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标签标准之配料表13个常见问题解答

文摘   2024-12-01 22:41   重庆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标签标准之配料表13个常见问题解答

 
1. 标准4.1.3.1条款规定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标准4.1.2条款,应如何理解,如酱油、醋、食用盐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有哪些名称作为配料名称?另外当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中同时规定了食品名称时,是否必须选择强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作为食品配料名称?

答: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标准4.1.2条款,是指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名称之一,也可以使用与标准中规定名称的等效名称。GB 7718—2011中没有对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标示配料表。

据了解,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若干项关于酱油的分类或调味品名词术语的相关行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选用相关标准中所使用的名称进行标示。酱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选择与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任一名称,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名称。采用标准中的名称时,应考虑更具体体现配料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不以标准是否强制作为挑选原则。

2. 产品中使用了新西兰进口奶粉时配料标签是否可以标注为“新西兰奶粉”?

答:配料表中应使用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用的原料来自某一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 市售的预包装大米配料表有的标示“大米”,有的标示“稻谷”,两种标示方式都可以吗?哪个对?

答:按照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生产者根据自身生产加工原料的情况进行标示,若直接使用大米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大米;若使用稻谷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稻谷。类似还有分装芝麻油的企业和以芝麻为原料生产芝麻油的企业。除了配料表标示的不同,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


4. 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如何标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种名称。  

婴幼儿食品使用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株名称。

添加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10的6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n×106CFU/mL”的形式标示。


5.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

答:根据GB 7718—2011问答二十五,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三种:

(1)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3)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两种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种超过25%,另外一种不超过25%,根据GB 7718—2011中4.1.3.1.3条款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也可按照统一标示食醋,并以食醋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

又如,根据GB 7718—2011关于配料表标示的相关规定,当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时,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酒基名称,无需另行标示酒基的原料名称。

6. 多级复合配料应如何标示?

答: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展开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7. 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时加入水,但加工过程中有损失,是否需要考虑水分的损失?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

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挂面在制作过程中是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是指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8. 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

答: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饮用水”或“纯净水”等名称标示。


9. 如何判断一个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否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采用统一名称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 7718—2011规定配料表中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按照GB 7718—2011规定的真实准确原则,标签上应当确保“用了什么标示什么”,例如GB 2760中的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标示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标示苯甲酸、苯甲酸钠或同时标示两者。

根据GB 2760,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TBHQ为其英文名称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的缩写,该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为特丁基对苯二酚,在标示时可以选择合适的符合GB 7718—2011要求的方式。

食品添加剂还可以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加国际编码(INS号)的形式,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此外,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用单独立项的方式标示。


10. 如何理解“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

答:“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起到了GB 2760中3.2条款规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就是指在该终产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剂无功能作用。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11.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标注了制法是否违反标准规定?

答:不需要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制法。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按照GB 2760中的规定正确标示包含食品添加剂制法的名称。

12. 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如何标示?

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可以根据实际添加量一一标示;也可以体现其复配的属性。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均应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13. 当仅使用食品用香精时,可以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香料”吗?

答: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产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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