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对象包括城中村、旧工业(仓储)区、国企老旧住宅区、旧商业区及其他经县直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认定需要更新的区域。 城市更新实施根据项目类型主要可以分成综合整治类、拆除重建类两种。 综合整治类,政府主导的更新项目,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自主或引进社会资本方合作的更新项目,由业主或其合法代表组织实施。 拆除重建类,根据城市更新地块具体情况,采用挂牌、协议或划拨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按照控规重新确定规划条件,依法重新设定出让年限,涉及的土地价款应当按照规定缴交。 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可合理配套小于100平米的住宅产品;新出让土地建设工程结构封顶后可申请预售证。
乐东县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更新遵循“民生为本、公益优先,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享共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县建成区内需要更新区域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和环境等要素进行持续整治提升的活动。
第四条 更新对象包括城中村、旧工业(仓储)区、国企老旧住宅区、旧商业区及其他经县直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认定需要更新的区域。
第五条 城市更新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留、改、拆”并举,因地制宜进行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活动。
综合整治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建筑保留修缮、功能置换、局部拆建、环境整治、提升综合防灾能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以保留改造为主,拆除为辅的“绣花”功夫进行修补式更新的改造方式。
拆除重建是指针对改造区域存在居住环境恶劣、安全隐患突出、城市公共设施无法落地等问题,难以通过综合整治得到解决,确需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根据不同更新对象因类施策、统筹更新的改造方式。
第六条 旧城区微更新项目,应由改造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到会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纳入实施计划草案。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土地出让等相关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城市更新工作,建立总体进度跟踪和台账管理机制,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汇总需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县城市更新项目前期以及回迁安置等相关工作。发改、旅文、生态、农业农村、科工信、财政、公安、司法、城管、园林、水务、审计、国资、消防、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方案应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在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和更新意愿征集的前提下,结合权益主体更新诉求,统筹考虑改善民生、住房安全、设施完善、生活圈等核心要素。方案根据项目类型可分成以下两类:
(一)综合整治类单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具体改造任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筹集方案、实施时序、各方职责分工及后续管养方案、实施监管等内容,资金筹集方案应明确各方出资比例及资金使用要求等。
综合整治单元(项目)实施方案经业主或其合法代表同意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专家组织召开方案审查会,由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拆除重建类单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概念规划方案、规划调整方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回迁商品房设计方案、经济测算、供地方式、开发时序等内容。
概念规划方案需提出更新单元的综合目标体系和发展战略,包括更新定位、用地方案、规划指标、空间形态、产业业态等内容。
涉及规划调整的,应编制规划调整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规划调整工作后纳入实施方案。
(一)综合整治类单元(项目)实施。政府主导的更新单元(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自主或引进社会资本方合作的更新单元(项目),由业主或其合法代表组织实施。在合作项目中,业主应与社会资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资金承担份额、更新工程内容及投资运营权益等内容。
(二)拆除重建类单元(项目)实施。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鼓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在城市更新地块形成“净地”后,根据城市更新地块的具体情况,依法采用挂牌、协议或划拨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办理土地供应的,应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规划控制要素、产业类型和投入强度、税收等要求,以及安置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准入协议。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由政府收回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出租、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也可收购相邻低效用地归宗后,实施整体改造。原土地使用权分散的,可组建联合体实施再开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相邻多宗低效用地进行归宗后,实施整体再开发。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出让土地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投资、自筹资金或引进社会资本方式落实更新实施资金,探索建立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研发信贷金融新产品。对改造范围大、改造时间长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探索制定以整体项目为单位的税务清算政策。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规定分期缴纳。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可根据回迁实际,合理配套小于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套型。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新出让土地建设工程结构封顶后可申请预售许可。
第十三条 开辟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绿色通道,精简涉及项目审批、规划调整、土地供应、资源配给、财政税收等方面审批环节,提高效率。对城市更新试点项目或重点项目,可提前开展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工作,加快项目推进。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内涉及公共设施补短板、危旧房整治、历史风貌保护、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要求技术指标的,可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城市更新信息公开制度。经批准的城市更新规划、计划与方案,引入社会资本的结果等信息,应依规向社会公开。建立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动态监管与考核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全周期动态监管,建立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考核通报制度,按照项目实施协议中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相关约定进行监管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未约定事项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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