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日期执行,如有正当事由不能在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内作出行政行为需要延期,应当征得作出判决的法院同意,如其自行决定延期作出行政行为的确有不妥,应在工作中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