
1、政府购买学位款如何确认收入?
2、向民间个人借款涉及哪些税费?
3、代购校服、床品如何处理避免税费风险?
4、无票支出带来的税费风险有哪些?
……
二、民办学校常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增值税---学历教育收费都免增值税吗?
2、企业所得税---民办非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3、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分析;
4、个人所得税;
5、印花税。
三、民办学校房产布局存在的税务风险:
1、民办学校常见资产布局情况分析
(1)民办学校自有房产;
(2)公司持有房产土地,民办学校无偿使用;
(3)公司持有房产土地,民办学校租赁办学;
(4)民办学校租赁公司空地,自建房屋办学。
2、新设学校如何构建资产布局
(1)浪费掉的抵税成本;
(2)如何构造业务流程;
(3)适用政策文件解析;
(4)财务处理的关键性要点分析。
四、互动问答。

主题四:民办学校食堂财税合规专项
内容:一、实务案例分享民办学校食堂被行政机关专项组检查风险点分析:
1、从伙食费账户支付了不属于学校食堂的开支;
2、成本支出比例异常。
二、审计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如何检查食堂:
1、“小金库”常见的形成方式有哪些?
2、重点审计分析食堂经营数据;
3、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三、民办学校食堂财税合规:
1、食堂经营模式的探讨:
(1)承包模式;
(2)自营模式。
2、食堂财税规范:
(1)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
(2)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分析;
(3)结余:结余比例应在多少范围;
(4)会计核算。
3、迎检注意事项:
(1)自营食堂;
(2)承包食堂。
四、课堂案例练习-如何自查食堂风险?
五、互动问答。
主讲专家:邓月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城华教育智库财税专家,深圳肃雍首席财税讲师,民办学校新锐派财税辅导专家;在财务核算、风险识别、内控建设上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集法律、财务、税务一体综合为客户专业服务;先后为50家民办学校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服务,华中区某大型集团教育板块法财税顾问五年,广西某超大型教育集团法财税总顾问,广东某综合地产集团教育板块法财税主任;也曾在大型上市公司和大型集团化民营企业工作,拥有10年左右法财税实战经验。

主题五:民办学校热点实务问题
内容:一、昆明长丰学校背后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财税问题:
1、食堂内部控制管理;
2、食堂会计和税务处理;
3、警示。
二、如何从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入手检查财税问题:
1、检查方法;
2、常见的财税问题;
3、如何解决?
三、资产负债率过高及解决处理(实务案例):
1、过高的原因;
2、过高的后果;
3、常规处理。
四、“研学”或“游学”活动的法律和财税问题;
五、成都民办学校的特有规定;
六、实务案例分析;
七、互动问答。
主讲专家:吴翠萍  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在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拥有近十年的财税实战经验。先后为深圳宝能投资集团、世博投资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燃气、河南省某教育集团、长春市某高级中学、某中外合资公司等上市公司和民办学校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服务和合规服务。

主题六:民办学校财务规范实务
内容:一、民办学校开办资金
1、与开办资金相关的行业政策规定;
2、开办资金的形式;
3、开办资金的财务核算;
4、开办资金常见问题清单;
5、新公司法七点重要变化。
二、民办学校不动产
1、案例1:将举办者资产全部出资到学校;
2、案例2:BOT模式下学校资产如何安置;
3、不动产权属筹划的主要五种形式
(1)公司买地建房,租给学校;
(2)公司土地租给学校,由学校负责建房,学校仅需支付土地部分的租金;
(3)公司买地建房,卖给学校;
(4)公司买地、并负责建造房屋土建部分,学校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的整体装修,以及一些附属设施的建设;
(5)控制开办资金规模的情况下,学校向举办者或其他第三方借款买地、建房、地放在学校。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1、与举办者变更相关的文件规定;
2、举办者变更行为,涉及哪些税种?
3、九类可能引发税务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
4、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四、民办学校民间借贷
1、非法集资、高利贷;
2、民间借贷财务层面、涉税层面、法律层面要求。
五、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报废毁损、更新改造
1、固定资产购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毁损;
3、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4、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常见问题清单;
5、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信息。
六、收费及收费调整
1、收费概述;
2、收费财务核算;
3、学费住宿的六种特殊情形;
4、学费、住宿费风险点清单;
5、民办学校代收费相关内容以及代收费风险;
6、收费调整。
七、民办学校办学结余
1、学校报表总资产、净资产呈现的四种特征;
2、对每种特征的积极应对。
八、民办学校关联交易
1、关联方;
2、哪些构成关联方关系;
3、关联交易认定;
4、关联交易会计方面要求;
5、关联交易税法相关要求;
6、关联交易可不可以做,以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关联交易如何处理。
九、民办学校专项基金
1、限定与非限定;
2、专项基金相关文件规定;
3、政策法规层面规定必须计提的专项基金.
十、政府收购
1、政府收购民办学校实物资产步骤;
2、政府收购民办学校实物资产涉及的税费分析。
十一、互动问答。
主讲专家:张双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金伙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服务于全国各地民办教育机构200余家,切实帮助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有效降低财税合规风险。

【主办单位】城华教育
【面向群体】民办学校会计、财务负责人、校长、举办者以及投资人等
【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3日-24日(2天)
【会议地点】成都星宸假日酒店
【报名咨询】邓老师 手机/微信:1821012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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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教文摘
研讨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财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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