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9号) 财监法〔2024〕359号-审计署
致同-戴思敏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2、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8号) 财监法〔2024〕358号-审计署
致同-陈颖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7号) 财监法〔2024〕357号-审计署
致同-曾涛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9号)
财监法〔2024〕35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戴思敏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8号)
财监法〔2024〕35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陈颖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57号)
财监法〔2024〕35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曾涛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19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