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文摘   2024-10-26 00:14   贵州  
01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二种情况:一是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期限未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反之,如果上述期限未届满就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程序尚未发展到适宜申请行政复议的阶段,则属于时机不成熟。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期限之内作出拒绝决定,则不受履行职责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即时针对拒绝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02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行终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青县人民政府。

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诉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8)鲁03行初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9日,原告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唐坊镇政府)发出《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申请书》,同年10月19日唐坊镇政府签收。2018年11月28日,原告以唐坊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高青县人民政府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送达的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不作为;2.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12月5日,被告作出高政复〔2018〕36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截止2018年11月28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唐坊镇政府仍未超出60日行政机关履职期限,不符合申请期限的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高政复〔2018〕36号行政复议决定;2.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焦点是被告作出的高政复〔2018〕36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没有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唐坊镇政府发出《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申请书》,同年10月19日唐坊镇政府签收。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高青县人民政府寄送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依法确认唐坊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送达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12月5日,被告作出高政复〔2018〕36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截止2018年11月28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唐坊镇政府仍未超出60日行政机关履职期限,不符合申请期限的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履行职责期限情况下的履职期限专门条款的规定。原告提出的按照地方政府规章相关条款规定,以行政机关履职法定期限应为20天为由,确认唐坊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违法,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高政复〔2018〕36号行政复议决定、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2019年10月19日,唐坊镇政府签收上诉人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申请,但在法定期间内未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程序违法。2018年11月2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上诉人以唐坊镇政府没有超过履职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违法。2.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高青县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中已经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二种情况:一是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期限未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反之,如果上述期限未届满就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程序尚未发展到适宜申请行政复议的阶段,则属于时机不成熟。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期限之内作出拒绝决定,则不受履行职责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即时针对拒绝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上诉人是对唐坊镇政府不履行拆除违章建筑职责申请复议。唐坊镇政府于2019年10月19日收到上诉人的履职申请。由于查处违章建筑没有履行期限的规定,对不履行该职责申请复议的,一般应当自唐坊镇政府收到履职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申请复议期限。上诉人在唐坊镇政府六十日履责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复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被上诉人据此作出高政复〔2018〕36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山 莹

审  判  员     王修晖

审  判  员     李 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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