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此处所指的内部事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行使内部事务管理职权时产生的信息。从内容上来说,其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日常内部管理事项,与公共利益无关。从效力上来说,对外不直接发生约束力,不会对机关外部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内部事务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不予公开是为了避免给行政机关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而本案所涉的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意见是行政机关为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的有关土地储备决策机制、计划编制、储备范围、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地块管护利用、项目管控监督等内容的具体规定。该意见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政府调控,规范审批管理,强化土地储备的过程控制和资金监管。无论是从效力还是内容上来说,涉案信息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范畴。因此,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认定涉案信息为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况且,该信息已被浦东新区政府的下级人民政府作为对外行政管理的依据进行援引、适用,亦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