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会计所被财政部、证监会同时处罚,罚没660万、2名签字会计师暂停执业3个月、罚款30万!
2024-12-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振伟、张学福)
鉴于财政部对中兴财光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中兴财光华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我局不再另行对中兴财光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兴财光华所和2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中兴财光华会计所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0万元并处罚款440万元;两名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
从中兴财光华受罚看 “一事不二罚” 原则
一、事件概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振伟、张学福做出了行政处罚。中兴财光华在对博天环境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具体表现为对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不恰当利用专家工作等。北京监管局据此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决定。
二、“一事不二罚” 原则解析
“一事不二罚” 原则的内涵
“一事不二罚” 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在本案例中的体现
在本案例中,中兴财光华存在对博天环境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然而,文中提到鉴于财政部对中兴财光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已经给予中兴财光华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北京监管局因此不再另行对中兴财光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就是 “一事不二罚” 原则的典型应用。中兴财光华的同一违法审计行为不应受到来自不同行政机关的重复罚款处罚。北京监管局在财政部已经做出相关罚款等处罚的情况下,只对中兴财光华责令改正,而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振伟、张学福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这表明不同的处罚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同一违法事件所承担的责任是分别认定的,但在罚款这一处罚种类上,遵循了 “一事不二罚” 原则。
对行业的警示意义
从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角度来看,此案例警示了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勤勉尽责。
同时,“一事不二罚” 原则的应用也提醒了监管部门在进行处罚时需要合理协调,避免对同一违法事件进行重复的罚款处罚,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中兴财光华受罚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 “一事不二罚” 原则在证券监管领域的具体应用,以及其对规范行业行为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振伟、张学福)
日期:2024-12-17 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王振伟,男,1982年2月出生,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张学福,男,1975年6月出生,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潍坊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财光华关于博天环境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另案查明,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虚减利润等情形。中兴财光华为博天环境提供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对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振伟、张学福,审计收费为220万元(含税)。
二、中兴财光华在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对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2021年,博天环境在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以下称雷州项目)、商河县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以下简称商河项目)、福建南平武夷山市水美城市工程PPP项目、澄迈县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大塘河、海仔河)PPP项目等四个项目中,伪造了与相关方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兴财光华获取了博天环境提供的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但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相关审计结论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兴财光华在审计中未获取截至2021年12月31日雷州项目账面已施工自然村明细,未制定完整监盘计划,抽盘比例低,且抽盘的部分自然村并不属于雷州项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不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博天环境管理层聘请外部评估专家对雷州项目、商河项目、昭平县桂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等三个项目在建工程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外部评估专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中兴财光华在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时,未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未结合评估机构的计算过程考虑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和合理性。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兴财光华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王振伟、张学福是中兴财光华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
二、对王振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鉴于财政部对中兴财光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中兴财光华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我局不再另行对中兴财光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3日
根据这个主题“从中兴财光华受罚看“一事不二罚”原则”解读
财政部对中兴财光华作出行政处罚,分别罚没660万!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09 号)
当 事 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0万元并处罚款4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名称: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09 号)
索引号:A18122023null051
文号:财监法〔2023〕109 号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08日
发文机构:监督评价局
主题: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其他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09 号)
财监法〔2023〕10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
(一)未发现企业通过伪造验工计价原始凭证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实施造假。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天环境)通过伪造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水电五局)的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福建南平武夷山市水美城市工程PPP项目工程(以下称武夷山项目)2017年至2019年建造收入20,594.40万元、建造成本16,674.93万元,导致博天环境2021年初多计未分配利润3,919.47万元、应付账款17,175.18万元、其他应收款/税金500.25万元、应收账款20,594.40万元。
博天环境通过伪造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京冶公司)的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澄迈县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大塘河、海仔河)PPP项目(以下称澄迈项目)2018年建造收入10,281.59万元、建造成本9,630.40万元,导致博天环境2021年初多计未分配利润651.19万元、应付账款9,919.31万元、其他应收款/税金288.91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10,281.59万元。
博天环境通过伪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建一局)的工程进度表,虚增昭平县桂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以下称昭平项目)2018年至2019年建造收入16,512.36万元、建造成本10,556.32万元,导致博天环境2021年初多计未分配利润5,956.04万元、其他应收款/税金316.69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16,512.36万元。
2021年,博天环境通过伪造债权人京冶公司与成都市融维印象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融维)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应付京冶公司9,919.31万元转为应付成都融维9,919.31万元,虚增应付账款借贷方发生额9,919.31万元。经向京冶公司检查取证,截至2022年8月1日,京冶公司与成都融维无任何经济业务往来,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未曾与成都融维签订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2021年,博天环境通过伪造债权人水电五局与北京世纪辉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辉光)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应付水电五局17,175.18万元转为应付世纪辉光17,175.18万元,虚增应付账款借贷方发生额17,175.18万元。经向水电五局检查取证,截至2022年8月8日,水电五局与世纪辉光无任何经济业务往来,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未曾与世纪辉光签订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了博天环境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存在异常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未进一步问询或执行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博天环境伪造《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未发现博天环境通过伪造武夷山项目、昭平项目、澄迈项目验工计价原始凭证的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及资产,未发现相关重大错报。
(二)审计选样时未对后期冲销的记账凭证进行关注。
博天环境于2021年6月确认西安市临潼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造收入10,604万元,合同履约成本7,753.37万元,但在2021年12月全额冲回。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该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博天环境通过伪造与分包商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2021年1月至6月收入、成本。
(三)对相互矛盾的原始凭证未保持应有的关注。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检查了阜阳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含黑臭水体治理)标段一PPP项目标段三(以下称阜阳项目)三笔凭证后附的土建成本验工计价,先后为华东区EPC项目中心2021年3月记28#凭证、6月记143#凭证、11月记12#凭证。你所未在审计底稿中对前述三笔凭证后附验工计价表间期初期末累计结算数据不勾稽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关注。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检查了华中区EPC项目中心2021年3月记6#凭证,后附原始凭据为博天环境与湖南德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南德实)2021年1月验工计价单。你所未在审计底稿中分析和关注验工计价单作为材料采购及设备租赁供应商湖南德实提供服务的证明是否充分。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检查了西部区EPC项目中心2021年10月记15#会计凭证后附验工计价原始凭证,但未在审计底稿中分析或关注该验工计价资料无分包商确认的情况。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存货盘点及在建工程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8年,博天环境与子公司雷州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雷州博瑞)签订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以下称雷州村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博天环境作为雷州村级项目工程承包人,为雷州市辖18个镇区1675个自然村建设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设施。根据博天环境提供的资料,截至2018年12月31日,雷州村级项目已施工567个自然村,博天环境账面已确认建造成本19,018.76万元、建造收入29,333.72万元、在建工程29,036.59万元。经向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检查取证,截至2019年6月,博天环境实际施工仅21个自然村,经济业务实质与账面金额严重不符。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博天环境账面已施工自然村明细(包含已完工及在施工自然村,共567个),未制定完整盘点计划;抽盘比例低,仅选择4个自然村进行盘点(其中大要中村不在1675个自然村范围内),抽样盘点比例仅0.52%(3/567)。进而导致未能发现博天环境虚构工程量、虚增资产。
(二)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末,博天环境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供水厂PPP项目、原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资产合计原值13,643.95万元(报表科目应列示为无形资产),由于相关工程已停工超过3年,你所未对该减值迹象予以关注,未进行减值测试,未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未获取该项目资产是否应计提减值损失的相关资料。
(三)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根据你所记录,营业收入截止测试的样本选取标准为“抽取截止日前后30天记账凭证、出库单”,但记录的检查样本并未包含截止日前后30天的所有凭证;截止测试中,从明细账到出库单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共检查5笔凭证,从出库单到明细账同样为5笔凭证,其中4笔为重复选取。
三、不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博天环境2021年计提长期资产减值损失41,588.62万元,其中雷州村级项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2,763.47万元,昭平项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1,597.07万元。其管理层在长期资产减值事项中,引入了外部评估专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了访谈评估师、获取评估报告程序,但未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未结合评估机构的计算过程考虑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导致未发现相关评估报告由于博天环境财务造假事实造成的评估结论不恰当。
四、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控制测试过程记录不完整。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采购与付款循环的控制目标“已记录的采购均已接受劳务”所对应测试数量为25笔,但审计底稿中无相关的样本记录;采购与付款循环中与费用相关的控制测试程序显示测试样本数量为25笔,实际检查数量为10笔。
(二)控制测试数量与控制频率存在矛盾。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采购与付款循环的控制执行频率为每月一次或每年一次,测试数量均为25笔,未考虑是否存在控制执行频率判断有误的情形。
(三)未对可能存在控制偏差的事项予以关注。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的测试,与材料采购有关的部分控制测试样本显示入库时间为2020年,应付账款确认时间为2021年,你所未对可能存在的截止性差异予以记录及解释。
(四)其他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见你所各业务循环完整的穿行测试资料;未见你所对与工程承包合同预算编制和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或测试。未见你所了解评估企业管理层关于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审计底稿。
五、其他问题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检查了华东区EPC项目中心2021年3月记28#和29#凭证后附阜阳项目的土建成本验工计价原始凭证,发现验工计价期间为2020年12月,但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是否存在跨期问题,涉及验工计价金额2,714.62万元。
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已决诉讼(秀源水务洪合镇20000m3/d中水回用工程项目博天环境与其分包商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保持应有的关注,未设计并执行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博天环境2021年少计合同履约成本(列报为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547.74万元、其他应收款/税金46.46万元、应付账款731.31万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7.11万元的问题。
2021年,博天环境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你所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博天环境的所有PPP项目进行分析,导致未发现博天环境2021年财务报表存在的错报。
综上,在博天环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博天环境财务造假事实、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二款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0万元并处罚款4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北京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3年6月8日
网址:
http://www.mof.gov.cn/gp/xxgkml/jdjcj/202306/t20230614_38904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