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1日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学费、杂费等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九条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等情况,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公办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公办高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六条 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高中实施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学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相关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 5月11日。(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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