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摘   2024-10-21 00:00   贵州  
01
裁判要点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采取希望、劝告、建议、政策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本案中,驷马桥街办张贴《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2
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城北小区业主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城北小区业主委员会因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驷马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驷马桥街办)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16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北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驷马桥街办的公告行为没有对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与事实不符,成都市金牛区三友路18号业主委员会2020年以来发布的4份公告,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受到了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1656号行政裁定书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行初214号行政裁定书;2.判决确认驷马桥街办在城北小区公告栏张贴《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行为违法并撤销;3.判令驷马桥街办停止组织成立城北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撤销驷马桥街办对成都市金牛区三友路18号业主大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对一、二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申请,根据事由审查原则审查如下:城北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决确认驷马桥街办2019年9月11日公告行为违法,并要求驷马桥街办停止组织成立城北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指导行为;……”之规定,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采取希望、劝告、建议、政策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驷马桥街办张贴《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城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城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向杜梅
审  判  员   王学东
审  判  员   肖黔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卢 佳
书  记  员   陆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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