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审理中,虽能够查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价格区间,但据此难以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具体数额,而结合涉案烟草专卖品质量检测结果和销售价格区间等证据,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估算价值认定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又明显过高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等其他标准,综合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程度,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陶某党非法经营案
刑事 非法经营罪 烟草 行政主管部门 估算价值 经营数额 情节严重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被告人陶某党的非法经营数额及情节。在案陶某党的供述、记账单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陶某党按照每公斤18元至7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无牌烟支、烟丝,即便全部按照最高售价每公斤70元进行计算,在案扣押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亦未达到横州市烟草专卖局的估算价值。结合陶某党对外售价区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结果,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估算价值认定陶某党非法经营数额,并据此认定陶某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不充分。陶某党非法经营卷烟35万余支,超过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20万支以上的数额标准,可依据陶某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