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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2起计量违法案件的统计,发现当事人为加油站的案件占比22.4%,且从整体来看,同属计量违法的案件中,不论市监局决定没收的违法所得为数百元还是上百万元,最终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内(占比82.27%)。
阅读指南
1.192起相关案件呈现的特点
(1)当事人为加油站的案件特点
(2)当事人为生鲜店等计量违法案件特点
2.为什么违法所得数百万元和数百元,罚款基本上在2000元以内?
3.三起相关计量违法案例详情介绍
192起相关案件呈现的特点
据统计,当事人类型包括加油站(22.4%)、生鲜店(17.71%)、小卖部/超市(9.9%)、饭店(9.38%)、摊贩(16.15%)等。
▪ 当事人为加油站的案件特点
(1)50%的“偷油”案件违法所得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
经过分析,当事人为加油站的案件中,除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案件外,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有5起,而这五起案件中,三起案件的罚款金额为1300元,两起案件罚款金额为2000元。具体见下图:
(2)80%以上的“偷油”案件罚款金额2000元以内
当事人为加油站的案件中,除四起案件因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罚(罚款金额15.2万元),一起案件按照《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5修正)》对当事人罚款4万元(思南县市监局查处某加油站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一起案件当事人两次责令改正未改正,市监局按照从重处罚,罚款5000元(潜江市市监局处某加油站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外,其他的案件罚款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具体分布如下:
▪ 当事人为生鲜店等计量违法案件特点
(1)70%以上的其他案件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
与此相比,当事人为自然人、生鲜店或小卖部等时,违法所得基本上在1000元以内,超过1万元的案件有7起,其中违法所得金额分别为2.9398万元(罚款1400元)、5.03万元(罚款1500元)、1.098万元(罚款2.4960万元)、4.995万元(罚款1200元)、1.8175万元(罚款2.2万元)、10.4063万元(罚款1.5万元)、1.6807万元(罚款4.5万元)。
(2)26.83%的其他明确违法所得金额案件罚款超1万元
其中,在明确违法所得金额的案件中,其罚款金额情况分布如下:
而其余未明确违法所得金额及无违法所得的案件中,其罚款金额情况如下:
为什么违法所得数百万元和数百元,
罚款基本上在2000元以内?
对于计量违法案件,造成“违法所得数百万元和数百元,罚款基本上在2000元以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由于《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对使用作弊器具、不合格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等行为的规定,其行政处罚手段为“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不论当事人是加油站还是小卖部、小摊贩,也不论其最终违法所得为多少,最终的罚款金额都不会超过2000元。而统计的案件中,罚款金额超过2000元的案件,大多是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等规定进行的处罚,违法行为也不是使用作弊器具,而是制造、销售或进口非法计量器具等。
其次,对于有些市监局来说,可以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查处的主动性。有时,部分市监局查处加油站使用作弊器具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收高额的违法所得,而罚款可能只是“附带”的,而对于小卖部、超市、饭店、小摊贩等使用作弊器具的行为,违法所得金额可能不到一百元,罚款金额也不算太高,市监局反而愿意主动查处加油站“偷油”的行为。
最后,案件启动调查程序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不尽相同。执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为加油站的案件,主体为企业、公司等,多数情况下会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当主体为小卖部、小摊贩等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时,当事人可能并不愿意积极配合。因此,就会导致违法所得金额相差较大,但罚款金额基本相同的结果。
此外,不同案件违法行为线索发现的难易程度不同,市监局进行调查处理的积极性会有所差异。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加油站“偷油”案件相对于其他计量违法案件而言,市监局很难发现相关线索,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对于使用作弊电子秤的案件,由于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缺斤短两”的行为只要消费者拿回家称一下就会发现,违法线索的收集相对便宜,消费者也会在遇到“缺斤短两”行为时积极向市监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会被及时发现。
三起相关计量违法案例详情介绍
案例1.思南县市监局查处某加油站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认为油量损耗过大,以加油机与加油系统出现故障,需要进行加油机维修为由,安排2名“维修工”到其经营场所,对加油机进行维修,在此过程中将主板免费进行更换,并将更换下的主板进行回收。同时安装加油作弊软件在一个蓝色U盘中,插入隔离室的电脑主机中,控制加油数量,达到作弊的目的。
【处罚结果】
思南县市监局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5修正)》第39条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万元。
案例2.凤凰县市监局查处凤凰县某中心破坏电子秤的计量准确度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的世伟电子衡器电子秤(耐低温.超省电)无铝制签封,无检定合格标识,执法人员和检定人员用500g的标准砝码对该电子秤进行现场检定,该电子秤屏幕显示0.625kg(换算为625g)。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在销售的商品中以风干猪肉充当风干牛肉等,凤凰县市监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等规定,对其没收计量器具、风干猪肉10斤、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7500元。
案例3.江阴市市监局查处某龙虾店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台用于销售龙虾时称重使用的电子秤,未见标签。现场拿出标注重量“5Kg”的砝码放置于该秤上,显示读数“6.49千克”,当事人妻子现场将该秤电源关闭重启后,执法人员重新将标注重量“5Kg”的砝码放置于该秤上,显示读数“4.995千克”。
【处罚结果】
江阴市市监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3条、《价格法》第42条等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0980元,罚款2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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