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公司法第88条引起了法律界的诸多热议,甚至网传有部分法院对涉及88条的案件暂缓判决的消息。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该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多个法院不再甄别债务形成时间和转让人是否具有恶意,直接适用其追责转让人,令不少历史股东连呼无辜,业界争议不绝于耳,——有人呼吁不要对这一条款进行一刀切的适用,有人请求全国人大释法,有人甚至给该条款披上了“恶法”的名声。
如何平衡和取舍股东利益和债权人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业界关注的热点。公开搜索可见,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公司的资本充实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或减弱公司的清偿能力;此次的争议焦点则主要集中在溯及力和转让人补充责任的合理性上。
即,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续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杀伤力如此巨大的这一法条,显然需要围绕公司资本这一核心内容进行研究。这时候,强烈建议广大法律人从学者视角进行切入。为什么这么说?
学者们追求的是法理层面的、注重法律逻辑的公司法,而立法层面追求的是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体系逻辑的公司法,这两个维度在某种意义上是不谋而合的,这从立法机关会大量邀请权威学者参与法条起草制定或充分征求学者意见,就可见一斑。
此次引起巨大争议的新公司法88条,后续的相关司法解释,势必会有大量学者观点的介入。
公司法适用的玄妙,仅凭法条对照表以及简单的逐条解读是看不出来的。因而,用更符合立法底层逻辑的法学方法论去学习新法,才算真正得窥门径——这种方法论,是立法方法,也是正确的学习方法。
12月21/22日 19:00
股东出资精析课即将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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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22日19:00,华东政法大学知名学者季奎明教授、丁勇教授将联袂带来新公司法热点话题——股东出资相关的适用解读及风险应对,带大家把目光集中、往返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提供真正有用的实践及适用指导,完成一次酣畅淋漓的研习体验!
股东出资热点、难点问题
剖析及风险应对
熟悉智拾网的法律人都知道,我们一向只邀请在某个领域拥有绝对发言权的导师,研发课程时也会充分考虑市场动向,只讲大家最关心的领域和话题。
新法中,与股东出资相关的条款最具市场关注度,广大公司对股东出资的合规有着迫切的市场需求。
此次课程的两位讲师季奎明教授、丁勇教授,都是深耕公司法领域10余年甚至20余年的资深学者,且都参与了公司法制定的论证研讨会,对立法意图不可谓不熟悉。他们都属于学员最渴望遇到的那种学术背景强、学术成就高、教学风格鲜明的全能型商法、公司法学大牛。
此外,两位老师都在自身的领域各有专长——毕竟很少有人能对某一部法律的每一个细节都烂熟于心、面面俱到,有所精、有所专才能真正取得深入进展。在设计课程体系时,他们都拿出了各自的“看家本领”,从业内最关注的“股东出资”出发,专注讲授自己最擅长的内容。
季奎明:存量公司的出资调整问题
——新公司法第266条的适用
以“五年实缴新规”为例,注册资本虚高的公司如何应对5年实缴新规?
“五年缴足”的规定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是否同等适用?
如何运用“3+5”合计8年实缴规则?
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如何进行信息公示?哪些出资仍需验资报告?公司拒不公示实缴信息有何后果?
季奎明教授将提供全面视角,深入分析新公司法第266条对存量公司出资调整的影响,涵盖了出资调整的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处理以及实施程序,帮助学员理解并应对出资调整中的法律挑战,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以下为课程大纲:
一、新公司法中股东出资规则的变化及其动因
二、最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存量公司出资调整的规定
1、3+5的过渡方案
2、公司增资的类推适用
三、存量公司出资的强制调整
1、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2、私法上的约束路径
四、存量公司出资异常的调整
1、出资期限过长的调整
2、出资额过高的调整
3、对“不予登记”的思考
五、存量公司实施出资调整的程序困惑
1、调整出资期限需要遵循的公司内部程序
2、公司主动减资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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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透析新《公司法》修正认缴资本制
的关键变化和应对措施
此前的公司法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出资时间,且注册资本畸高、出资期限过长,这导致了股东与公司及债权人之间的常态化对抗,违背了认缴制改革的初衷;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非破产条件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新法则对这一争议焦点作出了回应,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比如,如何判断注册资本的功能、出资期限公示的效力?债权人对股东是否拥有直接请求权?
新公司法对认缴资本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和取消,保留了股东完全认缴权利,将出资时间决定权交给公司自身,可谓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这就不得不提到此次引发极大关注的第88条。实务中应该如何应对认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续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丁勇教授给出了包括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比照减资规则、合伙人退伙规则等措施在内的六大应对方案,真正将自己在公司资本制度领域的专长发挥到了极致,相信一定会对律师今后的实务开展有大量启发。
以下为课程大纲:
一、2013年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及其问题
1.问题一:注册资本畸高和出资期限过长
2.问题二:股东认缴超长期限出资对抗公司及债权人
3.争议焦点:公司非破产条件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二、新公司法明确非破产条件下出资加速到期
1.注册资本的功能、出资期限公示的效力
2.债权人对股东的直接请求权?
3.不同观点一:公司不履行债务即加速到期(主观不履行标准)
4.不同观点二:执行公司财产无果后才能追索股东(客观不履行+终本裁定标准)
三、新公司法对认缴资本制的限制和取消
保留股东完全认缴权利,将出资时间决定权交给公司自身
四、新公司法明确认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1.方案一: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方案二:转让股东不再承担出资责任,除非滥用
3.方案三:比照债务转让规则,应取得公司同意
4.方案四:比照减资规则
5.方案五:比照合伙人退伙规则
6.方案六: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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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季奎明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经济法学科带头人
季奎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科带头人,校党委人才办主任、人事处处长,复旦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金融创新视野下的商事法变革》《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等专著。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市场基础设施、信托法)等。
著有:《金融创新视野下的商事法变革》《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
丁 勇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
丁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南京大学及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硕士。兼任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入选“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上海市“曙光学者”、“浦江人才”、“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获第七届“上海市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入选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权威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中文及德文法学专著各一部。获上海市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三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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