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会前夕曾更换律所,律师从浙江天册带到北京国枫,已经提交注册!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6-27已受理、2022-07-22已问询、2023-04-20通过上市委会议、2024-12-02提交注册。2023年2月,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律师事务所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由杨婕、陈健豪变更为杨婕、李洁。
中文名称: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9日
注册资本:33,227,871.00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文叶
控股股东:常州君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92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亿晶路222号
行业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
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轻量化夹芯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主要包括用于风电领域的风电机组罩体、用于风电叶片生产的轻量化夹芯材料、罩体模具,以及轨道交通车辆部件等。
公司依托在高分子复合材料和轻量化夹芯材料应用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聚焦新兴产业配套需求,持续推进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完善生产基地布局、拓宽产品应用领域,形成产品覆盖风力发电、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多元化结构,风电机组罩体产品型号覆盖国内全部主流机型的产品系列,生产基地覆盖江苏、河北、湖南、内蒙古、云南、四川、甘肃、广西、黑龙江等地并辐射全国市场的良好业务布局,打造了研发实力强、产品种类多、质量可靠性高、服务响应快的竞争优势。
实际控制人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和刘文君。其中包涵寓系刘文叶之配偶,刘波涛系刘文叶之父亲,刘文君系刘文叶之胞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刘文叶直接持有公司 23.32%的股份,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控制公司32.03%的股份,并与其妻子包涵寓合计持有龙卓合伙 100.00%份额,二人通过龙卓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15.32%的股权,刘文叶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包涵寓现任公司董事;刘波涛直接持有公司 6.77%的股份;刘文君通过常州君创间接持有公司 1.29%的股份,现任公司董事、采购部副经理。
刘文叶、包涵寓、刘波涛、刘文君合计控制发行人的 77.44%的表决权,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刘文叶先生,1977 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于香港财经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08年6月至2014年 10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凯管道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8 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15 年 8月至 2018年 10月任常友有限执行董事,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总经理。
包涵寓女士,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7年6月至2011年9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凯管道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担任监事;2015年 8月至2018年 10月任常友有限出纳;2018年10月至2020年 8月,担任公司出纳;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刘波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21195009******。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常州利恒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发行人董事。
刘文君女士,198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8年 9月至 2012年 12月,就职于常州市兆丰幼儿园,担任教师;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 8月至2018年 10月担任常友有限监事、采购部副经理;2018年10 月至今任公司采购部副经理、董事。
唐娜女士,198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硕士毕业于英国布鲁奈尔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曾就职于美国思瑞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现为美国必百瑞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律师助理;2011年 3月至 2015年 11月就职于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现为安波福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担任知识产权经理;2018 年 6 月至 2020 年 10 月,就职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合规法律部风控专员;2020 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4.关于更换律师事务所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2023年2月,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律师事务所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由杨婕、陈健豪变更为杨婕、李洁。
请发行人说明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更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影响,相关主体是否已按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核查并完整提交资料。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
2023 年 2 月,发行人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确认本次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签字律师工作变动。
2023 年 2 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国枫”)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确认本次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签字律师工作变动。
浙江天册担任发行人律师时,杨婕律师为项目组的负责人和签字律师之一,对发行人情况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因杨婕律师入职北京国枫,发行人改聘北京国枫为发行人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更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影响
2023 年 2 月,浙江天册、北京国枫以及涉及相关签字律师杨婕律师、陈健豪律师和李洁律师均出具书面确认:“变更过程中相应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023 年 2 月,北京国枫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全套申请文件。北京国枫及其签字律师杨婕、李洁的结论性意见,与浙江天册及其签字律师杨婕、陈健豪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综上,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动不构成本次发行申请的障碍。
三、相关主体是否已按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核查并完整提交资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3-2发行人审核过程中变更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规定:
(一)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并办理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变更手续。
(二)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过程中,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说明(更换保荐机构的,由更换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说明), 变更前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均应当出具承诺函。
(三)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资格、执业情况)等内容,还应当对变更前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承诺。
(四)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及签字人员签字,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盖章。
根据上述规定,2023 年 2 月,发行人、保荐机构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的规定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及签字律师陈健豪律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及签字律师杨婕律师和李洁律师亦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的规定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
2023 年 2 月,北京国枫已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全套申报文件。
2023 年2月,上述文件均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
2、查阅了浙江天册、北京国枫、杨婕律师、陈健豪律师和李洁律师出具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
3、查阅了杨婕律师的执业证;
4、查阅了北京国枫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全套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签字律师工作变动。
2、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动不构成本次发行申请的障碍;
3、相关主体已按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核查并完整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