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面对恶意索赔合法辩护案例分析:拉丝素肉能否添加牛肉粉?

文摘   2024-11-29 23:24   重庆  

原创:食品生产企业面对恶意索赔合法辩护案例分析

作者:刘士健




现在市场上有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专门针对食品标签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标签进行投诉举报,索要高额赔偿,让企业烦不胜烦,碰到这种恶意索赔的情况,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应对呢?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拉丝素肉产品含牛肉粉被投诉举报的案例,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


2023年,有一个食品生产企业被投诉举报了,投诉者购买了总计5000元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拉丝素肉(大豆蛋白制品)” ,投诉的理由是产品名称叫做“拉丝素肉”,但是配料表标注含有牛肉粉,投诉者认为既然是素肉,就不应该含有动物性原料,投诉举报该企业误导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金5万元。投诉举报的依据是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3.4条款: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这个案件,我们研究分析三个问题,第一,“素肉”,是不是必须是全素食?第二,素肉中添加牛肉粉,是不是误导消费者?第三,投诉者的诉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法》赔偿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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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分析第一个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素肉”,是不是必须是全素食?

该产品执行标准为SB/T 10649《大豆蛋白制品》,该标准对于产品的定义:以大豆蛋白为主要原料,配以相关的辅料,经浸泡、脱水…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根据本产品的执行标准,对于添加辅料的类别并没有具体要求,没有不能添加动物性原料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大豆蛋白制品中是可以添加牛肉粉等动物性原料,拉丝素肉属于豆蛋白制品,是可以添加牛肉粉的。


此段为小郑食话加注: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的规定,标签上的拉丝素肉为食品名称,同时大豆蛋白制品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重点应查看标签上标注的拉丝素肉(大豆蛋白制品)字体、大小、颜色等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要理解到这里拉丝素肉中的“素“字表达的是模仿、人造的含义,同时“素肉”二字又专指人造肉,并非特指不含肉,故不能简单的根据“素”字就将其错误的理解为全素食且不能添加动物性原料的意思,因此从法规层面来讲,也并未规定产品名称冠有“素”字字样的“素肉”就不能添加肉原料(动物性原料)。


第二,素肉中添加牛肉粉,是不是误导消费者?投诉者提出该企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正常来说,商家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意图都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但众所周知,牛肉粉价格远高于大豆蛋白,生产企业在产品中添加牛肉粉,其目的是为了改进产品的风味,提高产品品质,实际上是增加了产品成本,降低了产品利润,可以充分地证明该企业无主观故意误导消费者的企图。

第三,是否构成《食品安全法》赔偿的前提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这个条款,获得赔偿应具有三个先决条件,并且这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成立。

第一,只有消费者才能要求赔偿。什么是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员,本案例中,投诉者购买的“拉丝素肉”高达五千元,而“拉丝素肉”的保质期只有6个月,正常的消费者不可能购买这么多食品,充分说明投诉者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暴利,并不是消费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保护对象。

第二,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可能获得赔偿。本案例中,被投诉企业出示了该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而投诉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了损害时才能获得赔偿。本案例中,投诉者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证明或者其它证明材料证明其受到损害。


这是我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例,我帮助企业进行了以上分析,企业形成了书面材料递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的解释说明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可,该企业没有进行赔偿,也未遭受处罚。所以,掌握《食品安全法》,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消费者,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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