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7旬老注会签了8667份审计报告,其中一位一年狂签2839份,平均一天签7份报告
超胜任能力执业
2023年6月1日-12月31日,兰州天正共出具年报审计报告807份,业务收入177.53万元;2024年1月1日-5月31日,兰州天正共出具年报审计报告2179份,业务收入391.91万元。兰州天正签字注册会计师任东萍年近73周岁、签署2839份报告,合伙人胡银花年满58周岁、签署2724份报告,同时结合本次检查抽取的5份报告,发现未履行函证、监盘、重新计算等主要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缺失较多。
超胜任能力执业
甘肃瑞纳欣2023年6月1日-12月31日出具年度审计报告616份,业务收入87.29万元,2024年1月31日-5月31日出具年度审计报告881份,业务收入174.52万元,合伙人张萍年近70周岁、签署1552份报告,合伙人贺林歧年满68周岁、签署1552份报告。同时,结合本次检查抽取的5份报告,发现未履行函证、监盘、重新计算等主要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缺失较多。
上述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2-04 11:31 来源:浏览次数:224
甘财监〔2024〕37号
案 号:JDPJJ2024006
当事人:兰州天正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任东萍(证书编号: 620100120211)
注册会计师 胡银花(证书编号: 622100670587)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2号世纪广场第3单元23层2306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财办〔2022〕23号)等规定,我厅对兰州天正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兰州天正”)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超胜任能力执业
2023年6月1日-12月31日,兰州天正共出具年报审计报告807份,业务收入177.53万元;2024年1月1日-5月31日,兰州天正共出具年报审计报告2179份,业务收入391.91万元。兰州天正签字注册会计师任东萍签署2839份报告,合伙人胡银花签署2724份报告,同时结合本次检查抽取的5份报告,发现未履行函证、监盘、重新计算等主要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缺失较多。
上述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第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
上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第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
上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货币资金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往来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存货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应交税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测算程序;短期借款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也未执行函证程序;工作底稿中包含大量空白底稿,如货币资金-现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待摊(预提)费用、长期借款、损益类其他科目、资产负债类其他科目、应关注的事项审定表。
2.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货币资金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往来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性测试程序; 存货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应交税金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测算程序财务报表中应交税金以负值列示;固定资产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未执行监盘程序,也未对增加的固定资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工作底稿中包含大量空白底稿,如货币资金-现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待摊(预提)费用、长期借款、损益类其他科目、资产负债类其他科目、应关注的事项审定表。
3.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3〕第18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审定表及附注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一致,且差额高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往来款项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均高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未执行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固定资产期末原值高于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对未计提折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编制营业收入明细表;损益类项目审计底稿中无上年数。
4.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第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除编制了审定表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
5.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函证替代程序;应交税费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固定资产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权益类报表科目均无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任何佐证资料,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6.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执行审计程序,也未执行函证替代程序;权益类报表科目均无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任何佐证资料,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7.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权益类项目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损益项目审计底稿中无上年数。
8.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第1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损益类报表项目,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仅收入编制了大额收入检查表),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9.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中无被审计单位未审会计报表。
上述1-9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的规定。
(四)业务完成阶段
1.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第1945号、第004号、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第18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档案装订不规范,档案未整理、已打印档案未编页码、无封面等。
2.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期后事项、关联交易、或有事项、舞弊、持续经营等未编制相关审计底稿。
上述1-2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持续经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兰州天正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1万元(5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收费合计)、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8.0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任东萍、胡银花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违法所得及罚款(详见《甘肃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厅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信用修复事宜,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9日
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2-04 11:33 来源:浏览次数:245
甘财监〔2024〕29号
案 号:JDPJJ2024007
当事人:甘肃瑞纳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张 萍(证书编号:620100090181)
注册会计师 贺林歧(证书编号:620100330419)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81号415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等规定,我厅对甘肃瑞纳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甘肃瑞纳欣”)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超胜任能力执业
甘肃瑞纳欣2023年6月1日-12月31日出具年度审计报告616份,业务收入87.29万元,2024年1月31日-5月31日出具年度审计报告881份,业务收入174.52万元,合伙人张萍签署1497份报告、合伙人贺林歧签署1497份报告。同时,结合本次检查抽取的5份报告,发现未履行函证、监盘、重新计算等主要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缺失较多。
上述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1.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1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期初数据;利润表未列示上期数据并予以关注;银行存款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往来款项中除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编制了替代测试程序表、预收账款编制了检查表外,其他往来科目未编制检查表和替代测试程序表,也未抽查凭证,未执行函证程序;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内合计数与期末余额不一致;应交税金未获取纳税申报表,也未执行测算程序;固定资产未获取车辆行驶证进行检查;权益类项目未编制明细表、检查表。
2.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319号、甘瑞会审字〔2023〕第701号、第6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
3.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3〕第7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金盘点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未获取存货盘点表;长期待摊费用期初期末数相同,本期未摊销未作出说明,未获取相关资料,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等程序;实收资本未获取相关审计资料;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无相关抽查记录、未获取相关资料,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等程序。
4.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3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应交税金未编制明细表,也未执行测算程序;固定资产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也无固定资产监盘表;损益类项目未编制明细表和检查表,也未执行进一步分析程序。
5.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3〕第7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未获取购销合同等相关审计证据;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实收资本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佐证资料,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等程序。
6.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3〕第6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预付账款未获取购销合同等相关审计证据;未获取存货盘点表。
上述1-6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的规定。
(二)业务完成阶段
1.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138号、第319号、甘瑞会审字〔2023〕第701号、第614号、第7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期后事项、关联交易、或有事项、持续经营、舞弊等未编制相关审计底稿。
2.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138号、第319号、甘瑞会审字〔2023〕第701号、第614号、第7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档案装订不规范,已装订档案未编页码。
上述1-2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甘肃瑞纳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945万元(5份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收费合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0.94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萍、贺林歧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违法所得及罚款(详见《甘肃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厅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信用修复事宜,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9日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等规定,我厅对甘肃瑞纳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甘肃瑞纳欣”)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超胜任能力执业
甘肃瑞纳欣2023年6月1日-12月31日出具年度审计报告616份,业务收入87.29万元,2024年1月31日-5月31日出具年度审计报告881份,业务收入174.52万元,合伙人张萍年近70周岁、签署1552份报告,合伙人贺林歧年满68周岁、签署1552份报告。同时,结合本次检查抽取的5份报告,发现未履行函证、监盘、重新计算等主要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缺失较多。
上述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1.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1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期初数据;利润表未列示上期数据并予以关注;银行存款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往来款项中除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编制了替代测试程序表、预收账款编制了检查表外,其他往来科目未编制检查表和替代测试程序表,也未抽查凭证,未执行函证程序;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内合计数与期末余额不一致;应交税金未获取纳税申报表,也未执行测算程序;固定资产未获取车辆行驶证进行检查;权益类项目未编制明细表、检查表。
2.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319号、甘瑞会审字〔2023〕第701号、第6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
3.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3〕第7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金盘点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未获取存货盘点表;长期待摊费用期初期末数相同,本期未摊销未作出说明,未获取相关资料,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等程序;实收资本未获取相关审计资料;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无相关抽查记录、未获取相关资料,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等程序。
4.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3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应交税金未编制明细表,也未执行测算程序;固定资产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也无固定资产监盘表;损益类项目未编制明细表和检查表,也未执行进一步分析程序。
5.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3〕第7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未获取购销合同等相关审计证据;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实收资本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佐证资料,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等程序。
6.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3〕第6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预付账款未获取购销合同等相关审计证据;未获取存货盘点表。
上述1-6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的规定。
(二)业务完成阶段
1.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138号、第319号、甘瑞会审字〔2023〕第701号、第614号、第7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期后事项、关联交易、或有事项、持续经营、舞弊等未编制相关审计底稿。
2.甘肃瑞纳欣出具的甘瑞会审字〔2024〕第138号、第319号、甘瑞会审字〔2023〕第701号、第614号、第7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档案装订不规范,已装订档案未编页码。
上述1-2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甘肃瑞纳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945万元(5份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收费合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0.94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萍、贺林歧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违法所得及罚款(详见《甘肃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厅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信用修复事宜,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8日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财办〔2022〕23号)等规定,我厅对兰州天正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兰州天正”)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超胜任能力执业
2023年6月1日-12月31日,兰州天正共出具年报审计报告807份,业务收入177.53万元;2024年1月1日-5月31日,兰州天正共出具年报审计报告2179份,业务收入391.91万元。兰州天正签字注册会计师任东萍年近73周岁、签署2839份报告,合伙人胡银花年满58周岁、签署2724份报告,同时结合本次检查抽取的5份报告,发现未履行函证、监盘、重新计算等主要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缺失较多。
上述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第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
上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第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
上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货币资金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往来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存货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应交税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测算程序;短期借款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也未执行函证程序;工作底稿中包含大量空白底稿,如货币资金-现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待摊(预提)费用、长期借款、损益类其他科目、资产负债类其他科目、应关注的事项审定表。
2.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货币资金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往来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性测试程序; 存货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应交税金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执行测算程序财务报表中应交税金以负值列示;固定资产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未执行监盘程序,也未对增加的固定资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工作底稿中包含大量空白底稿,如货币资金-现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待摊(预提)费用、长期借款、损益类其他科目、资产负债类其他科目、应关注的事项审定表。
3.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3〕第18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审定表及附注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一致,且差额高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往来款项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均高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未执行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固定资产期末原值高于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对未计提折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编制营业收入明细表;损益类项目审计底稿中无上年数。
4.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第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除编制了审定表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
5.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函证替代程序;应交税费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固定资产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权益类报表科目均无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任何佐证资料,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6.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执行审计程序,也未执行函证替代程序;权益类报表科目均无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任何佐证资料,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7.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权益类项目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损益项目审计底稿中无上年数。
8.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第1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损益类报表项目,未编制实质性程序表、明细表、检查表(仅收入编制了大额收入检查表),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9.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中无被审计单位未审会计报表。
上述1-9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的规定。
(四)业务完成阶段
1.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4〕第1346号、第1945号、第004号、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第18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档案装订不规范,档案未整理、已打印档案未编页码、无封面等。
2.兰州天正出具的兰天会审字〔2023〕第1379号、兰天会审字〔2024〕第194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期后事项、关联交易、或有事项、舞弊、持续经营等未编制相关审计底稿。
上述1-2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持续经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兰州天正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1万元(5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收费合计)、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8.0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任东萍、胡银花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违法所得及罚款(详见《甘肃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厅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信用修复事宜,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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