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行政行为的作出必然涉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有时还会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工、用人单位三方主体,因此,有关工伤事故伤害证据的调查和收集,经常出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调查和职工、用人单位举证,三方面共同承担和完成,虽然行政调查职权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但调查职权与举证责任共同指向同一法律事实,相关存在交叉,存在合理分配、协调的必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但调查职权的启动并不免除或减小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