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二审判决分别承担30%、10%连带赔偿责任!

财富   2024-12-17 05:08   广东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于畔及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桂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与警示

在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审计失职被卷入法律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亚太所承担 10% 连带赔偿责任,中准所承担 30% 连带赔偿责任,此判决结果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

天夏智慧在 2016 - 2019 年期间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16 年,其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虚增收入不少于 8.87 亿元,利润不少于 3.91 亿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9.45%、利润总额的 96.57%。亚太所为天夏智慧 2016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瑜军、汪红宁,审计收费 679,245 元。在审计过程中,亚太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审计程序等多方面未勤勉尽责。例如,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恰当识别和评估业绩承诺舞弊风险因素,未就舞弊风险询问内部审计人员,未对重要供应商和客户间的异常关系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在内部控制测试阶段,对工程建设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中获取的异常审计证据未予关注和进一步审查,在穿行测试程序中,依据不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得出内部控制有效的错误结论;在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中出现的诸多异常情况未加关注和深入审查,对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也存在缺陷,未对大额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原因,对记账凭证样本缺失支持性文件的情况未予以关注。

中准所为天夏智慧 2017 -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在此期间天夏智慧依旧持续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2017 年虚增收入不少于 10.75 亿元,利润不少于 2.83 亿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4.54%、利润总额的 40.14%,对外开具的 1.2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 7.76%2018 年虚增收入不少于8.74 亿元,利润不少于 3.35 亿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80.09%、利润总额的 143.71%,对外开具的 4.45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 39.07%。中准所在 2017 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 年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谭旭明、何燕秋,2017 - 2018 年审计收费合计 1,792,452 元。

中准所在审计过程中同样未勤勉尽责,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恰当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对一些明显的风险迹象未加重视;在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纳税申报收入与账面收入、采购发票与账面采购金额差异巨大等异常情况未深入探究,对多个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合同时间倒挂、收入确认异常等情况未关注和进一步审计,在 2018 年审计时还出现未有效执行函证程序(未独立核实函证地址导致取得虚假回函)和走访程序(未核实被访谈对象身份、未深入走访核实项目真实性)等问题,对承兑汇票的入账和披露情况也未予以关注和深入审查。

从法院判决来看,这一结果明确了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天夏智慧审计业务中的责任划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本应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严格审计,以确保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亚太所和中准所均未能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审慎和职业怀疑,未能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从而未能发现天夏智慧的财务造假行为,为虚假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误导了投资者等相关利益方。

此案例对整个审计行业敲响了警钟。会计师事务所应深刻反思并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全面、深入地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对内部控制进行严谨测试,对实质性审计程序要一丝不苟地执行,尤其要对异常情况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并及时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责任感,不能仅仅依赖于常规审计程序,而应更加注重对审计证据的深入分析和判断,以发现潜在的财务造假风险。同时,上市公司也应意识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非只是走过场,而是要切实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不能试图通过财务造假来误导市场和投资者。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裁判文书

当事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易剑波、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桂民终389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到本院领取(电话:0771-5788948),经过三十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9

查询页:G126

 

 

裁判文书

当事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于畔及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桂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于畔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上诉请求。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到本院领取,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9

查询页:G1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亚太所、王瑜军、汪红宁)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王瑜军,,196711月出生,亚太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汪红宁,,19699月出生,亚太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所在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2016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亚太所、王瑜军、汪红宁的要求,我局于20228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天夏智慧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为天夏智慧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经我局另案查明,2016,天夏智慧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不少于8.87亿元,利润不少于3.91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9.45%、利润总额的96.57%。亚太所为天夏智慧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瑜军、汪红宁,审计收费为679,245元。

二、亚太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有效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未恰当识别、评估业绩承诺舞弊风险因素。2016,在天夏智慧收购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夏),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睿康)作为出售方,承诺杭州天夏当年净利润不低于42,360.40万元,若不足则现金补偿。收购完成后,喀什睿康的法定代表人夏建统任职天夏智慧董事、总裁,是天夏智慧管理层的主要成员。在年报审计时,亚太所知悉上述情况,但未恰当识别以夏建统为核心的管理层因上述业绩承诺产生的舞弊动机和压力,未恰当评估天夏智慧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021)第三十一条规定。

2.未就舞弊风险询问天夏智慧内部审计人员。在风险评估程序中,亚太所未就舞弊风险询问天夏智慧内设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对天夏智慧舞弊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第二十条规定。

3.未对天夏智慧重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间的异常关系保持合理职业怀疑。亚太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以下异常:杭州天夏第三大供应商成都德坤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五大客户眉山市彭山区智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且与第二大供应商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客户重庆市永川区天禾智慧商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永川天禾)分别存在人员和股东交叉。亚太所对上述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未予关注,未审慎评价,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内部控制测试阶段,未恰当评价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1.在工程建设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中,未审慎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亚太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以下异常:一是重庆市永川区智慧商圈设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永川项目)立项时间为2016115,而亚太所审计获取的14份该项目的系统测试报告中有8份形成于20159月至12,早于立项。二是在安顺市西秀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顺项目),项目甲方安顺智慧城市信息有限公司在25份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7份装修报验表、58份到货验收单等验收单据上签字、盖章的时间早于该公司成立和成为该项目甲方时间。三是安顺项目合同金额与变动后的各子项目合同总金额不一致。亚太所对上述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未予关注,未审慎评价,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另外,亚太所将永川项目的预算报告审批作为控制识别特征,但在未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该项内控测试标注为未发现偏差。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第二十八条规定。

2.在穿行测试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亚太所在执行与采购有关的穿行测试程序中共计选定16个主要控制点,其中5个控制点与发票相关。亚太所选取了25个样本进行抽样测试,其中7个样本无采购发票,11个样本发票金额与采购凭证金额不符。控制过程记录所附4份记账凭证中,仅有1份记账凭证中附有少数发票,且发票金额与入账金额不符。上述审计证据明显不能支持内部控制有效,但在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亚太所直接得出与采购有关的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的审计结论。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021)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第十条规定。

()未有效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

1.在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未审慎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亚太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以下异常:一是在永川项目中,《工程验收报告》记录的项目开工时间早于建设单位重庆永川天禾的成立时间。二是在杭州天夏、重庆永川天禾及项目监理机构三方签署的21份永川项目设备加电测试报告中,3份报告的形成时间早于重庆永川天禾成立时间,12份报告的形成时间早于项目合同签署时间。三是杭州天夏在不同项目中对同种型号的软硬件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存在明显倒挂。亚太所对上述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未予关注,未审慎评价,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另外,杭州天夏2016年账面确认收入13.69亿元,其中11.36亿元未在本期申报缴税。亚太所关注到上述巨额收入未申报缴税的异常情况,但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第十五条规定。

2.在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亚太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以下异常:一是在永川项目中,杭州天夏在未中标、未与重庆永川天禾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情况下,签订了多份该项目采购合同。二是同种型号软硬件在不同项目中采购价格差异巨大。亚太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三是杭州天夏2016年度采购成本含税金额8.92亿元,其中5.46亿元未收到发票。对于采购合同异常,亚太所在本期采购成本与采购台账进行核对的审计程序中得出“未见异常”的结论。对于发票不足,亚太所仅获取了6家供应商出具的确认函和开票承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亚太所对上述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未予关注,未审慎评价,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第十三条规定。

3.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我局另案查明,2016年杭州天夏违规向关联方福建平潭嘉业久安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嘉业久安)提供财务资助7.48亿元,通过福建平潭万丰长富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万丰长富)违规向关联方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0.9亿元。在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中,亚太所的审计结论为“其他应收款未见异常可以确认”,但其未对杭州天夏与平潭嘉业久安、平潭万丰长富发生的大额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实施函证的原因,未对抽取的记账凭证样本缺失支持性文件的情况予以关注。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第三十三条规定。

综上,亚太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等各阶段未保持审慎评价和合理职业怀疑,未有效执行审计程序,明显未勤勉尽责,导致审计未发现重庆永川、贵州安顺等智慧城市项目收入和利润虚假,为天夏智慧出具了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发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所为天夏智慧出具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对亚太所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王瑜军、汪红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亚太所、王瑜军、汪红宁及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本案处罚时效适用2009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案涉的天夏智慧2016年年报审计报告发布时间为201741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第二,亚太所系天夏智慧在收购杭州天夏之前就聘请的年报审计机构,出具2016年年报审计报告后即被更换,因此没有和收购杭州天夏后的天夏智慧共同财务造假的主观意愿和目的,属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应不予处罚。第三,天夏智慧2016年度财务数据造假属于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亚太所已经完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在审计工作中全面实施了应有的审计程序,已做到勤勉尽责,但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仍然未能发现天夏智慧财务报表及附注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意见只是对天夏智慧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审计报告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基于当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做出的恰当表达,不应负审计责任。综上,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关于处罚时效。因发现天夏智慧经营状况异常,我局于20182月起对天夏智慧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核查了公司财务状况,并要求天夏智慧协调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及重大资产收购对象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此时,天夏智慧涉嫌财务造假和亚太所涉嫌出具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线索已经同时进入行政机关视野,应当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未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第二,关于主观过错。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第三,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该合理保证属于高水平保证,应当体现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性和应有的职业水准。但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亚太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已取得的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证据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多项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不能认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亚太所及其责任人员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多为主观论述,缺乏审计底稿等客观证据支持,经一一核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亚太所审计过程未勤勉尽责的具体事实均无误。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79,245,并处以1,358,490元罚款;

二、对王瑜军、汪红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8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中准所、谭旭明、何燕秋)

当事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谭旭明,,19676月出生,时任中准所注册会计师,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何燕秋,,19739月出生,时任中准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准所在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2017年、2018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准所、谭旭明、何燕秋的要求,我局于20229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中准所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谭旭明、何燕秋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出席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准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准所出具的天夏智慧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准所为天夏智慧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经我局另案查明,天夏智慧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2017年虚增收入不少于10.75亿元,利润不少于2.83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4.54%、利润总额的40.14%,对外开具的1.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7.76%;2018年虚增收入不少于8.74亿元,利润不少于3.35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80.09%、利润总额的143.71%,对外开具的4.4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39.07%。中准所2017年为天夏智慧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为天夏智慧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谭旭明、何燕秋。2017年审计收费为849,056,2018年审计收费为943,396,合计收费为1,792,452元。

二、中准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恰当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中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在天夏智慧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在实施内部审计人员询问程序时,未记录被询问者姓名、职位和询问时间等;中准所制作的天夏智慧2017年、2018年审计底稿中《识别和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记录,不恰当的收入确认风险不重大,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小,但未记录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理由;中准所在天夏智慧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杭州天夏未经董事会审批对外借款,2018年审计中发现天夏智慧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但未将上述情形识别为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事项并评估相关风险。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未有效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

1.中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天夏智慧的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夏)、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夏)2017年、2018年纳税申报收入金额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差异巨大,开具发票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及实际收款金额差异巨大。同时,西藏天夏、重庆天夏2017年、2018年采购获取的发票与账面采购金额差异巨大。中准所对上述情形只关注了纳税风险,未对相关异常情况表明账面收入可能存在舞弊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也未按照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财会〔201624)第九条规定。

2.中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2017年天夏智慧部分项目实施中存在异常:安顺市西秀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顺项目)合同金额与变动后的各子项目合同总金额不一致;杭州天夏衢州分公司签订的永川区智慧商圈设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永川项目)部分采购合同早于该公司成立时间;大邑影视基地大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大邑项目)部分采购合同早于该项目立项、中标和项目建设合同签订时间。中准所对上述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未予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第二十八条规定。

3.中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2017年、2018年天夏智慧账面收入确认存在多处异常:在安顺项目中,提前确认质保金收入,对智慧农业等多个子项目账面确认的实施费用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在永川项目中,智慧商务、商圈运营、智慧物流等多个子项目账面确认的收入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在拉萨堆龙德庆区智慧政务项目中,各子项目账面确认收入时间与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不符,对部分未交付的软件确认收入。在大邑项目中,在场地装修、机房布线等建设未完工的情况下就全额确认了相关收入。在中国移动四川公司2018年农村宽带三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移动宽带项目),对南充市南部县宽带建设子项目确认收入所依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合同约定建设内容不符。在重庆永川智慧城市和重庆智慧校园、智慧能源工业企业电力大数据中心项目中,部分子项目的建设合同未明确约定建设地点、建设名单。在对溧阳金桥商贸智慧园区项目(以下简称溧阳项目)一期合同2018年完成金额向客户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函证程序时,函证结果与重庆天夏账面记录差异巨大。中准所对上述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形未予关注,未审慎评价,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021)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财会〔201624)第九条规定。

4.在对天夏智慧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时,中准所未有效执行部分审计程序:在对天夏智慧移动宽带项目的客户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函证程序时,直接根据天夏智慧提供的函证地址发函,未独立核实函证地址,导致取得虚假回函。在对溧阳项目实施走访程序时,未核实被访谈对象的真实身份,导致访谈了虚假的客户员工;只在园区外部观看,未深入走访核实该园区是否为天夏智慧所建,导致未发现该项目虚假。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财会〔201021)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财会〔201624)第九条规定。

5.中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显示,天夏智慧2017年向上海研卓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2018,天夏智慧因该票据存在追索权纠纷而涉诉。中准所未对承兑汇票的入账和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第二十八条规定。

综上,中准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实质性程序等阶段未保持审慎评价和合理职业怀疑,未有效执行审计程序,明显未勤勉尽责,导致审计未发现天夏智慧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相关收入、利润和负债数据虚假,为天夏智慧出具了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发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准所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天夏智慧2016年至2018年的财务数据造假属长期系统性造假,通过常规审计难以发现,中准所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已做到勤勉尽责,但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中准所无法发现天夏智慧造假行为。审计意见是基于当时取得的审计证据而做出的,只是对天夏智慧合并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第二,中准所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存在私下与客户勾结共同造假的意愿和行为。第三,处罚结论与我局以前检查结果相矛盾。我局在201912月向中准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中并未列示天夏智慧舞弊事实。第四,告知书中部分涉嫌违法事项与事实不符:一是中准所在2017年审计中,不仅询问了杭州天夏公司负责人,也询问了天夏智慧董秘贾国华、财务总监杨箐等管理层人员,已经执行了向管理层询问的程序。二是天夏智慧在审计期间未建立有效运行的内审机构,故审计未实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询问程序。三是审计中已在多个涉及舞弊风险评估的底稿中将营业收入评估为“特别风险”,并设计了专门的审计程序。四是2018年已对天夏智慧内控发表了否定意见,在实质性审计中未设计实施基于内控可以完全信赖的审计程序。五是永川项目和大邑项目中相关时间倒挂是行业潜规则,故审计在了解情况后未作特别风险处理。第五,拟罚没金额显失公平且计算基础不当。对中准所和签字会计师的处罚过重,与“惩首恶”的司法精神不符。与审计天夏智慧2016年财务报表的亚太所相较,处罚尺度不一致。审计收费应根据收入准则中关于履约义务拆分原则进行分摊。

谭旭明、何燕秋的书面申辩意见与中准所上述意见一致。另外,何燕秋提出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中准所请求减轻处罚,谭旭明请求免除处罚,何燕秋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审计机构应对出具的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该合理保证属于高水平保证,应当体现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性和应有的职业水准。但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中准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已取得的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证据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多项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不能认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第二,关于主观故意。本案并未认定相关责任主体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中准所未依据执业准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发现舞弊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证实或者排除,未根据审计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存在主观过错。第三,我局201912月向中准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与本案无关。监管关注函列示的问题只是当时已确认的违规事实。相关违法事实当时尚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工作具有持续性。本次处罚结论并未否定监管关注函,二者不存在矛盾。第四,关于具体事项。其一,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审计过程中已执行向管理层询问程序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在本决定书事实部分进行了调整。其二,中准所在2017年审计底稿中收录的天夏智慧《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足以证明天夏智慧2017年已经成立内审部门,审计应当实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询问程序。其三,尽管中准所在项目组内部讨论等程序中对营业收入进行过风险评估,但其评估得出的结论是不恰当的收入确认风险不重大,未将舞弊风险假定适用于业务具体情况,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其未在底稿中记录理由,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其四,内控审计结论不能代替财务报表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采取了相关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其五,审计底稿中没有对永川项目和大邑项目相关异常情况识别及合理性讨论的记录。第五,关于量罚尺度和基准。中准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天夏智慧收入舞弊有关重要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勤勉尽责,导致连续2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造成不良影响,本案在量罚时已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计费用存在应予拆分的情形。第六,何燕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关于审计过程中已经执行向管理层询问程序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已在本决定书事实部分进行了调整,被采纳的申辩意见所涉事实不影响量罚。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792,452,并处以5,377,356元罚款;

二、对谭旭明、何燕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92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天夏智慧、夏建统等24名责任主体)

当事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

夏建统,,197410月出生,20166月至20197月历任天夏智慧董事、总裁、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经本案查实,201646日后是天夏智慧的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陈国民,,197012月出生,20166月至201711月历任天夏智慧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迟晨,,198311月出生,20198月任天夏智慧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梁国坚,,195610月出生,天夏智慧原实际控制人,20018月至20166月历任天夏智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97月之前任天夏智慧董事。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

陈雪梅,,198312月出生,201812月任天夏智慧董事,20197月后兼任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杨箐,,197812月出生,20168月至20187月任天夏智慧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军,,197712月出生,20187月至201911月任天夏智慧财务总监。住址:安徽省宁国市。

贾国华,,198111出生,20166月至20187月任天夏智慧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安徽省颍上县。

杨伟东,,197311月出生,20166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高友志,,19681月出生,20103月至20166月任天夏智慧总经理,20137月至201811月任副董事长,20168月至201811月兼任副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胡宝钢,,19602月出生,20166月至20197月任天夏智慧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管自力,,196112月出生,20154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陈晓东,,19694月出生,20166月至20197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刘遥,,19735月出生,20184月至20197月任天夏智慧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陈芳,,19728月出生,20137月至20193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方巍,,19868月出生,20166月至20197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会主席。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志强,,197911月出生,20165月至20197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程占新,,19739月出生,20197月任天夏智慧董事,20198月兼任副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饶婕,,198312月出生,20197月任天夏智慧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黄绍强,,19738月出生,20197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张立,,19565月出生,20197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毛元荣,,19782月出生,20197月至20206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张囡娜,,19849月出生,20197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夏智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梁国坚、陈国民、贾国华、高友志、管自立、陈晓东、陈芳、方巍、胡宝钢的要求,我局202111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迟晨、刘遥、陈雪梅、杨箐、王军、陆志强、黄绍强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夏建统放弃行使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天夏智慧、杨伟东、程占新、饶婕、张立、毛元荣、张囡娜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夏智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4月至20196月期间,天夏智慧隐瞒其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夏)所承接的安顺市西秀区智慧城市、重庆永川区智慧商圈、拉萨堆龙德庆区智慧政务、重庆永川智慧城市和重庆智慧校园、大邑影视基地大数据中心、溧阳金桥商贸智慧园区、智慧能源工业企业电力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四川公司2018年农村宽带三方合作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上述项目尚未实际建设或仅部分建设,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天夏智慧通过虚构项目建设完成进度的方式虚假确认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上述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合计虚增收入不少于30.86亿元,虚增利润不少于11.48亿元。上述行为造成天夏智慧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收入和利润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8.87亿元、利润不少于3.91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9.45%、利润总额的96.57%;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10.75亿元、利润不少于2.83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4.54%、利润总额的40.14%;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8.74亿元、利润不少于3.35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80.09%、利润总额的143.71%;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2.50亿元、利润不少于1.39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97.68%、利润总额的167%

二、虚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46日天夏智慧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天夏智慧16.41%15.8%7.5%3.34%股份,上述公司均实际由夏建统控制。201646日后,夏建统实际支配天夏智慧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30%,并负责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天夏智慧的实际控制人。天夏智慧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国坚、张桂珍夫妇。天夏智慧前述定期报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真实,构成虚假记载。

三、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

2017,天夏智慧在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开具1.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的38.45%,占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7.76%2018,天夏智慧又在该行开具4.4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截至当年末,共有5.65亿元应付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的80.67%,占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39.07%。天夏智慧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情况,前述定期报告所披露债务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天夏智慧的子公司杭州天夏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6.6亿元。其中,20164-12月、2017年和2018年分别向夏建统实际控制的福建平潭嘉业久安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财务资助7.48亿元、5.22亿元和3亿元;20164月向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0.9亿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6.95%10.42%5.38%。对于上述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天夏智慧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

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天夏智慧及子公司多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合计金额9.18亿元。其中,2017年先后为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夏建统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合计6.16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28%;2018年子公司北京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2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42%。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天夏智慧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2018年年报中披露。

六、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8月开始,因借款、担保、票据追索、合同纠纷等,天夏智慧及其子公司陆续被诉至法院。其中,天夏智慧应当不晚于2019411日知悉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天夏智慧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事项。截至当日,天夏智慧连续12月内累计涉诉金额6.17亿元,已达到上一年度(2017)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天夏智慧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430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诉讼事项。天夏智慧在2019830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报中仍未完整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至此时,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涉诉案件不少于32,金额不低于11.12亿元,占上一年度(2018)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7%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资料及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协议、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流水、银行票据、天夏智慧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以及调查走访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夏智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夏建统隐瞒自己实际控制天夏智慧的事实,指使天夏智慧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天夏智慧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和对外担保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对天夏智慧的上述违法行为,以下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任职期间内分别负有责任:

对天夏智慧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箐、王军、贾国华、迟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国坚、高友志、胡宝钢、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刘遥、程占新、饶婕、黄绍强、张立、毛元荣、张囡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夏建统、梁国坚、陈国民、迟晨、贾国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友志、陈雪梅、杨箐、王军、胡宝钢、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刘遥、程占新、饶婕、黄绍强、张立、毛元荣、张囡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的违法行为,夏建统、杨箐、王军、贾国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国坚、陈雪梅、高友志、胡宝钢、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刘遥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贾国华、杨箐、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国坚、高友志、胡宝钢、陈雪梅、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贾国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国坚、陈雪梅、杨箐、王军、高友志、胡宝钢、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刘遥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夏建统、迟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雪梅、王军、杨伟东、管自力、程占新、饶婕、黄绍强、张立、毛元荣、张囡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1.参与陈述申辩或听证的16名当事人均提出自己对公司违法行为未参与、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

2.梁国坚、陈国民、贾国华、高友志、管自力、胡宝钢、方巍、刘遥、王军、陆志强、黄绍强等提出,自己未直接参与公司智慧城市业务的经营管理。

3.梁国坚、陈国民、贾国华、高友志、管自力、陈晓东、胡宝钢等提出,公司违法事项均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都是夏建统隐瞒董事会策划指挥的,行为隐蔽,专业会计师出具了正常审计报告,自己不具备财务专业背景,不负责财务工作,难以发现违法行为。

4.贾国华、陈晓东、方巍、刘遥、胡宝钢等提出,自己曾提出辞职但被拖延不批准,导致被动履职。

5.贾国华、高友志、陈芳、杨箐等提出自己在职期间积极工作履职。

6.陈国民、刘遥、王军等提出,公司没有给自己提供相应的权限、条件正常履职,自己被长期架空。方巍、陆志强提出,自己只是挂名监事。

7.高友志、方巍等提出,自己只领取董事或监事津贴,自行缴纳社保。贾国华、胡宝钢等提出,自己没有获取不当利益。

8.迟晨、陈雪梅、黄绍强等提出自己在公司违法期间任职时间短,没有充分时间了解核实公司违法事实。

9.梁国坚、迟晨提出,自己曾纠正或要求公司纠正违法行为。

10.方巍、刘遥等提出,自己并未参与2018年年报等定期报告的审议,但相关定期报告审议文件中却有其本人的签字,故对该签字不予认可。陈晓东、管自力等提出,自己在2019429日董事会上以通讯方式审议表决了2018年年报,但对决议上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11.陈国民提出,其曾拒绝在公司拟违规担保的文件上签字,发现公司有人员伪造董事会决议,并通知部分董事。

12.高友志提出,曾到智慧城市项目地实地考察,抽查了审计凭证,已履行勤勉义务。陈晓东提出,曾就贵州安顺项目找到陈国民提出希望实地考察或公司提供佐证材料,被拒绝。

13.高友志提出,其于201810月辞职,对其个人的行政处罚已超过2年时效。

综上,上述16名当事人分别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对于第1-8项申辩意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天夏智慧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应当主动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状况,积极询问,提出质疑,提供建议。天夏智慧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公司主营的智慧城市业务大量项目长期未正常建设运营,多名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内部治理失效,而仍未对前述异常情形予以应有的关注,更未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导致公司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和持续,明显未依法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负有责任。未参与、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未正常履职、未参与业务管理、信任审计机构、不具备专业背景、未获取不当利益、任职时间短等均不应当作为免责理由。第二,对于第9项申辩意见,梁国坚、迟晨提出的要求或组织纠正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案处罚事实和时间范围内。第三,对于第10项申辩意见,根据方巍自己的陈述,其是2018年在经由夏建统之兄夏某军(未在公司任职)向夏建统沟通辞职被拒后,经夏某军同意其辞职,就不再参与公司重大事项沟通、管理,不再履行监事职责,进而未参加2018年年报监事会审议。但2019430日天夏智慧披露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显示,方巍主持召开该次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年报等六项议案。方巍作为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在公司未明确同意其辞职,也未对外公告其辞职的情况下,其仅以与公司毫无干系的夏某军同意为由就不再履职,明显是未勤勉尽责,正是因其未依法履职,造成虚假记载的定期报告以其名义通过监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且事发后其仍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导致公司继续发生后续违法行为。因此无论其是否签字,都属未勤勉尽责,应当负有责任。刘遥于20184月开始担任天夏智慧总裁,但根据其自述,由于公司原有团队不配合,夏建统也表示无法协调,其无法参与杭州天夏执行的项目,也不了解该公司的人事、财务情况,不清楚公司的财务情况,其于20192月提出离职,直至20197月正式离职,未在讨论2018年年报相关会议材料上签字。作为公司总裁,刘遥有义务积极、全面地了解公司财务、业务和子公司情况,并履行管理职责,原团队不配合、董事长不积极协调等不应成为自己不积极履职的借口。在任职期间,刘遥作为公司总裁,对公司拟发布的定期报告内容,不是去积极了解核实,而是事前私下签订免责备忘录,事中不参与讨论和签字,事后不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一系列消极应对行为客观上助长了公司违法行为的持续,明显尚未达到勤勉尽责的要求,因此,无论上述签字是否真实,其均应当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管自力和陈晓东均承认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天夏智慧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并表决通过了2018年年报,二人并未在审议该年报的董事会上提出异议,未向公司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表明二人并未勤勉履职,无论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均不影响该事实成立,亦不影响二人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四,对于第11项申辩意见,首先,陈国民提出的拒绝签字的担保事项不在本案处罚事实范围内;其次,陈国民作为董事长,在事情发生后既未将该情况正式通报董事会,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采取提出辞职的方式消极应对,致使该事件后公司仍继续发生违规担保,明显尚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第五,对于第12项申辩意见,高友志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到项目地考察、抽查审计凭证均系正常履职行为。根据高友志提供的个人行程,其到相关项目地时,相关项目的合同尚未正式签署。因其并未通过上述行为发现违法线索并提出异议,不能证明勤勉尽责。陈晓东作为独立董事有权独立开展考察工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佐证材料,其称仅因陈国民未配合就放弃,且未向董事会提出异议,不能证明勤勉尽责。第六,对于第13项申辩意见,高友志任职至20181130,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对于上述部分申辩意见,在本案调查阶段,相关当事人已经向我局反映,相关情节在本案量罚时已经予以充分考量。综上,我局对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天夏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夏建统指使天夏智慧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箐、王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梁国坚、迟晨、贾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高友志、杨伟东、胡宝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管自力、陈晓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刘遥、陈芳、方巍、陆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8.对程占新、饶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9.对黄绍强、张立、毛元荣、张囡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企业上市
企业上市经验交流分享,欢迎入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