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中国保险发展报告》显示,2023年国内保费收入首次突破5万亿,保费增速同比增长9.14%。其中,人身险保险收入37640亿元,寿险保费十年来持续增长。不仅是高净值人士,普通家庭也越来越重视家庭保险的保障与传承功能,保单资产日益成为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保单资产不同于传统的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如果面临离婚、继承、债务执行等纠纷时,其涉及更多的权利主体、更复杂的财产性权益与分割处理情形。基于此,薛京律师团队推出《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系列文章,在上篇文章《离婚保单现金价值分割要点》中,薛京律师就离婚中的保单现金价值分割要点进行分析,本文将继续与读者分享继承保单现金价值的裁判要点。一、 讨论保单资产继承前,先清楚保单的三个必要当事人
在《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一)——离婚保单现金价值分割要点》一文中,笔者已经对保单中的保险金、现金价值、年金等常见术语进行了释义,在此就不再赘述。但在正式开始讨论继承保单资产的场景与风险要点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保单与遗产继承的关系,即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哪个主体的遗产来进行继承: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有权决定受益人变更(需被保险人同意)、退保、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与顺序等,一般来说,保单现金价值在法律归属上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因此也会根据投保人自身情况发生离婚分割、继承等情形。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人。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保单除特别说明外,主要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人身保险。其中,重点是指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终身寿险与年金型保险。被保险人是保单的核心,因为一旦保单生效,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变更,但被保人不可变更。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3.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既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人。根据不同险种,受益人有所区别。例如重疾险、医疗险的生存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即如果发生理赔的,保险理赔金会直接给到被保险人;终身寿险与年金型保险等的身故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确定,可以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顾名思义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受益人没有人数的限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同时指定几个人为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法定受益人,一般在保单上体现为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当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启动第二顺序,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的人身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此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存在未偿还债务,人身保险金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风险,用来清偿债务。综上,我们讨论保单资产继承时,需要区分三种不同前提下的保单场景: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个人,投/被保人死亡;第二,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被保险人先于投保人死亡;第三,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投保人死亡,被保险人生存。对于前两种场景,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赔偿身故保险金,此时,不发生投保人现金价值的继承。只有在第三种场景下,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导致保单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本文重点讨论的就是在投保人去世,被保险人生存时,保单现金价值继承的司法裁判观点与案例。二、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人,这种情况相对比较简单,此时投/被保人去世,相当于保单已“出险”,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保单的财产性权益属于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在受益人生存且明确的情况下,不发生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的继承,而是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比如买了年金险,投保人与被保人都是自己,此时按保单约定的身故赔付内容执行即可。案号:(2022)吉0284民初1975号
案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付某英生前投保的两全保险(万能型)明确约定了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本案中付某英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因此付某英的三个兄弟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受益人,起诉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上述案件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已约定为“法定继承人”,则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此时,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案件中投保人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他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案号:(2020)甘09执复31号
案号:执行案件
裁判要旨:崔益忠的身故保险金是否遗产、是否指定受益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出具的说明中有“此保单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理赔金申请需要按法定继承流程处理”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证据,张慧萍、崔亮祖、崔益忠在保险公司要取得崔益忠的身故保险金需以继承法当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故崔益忠的身故保险金应当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应作为遗产处理,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投保人死亡,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即遗产先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税款、债务,如果投保人去世时留有有效的遗嘱,剩余遗产则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笔者建议,为了实现高现价保单的传承与保障功能,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确保保单持续有确定的指定受益人。三、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且保费已缴足,投保人身故后保单可保留或退保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为他人投保,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本文中一般包括父母为子女,子女为父母,夫妻互保的情况。例如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以儿子小张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终身寿,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约定缴费期分5年缴,每年保费20万元,保障期限为终身。20年后,65岁的张先生因病去世,这份保单该如何处理?
首先,投保人张先生身故,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并不会直接触发保单理赔。其次,张先生作为投保人的缴费义务已完成,投保人身故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即该保单继续有效,后续如果被保险人触发理赔条件,受益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需要提示的是,虽然在保费已交完的情况下,投保人去世不影响保单的继续有效,但由于没有投保人,意味着该保单无法行使投保人退保,保单贷款、变更受益人等权利。此时是否可以变更新的投保人?答案是需要取得原投保人所有继承人同意才行。如果投保人的继承人不同意变更投保人,或者部分继承人要求直接退保,这份保单该如何处理呢?此时,不论这份保单的保费是否已经缴足,要求退保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让不同意退保的一方支付保单的折价款,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份保单也会有被退保的风险,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进行分析。四、投保人继承人发生争议的,保单现金价值存在被继承分割风险
投保人去世时,该份保单还有尚未完成的期交保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责任,或者是设置了第二投保人,则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既未附加豁免责任,也未设置有第二投保人,也没有与之相关的遗嘱,那么,投保人身故后,在没有继续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保单会被退保,此时保单现金价值将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在继承中,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形:案号:(2020)豫09民终2042号
案由:人身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郝某作为投保人,分别为被保险人王1、王2投保涉案保险,按照合同约定,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共计11,375元。在郝某身故后,王1、王2、王3、孙某从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合同中财产权益。王1、王2、王3、孙某与保险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涉案保险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375元。因郝某已经身故,该11,375元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公司直接退还郝某法定继承人王1、王2、王3、孙某。
投保人去世后,如果其所有继承人以及被保险人均不同意再继续缴费,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公司将根据所有继承人的统一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单现金价值,按遗产分割。
(二)投保人的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有的要求退保,有的不同意退保
案号:(2019)京03民终12229号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要旨:案涉保单的投保人系郭某3,被保人为郭某2,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郭某3,生存受益人为郭某2,该保单现金价值为69042.68元。法院认定,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郭某3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财产权益应先析出一半由陈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郭某3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在陈某不同意配合变更投保人的情况下,其他三人继承人请求变更投保人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案涉保单的现金价值由郭某1、张某、郭某2各继承享有八分之一份额,由陈某继承享有八分之五份额。
实践中,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如果投保人的部分继承人同意继续缴费,部分继承人不同意继续缴费,可以协商由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一方合理的对价,一般是基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的继承人或其中一人。如果就对价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继承人不同意变更投保人,法院会直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但是,并不会在判决中直接处理这份保单是继续生效,还是退保,此时仍需要投保人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就保单处理进行沟通。因此,笔者建议,如果此时保单现金价值非常低,则尽量选择协商补偿折价款的方式,让保单继续生效,减少退保产生的损失。
(三)投保人的继承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愿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去世后,继承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同意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向投保人的继承人支付保单现价的折价款后,变更投保人为自己,但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被保险人需要已经实际完成向投保人的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否则这个问题还是会返回到上述(二)中的情形,即法院仅作出对保单现金价值分割的判决,不直接对保单进行处理。案号:(2023)皖13民终4350号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裁判要旨:投保人叶晓侠以小女儿叶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期间为26年的少儿两全保险。投保人叶晓侠去世后。本案叶文君系叶晓侠长女,属叶晓侠法定继承人,且已成年。叶文君持相关材料到保险解除了案涉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实务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其在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即便想要继续缴费,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那么此时被保险人既无经济能力,也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将自己变更为投保人,其保单权益很大程度上将无法保障。本文重点讨论保单现金价值发生继承的各种情形,一旦现金价值被继承,意味着保单被退保,如现金价值初期比较低将造成家庭财富的损失,同时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将会落空。为避免此种情形,笔者建议:第一,投保时附加投保人豁免条款,或者选择有投保人豁免责任的产品。所谓投保人豁免条款,在保单中一般体现为,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因疾病或意外身故/全残,或者发生轻症、中症或者重疾,无力承担后续保费,此时该份保单的后续保费将由保险公司继续缴纳,保单利益不受影响。第二,在投保时保单设置有第二投保人。即在第一投保人身故后,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无需经投保人继承人同意,变更成功后由第二投保人继续缴纳余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第三,订立遗嘱或者成立保险金信托,提前做好保单现金价值在上述情形下的安排。投保人可以利用遗嘱或者保险金信托做好保单的传承安排。如投保人可在遗嘱中,明确身故后保单现价及其他投保人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如指定由被保险人继承保单资产,明确被保险人可承接原投保人成为新的投保人。本文重点讨论现金价值继承的纠纷情形与法院裁判案例,我们下一篇将会继续讨论保单其他资产(如保险金)的继承问题。亲爱的读者,感谢您对薛京律师公众号的关注,想要了解更多私人财富管理和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实操指南,请扫码关注“薛京律师”视频号。分享更多专业输出!🌈期待与您在视频号里相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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