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话标法|从食品标签的角度分析《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的调和油当橄榄油卖事件
前几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部分网络销售平台上调查发现,一些直播间和视频广告频频推销的所谓橄榄油,实际上是添加了少量橄榄油的食用调和油,文章详见直播间将添加了少量橄榄油的调和油当橄榄油卖?法律人士:虚假宣传、涉嫌欺诈!(点击可跳转阅读)。下面,笔者从食品标签的角度来分析讨论报道中涉及的两款问题标签产品。(声明:本文仅从食品标法角度作交流探讨,素材均来自《中国消费者报》所报道,仅代表个人观点,且此次标法分析仅作广大食品人进行食品标签交流研讨使用,标签是否违法请以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意见为准。)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报道,经仔细查看直播间的画面,发现主播介绍的产品其实是食用植物调和油。记者又点进右下方的商品购物链接,看到该产品为“特莉娜”植物调和油,规格为2.7升,产品配料表显示为大豆油、玉米油、橄榄油,但未标明各种油的比例。在商品评价里,也有消费者反映“直播间里说的是橄榄油,但收到的却是添加了少量橄榄油的调和油”,还有消费者上传的图片显示,配料表各种油的比例为大豆油45%、玉米油35%、橄榄油20%。同时主播在吆喝“58元的价格,带走10斤的橄榄油!”。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报道,主播在介绍所谓的橄榄油,是5升装售价59.9元。经记者查看这款名为“欧莉娜斯”的食用油,包装正面标签上用较大字体标注了“特级初榨橄榄油”,而这行字下方却用相对较小字体写着“食用植物调和油”。查看商品介绍,看到该产品配料表上的配料依次为特级初榨橄榄油、葵花籽油、玉米油、一级菜籽油、大豆油,分别占20%。
首先,主播在宣传中将案涉调和油宣称为所谓的“橄榄油”,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因为根据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2018)规定,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同时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另外根据GB/ T23347《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规定,橄榄油是以油橄榄树的果实为原料制取的油脂,采用溶剂浸提或重酯化工艺获得的油脂除外,不得掺杂其他种类的油脂。也就是说,橄榄油与食用植物调和油为不同品种,主播在带货宣传中将添加了橄榄油的调和油宣称为橄榄油,则涉嫌虚假宣传,同时若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按照主播介绍时声称的“橄榄油”下单购买,这应当属于受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商家的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还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因此次笔者重在从食品标签角度分析,故对于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处置分析,此处暂不展开。
其次,案涉产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注规定,涉嫌采用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并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以及采用暗示性的文字、图形,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另一产品混淆。食品标签已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流的重要手段,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介绍,都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4项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3.5项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因此,制作食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必须真实地介绍食品的特性。“使消费者误解”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往往体现在食品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意识地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大而明显,把真实属性名称标示得很小、与背景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实属性名称往往不能清晰识别和判断。另外,设计、制作标签时还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是将其他产品的名称、设计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误导消费者将某一产品与其他产品混淆。然而此次报道的问题标签A“添加初榨橄榄油”字体颜色明显浓于“食用植物油”,且“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字色较暗、与底色相近,同时标签上还醒目标注有橄榄图案,使得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这就是“橄榄油”。同理,此次报道的问题标签B“特级初榨橄榄油”字号明显大于“食用植物油”的字号,且二者字体也大不一样,“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字号较小、字体也并不醒目,使得消费者一看就误认为这就是“特级初榨橄榄油”。因此,这两款问题标签产品存在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以及采用暗示性的文字、图形,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调和油与橄榄油混淆的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同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4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3.5项“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对于生产厂家生产问题标签产品、商家销售问题标签产品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处罚。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第4.2、4.3项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1项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第3.4项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3.5项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第4.1.2.1项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2.2.2项规定,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4.1项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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