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何患上了检验依赖症?
文摘
2024-11-30 22:24
重庆
近日,一个朋友(是某地一名帽子哥)问五哥:“我们查了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出具了鉴定报告,涉案药品不是他们生产的,冒用了他们的名称、厂址和商标,他们也没有这个批号,能不能定性为假药?”五哥一下子没反应过来,回答说:“这不是假药啥是假药?”“应当不需要吧,只要厂家的报告属实并提供了有关依据,能够得到采信,应该是可以认定为假药的。”“可是,我们这里的某院说厂家鉴定,只能证明是商标侵权,但认定为假药,需要药监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才可以,不然只能按商标侵权犯罪处理,可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可是重罪,按商标侵权处理明显不对啊。”说实话,五哥也不理解这个地方某院的观点,送假药去鉴定证明他是假药?就说一个话题:肉已经臭了,这已是既成事实,但官方调查时,却煞有介事的进行检测,结论是:“挥发性盐基氮指标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直白一点就是送一个所有人认为臭了的肉去鉴定,鉴定结论是肉就是臭的。说实话,幸亏是隔了两天送检的(16日事发,19日官方成立督查组,所以五哥推测应当是成立督查组后进行的检测),如果当天送检,说不定肉臭了,但挥发性盐基氮指标却不超标的情况也很可能会出现,真要如此,实在令人尴尬。检测的最大意义似乎就是证明调查采用了科学手段,是值得信赖的。事实上它跟问题发生的原因,也就是哪里出了问题,没有半毛钱关系。臭肉事件中,公众丝毫不怀疑肉是臭的,公众需要知道的是为什么臭了?该怎么办?还有,在电动车检查中,电池仓间隙不符合国标要求、销售商品缺斤少两等,都有咨询需不需要送检验机构检验的情况。当然不是万能的,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假酒送检,却指标全部合格的情况,最初查地沟油的时候,也出现了地沟油指标符合食用油标准的情形。类似事实明明已经证实,却依然坚持要送检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再深挖一点,执法监督机关有时候也不自信,即使执法人员保持了自信,面对不自信的监督机关,监督机关也会要求执法监管“事实要依据”,你的结论再符合事实,逻辑推论再严密,事实再清楚,没有鉴定报告或检验结论,就是依据不足!搞不好一口铁锅是要背上的,执法人员也只好跟着患上检验依赖症了。五哥一直认为,就目前的执法而言,公检法等机关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是远高于行政执法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但现在无论是公检法,还是行政执法,还是某些执法监督部门,法律水平也许比以前提高了很多,但业务能力却下降了很多。一些优秀的执法传统,渐渐消失了,执法,越来越不自信。随着一起消失的,还有对“能力”的重视。发挥执法人员的智慧,巧妙运用执法手段,全面收集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是能力。通过对证据运用逻辑规律进行分析,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还原事实,这也是能力。将法律规定和生活实践结合起来,极力避免那些看似合法却明显违背生活常识的结论,还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