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入狱!上市公司实控人获刑超3年
2024-12-16尚纬股份: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暨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4-12-16尚纬股份: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操纵尚纬股份的刑事判决如下:
1、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5刑初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李广胜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2、被告人李广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百万元;
3、被告人李广胜二审期间退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尚纬股份实控人李广胜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获刑超 3 年并被罚款这一事件,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法律合规层面
强化法律意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深刻认识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避免因无知而触碰法律红线。
严格依法行事:在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等,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公司治理层面
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同时,要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股东持股情况等重要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披露,不得隐瞒或虚假记载。
强化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关联交易等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
股东及投资者层面
股东自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增强自律意识,不能将上市公司作为个人的 “提款机” 或谋取私利的工具,要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投资者风险意识:中小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投资过程中要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治理情况,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诚信状况。
监管与市场层面
监管机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市场机制:证券市场应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和激励,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证券代码:603333证券简称:尚纬股份公告编号:临2024-067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
暨诉讼结果的公告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送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浙刑终1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9),李广胜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湖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2022年6月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湖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李广胜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操纵尚纬股份的刑事判决如下:
1、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5刑初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李广胜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2、被告人李广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百万元;
3、被告人李广胜二审期间退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已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70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补选董事及聘任总
经理的公告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董事李广胜、方永、副总经理梁晓明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广胜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委员、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方永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股东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人员变更的通知,由王丹接替杨文勇董事职务,调整后,杨文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梁晓明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董事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正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方永、杨文勇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李广胜、方永、杨文勇、梁晓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李广胜、方永、杨文勇、梁晓明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董事候选人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盛业武、沈智飞、王丹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盛业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1.94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沈智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聘任总经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盛业武为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盛业武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66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独立董事共同提交的《督促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促函内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尽职履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公司被占用资金的追偿进展以及公司规范运作情况。为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特督促李广胜及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李广胜应尽快归还所占用资金,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方式、时间节点及保障措施,并严格履行。
2.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追回被占用资金,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占用资金的追回工作。工作小组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工作进展,并依法披露。如李广胜到期未归还完毕上述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采取诉讼、保全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追讨,保证收回被占用资金,尽可能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公司应全面梳理内控风险点,认真查找制度漏洞,完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设计,优化内控流程,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全员的内控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并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杜绝此类资金占用事件再次发生。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将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情况,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后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占用资金的追回工作。公司将认真落实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各项要求。同时,公司将持续保持与各方的良好沟通,并结合有关事项的进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58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姜向东、盛业武: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纬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李广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公告披露出资 2000 万元与第三方合伙投资设立安徽峰纬搏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峰纬搏时)。该2000万元投资款实际流向李广胜相关方,并未用于公告披露的峰纬搏时投资范围内事项。李广胜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2000 万元,公司已收回其中1500 万元,尚有资金占用余额5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公司关于李广胜持股情况披露不规范
李广胜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尚纬股份股票。但公司未准确披露李广胜持股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尚纬股份、李广胜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广胜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姜向东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总经理盛业武对事项一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四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尚纬股份、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尚纬股份、李广胜、姜向东、盛业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尚纬股份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实控人尽快归还被占用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李广胜应当切实履行实控人主体责任,向上市公司偿还占用资金。公司应督促实控人李广胜等股东对实际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规范披露股东持股信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自觉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尽快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