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了三万元,孕妇被迫吸毒,遭受极端虐待直至死亡,凶手却只判九年

文摘   小说   2024-09-10 18:06   上海  

*图片来源网络


深探Hello Kitty藏尸案:香港犯罪史上的黑暗篇章


作者


谭安仁:探寻罪案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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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谈及香港的犯罪历史时,1999年发生的Hello Kitty藏尸案无疑是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篇章。这起案件以其极端的残忍和离奇的细节,震惊了整个香港社会,甚至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今天,我们将回溯这段黑暗的历史,深入剖析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件,探究其背后的真相和教训。

1999年5月的一天,九龙马头围女童院内的女童阿芳,年仅13岁,她的脸色苍白,眼中满是惊恐。她找到社工,颤抖着声音说:“我每晚都做恶梦,梦见那个姐姐(樊敏仪)向我索回自己的头颅。”

社工立刻警觉起来,她温柔地握住阿芳的手,试图安抚她:“阿芳,你慢慢说,把你知道的一切都告诉我。”

阿芳深吸了一口气,开始回忆那个让她夜不能寐的梦境:“她(樊敏仪)的脸很模糊,但我能感觉到她的痛苦和绝望。她告诉我,她被他们害死了,她的头被放在了一个Hello Kitty的娃娃里。”

社工的心猛地一沉,她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噩梦,背后可能隐藏着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她轻声问道:“阿芳,你说的‘他们’是谁?”

阿芳犹豫了一下,但最终还是说出了那个名字:“是……是梁胜祖他们。我知道他们做了很可怕的事,我不敢说,但我真的受不了了。”

社工立即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她决定立即报警,将阿芳的证言转达给警方。就这样,一个被噩梦困扰的女孩,揭开了一桩震惊全港的凶杀案的序幕。



案件背景

樊敏仪,一个温婉的名字,背后却有着一段悲惨的人生。1976年,她出生在香港的一个普通家庭中(原籍广东省宝安县)。然而,命运似乎并不眷顾这个无辜的生命,她的父母在她幼年时便离异,母亲随后改嫁,留下她和奶奶相依为命。尽管生活给予她重重考验,但樊敏仪并没有被打败,她保持着内心的宁静和对知识的渴望,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展现出了她坚韧不拔的一面。

1996年,樊敏仪的生活轨迹开始发生转变。那一年,她在一家商店担任售货员,期间她遇到了吴志远。吴志远是一名散工,收入微薄,却有着难以摆脱的毒瘾。两人相识后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这段关系,看似是两颗孤独心灵的相互慰藉,却不知已悄然将樊敏仪推向了更深的深渊。

1997年,樊敏仪的祖母病重,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经济压力,樊敏仪在绝望中做出了一个决定——她偷取了陈文乐数千元港币及其他价值八千元的财物。陈文乐,一个在黑社会中有着一定地位的人物,他的财物显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触碰的。当陈文乐发现失窃后,他愤怒地下令梁胜祖和梁伟伦,他的手下,去追讨这笔债务。

陈文乐的黑社会背景让他在追债时显得格外冷酷和无情。他不仅要求樊敏仪和吴志远归还本金,还要求他们支付高额的利息,总计三万港元。这对已经陷入困境的樊敏仪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了偿还这笔巨额债务,她不得不开始了艰苦的筹款之路。

1998年,樊敏仪的生活更加艰难。她生下了一个儿子,而吴志远因为毒瘾问题严重,不得不进入戒毒所。家庭的经济来源只剩下每月5000多元的公援金,这对于他们来说远远不够。他们的生活陷入了极度贫困,但陈文乐的追债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他依然无情地逼迫樊敏仪还款。

为了尽快摆脱债务的束缚,樊敏仪做出了一个痛苦的选择——她开始在夜总会担任女公关。这份工作对她来说充满了屈辱和无奈,但她没有别的选择。即便是在怀孕期间,樊敏仪也不得不继续接客,只为了能够多赚一些钱来还债。在这种高压和绝望的环境中,樊敏仪最终也染上了毒瘾。


死者生前照片


案发过程

1999年3月17日,梁胜祖和梁伟伦在葵涌丽瑶邨富瑶楼的一个住宅单位内,对樊敏仪进行了绑架。他们选择的地点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3楼的房间,是一栋典型的唐楼,这种老式建筑在香港并不鲜见。这栋建筑内有许多空置的单位,且多数窗户已被木板封闭,为犯罪行为提供了隐蔽性,使其成为一个难以被发现的“藏人”地点。

在绑架樊敏仪之前,她已经因为无力偿还欠款开始有意避开三人。这种逃避行为可能进一步激怒了梁胜祖和梁伟伦,导致他们采取了更为极端的手段来追讨债务。将樊敏仪囚禁在这样一个隐蔽的地点,他们可以暂时避开外界的注意,同时对樊敏仪施加压力,试图迫使她就范。

在房间内,梁伟伦对樊敏仪进行了质问,追问她为何不还钱以及为何不接电话。这些问题透露出他们对樊敏仪逃避行为的愤怒和不解。然而,面对质问,樊敏仪选择了拒不回答。

接着,梁伟伦便开始踢她胸口,虽然樊敏仪一直求饶,但梁伟伦不为所动。与此同时梁胜祖站在旁边,对着樊敏仪的嘴巴撒尿,她不敢回避或反抗,否则会招致更为严重的毒打。



他们还让阿芳把粪便拉到鞋盒中,逼樊敏仪吃下去。对于这些污秽之物,樊敏仪基于正常的生理反应很快就吐了出来,一不小心吐在了陈文乐的衣服上,他于是大怒,竟直接将刚煮沸的热汤灌入她的嘴里。后来他们还用火烧她的脚,把烧熔的塑胶吸管滴到她的腿上还用木棍摩擦那些被火烧的伤口,在此期间,他们还要求樊敏仪不许哭,只准笑。

在他们不断的折磨下,受害人开始神智不清,于是三人用电线紧紧捆颤樊敏仪双手数小时,之后用钢管殴打其双手。这样的折磨持续了几周,樊敏仪愈发感觉自己支撑不住,数次陷入昏迷。而陈文乐等三人也是变着花样折磨她,昨天用打火机火烧她的脚和小腿,今天就带来冰毒,逼着樊敏仪用嘴直接吸食。原本就已经被折磨的奄奄一息的樊敏仪在被迫吸食冰毒后更是痛苦难耐,在地上不停打滚,直至声嘶力竭。而三个男人在对樊敏仪这一个多月的折磨中得到了不少快感,只要樊敏仪越痛苦,他们就越开心。

有一天他们发现樊敏仪的身体没有任何反应,再仔细一检查发现她已经没了呼吸,此时她脸部浮肿,牙龈流血,全身长满水泡,伤口灌脓。樊敏仪的死并没有唤起他们的人性和同情心,他们决定将她冷血肢解。先将尸体搬到浴缸中放血,锯开骨骼,以胶袋盛着死者的内脏,在浴室中以烫水烚熟,肢解部分载于多个塑料袋内,后弃置于垃圾站。樊敏仪的头颅则被陈文乐单独带回房间内,他将这颗头放入瓦煲中,点燃煤油炉…

其实案发期间警察并非完全没有来过,当时邻居单位发生强奸案,有警员到场调查,他们看到警察向楼上冲来,情急下将部分人体内脏抛出窗外,掉到大厦檐篷。其后并将一个美人鱼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割开,取出部分棉花,把死者煮熟的头骨塞入后缝合。陈文乐从煲内取出女死者的人头时,一面将半溶的头发扯出,一面说:“乖乖地唔好郁,我幫你扮番靚!”(乖乖不要动,我帮你打扮!)

事后,陈文乐亦吩咐其余被告将熟肉喂狗,但关于他们是否有执行已无法考证,各人随后四散。藏尸期间,住在楼上一名男住客,曾在大厦的热气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断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摄录机拍下情景,但有关片段后来已被洗掉。此后,该单位被空置。香港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一年四季高温高湿,因此附近的邻居多次嗅到单位内传出强烈恶臭,他们不堪其扰,只得报警求助,但一名女警到场后认为是房间里的垃圾发出的恶臭,没有想到这是一起刑事案件。


警方追查

虽然陈文乐等三人处理掉了樊敏仪的尸体,但梁胜祖的女友阿芳,却时常夜不能寐。原来樊敏仪死后,她便时常做噩梦,她经常梦见樊敏仪向她索要自己的头颅。

直到一天夜里,她又做了那个噩梦,这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1999年5月26日,九龙油尖旺区警队的探员和阿芳来到现场,阿芳由于惧怕不敢上楼,警员戴上口罩,脚底缠上胶带,以防尸虫咬噬。当单位大门打开后,一阵尸臭味扑鼻而来,浓烈到侵入鼻息,令人不禁呕吐;开灯后,一片狼藉的景象映入眼帘,地上全是弃置的垃圾,一个美人鱼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远,倚在走廊墙边。

探员以铁枝轻刺玩偶的头部,感觉内有坚硬物体。而且诡异的是,洋娃娃仍渗出腥臭血水,这是由于死者的头颅没有完全煮熟。同时单位内亦发现两个仍未洗净的不锈钢煲及瓦煲,被认为是曾经烹煮人头的器皿。而在两煲周围爬的都是密密麻麻的虫子,煲内甚至盛着充满恶臭的渣滓。



法医到场后,打开Hello Kitty洋娃娃的头部的一瞬间,一个女性人头展现在众人眼前,上面布满了令人作呕的尸虫,血水浸透了棉花,头骨已被人煲熟。而锅里的那些不明物体,正是被煮熟的人体组织。

由于皮肉及头发组织已被破坏,无法进行DNA化验,齿科法医梁家驹其后采用“相片重叠法”,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牙齿,将死者生前照片放大,将死者颅骨形状和阿敏的脸部轮廓进行对比,通过比较面部特征和骨骼的角度,成功确认死者身份。探员最终在现场检走一批重要证物,包括一个无门冰箱、一把铁锤及一个怀疑曾作烹尸用的瓦煲。

警方在得知陈文乐等三人涉及严重罪行后,迅速启动了追捕行动。1999年5月27日,经过一番缜密的侦查和情报搜集,警方得知首被告陈文乐与妻子阿佩以及他们刚出生的婴儿已经搬离了原先的案发单位。他们试图在朋友的帮助下隐匿身形,居住在葵涌石篱邨石宁楼17楼的一个单位里。然而,警方的调查效率极高,很快就掌握了他们的新住址。

随后,一支由四名经验丰富的探员组成的小队被派往该单位。他们行动迅速而谨慎,成功地将陈文乐和他的妻子阿佩一举捕获。这次行动展示了警方的专业性和对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次日,案件取得了进一步的突破。次被告梁胜祖在意识到逃亡无望后,选择了主动投案。这一举动可能是出于对自己行为的悔悟,或是对警方追捕压力的屈服。

然而,第三被告梁伟伦在看到报章上关于案件的报道后,选择了逃避。他逃往了中国内地的广西地区,试图借助复杂的地形和边境的优势来躲避追捕。但警方并没有因此放弃,他们将梁伟伦的详细资料和案件情况提交给了国际刑警组织、香港入境事务处以及中国内地的公安机关,请求他们的协助进行跨境追捕。

经过了一年多的不懈追查,2000年2月14日,一个偶然的机会,公安民警在执行与此案无关的任务时,巧遇了梁伟伦。当时,梁伟伦无法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文件,这立即引起了民警的怀疑。因此,他被公安扣押,并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大陆公安发现他在香港正被警方通缉。确认了梁伟伦的身份后,大陆公安迅速与香港警方取得联系,并依照相关的司法程序,将梁伟伦递解出境,移交给香港警方受审。


庭审过程

2000年10月9日,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由七名男性担任陪审团。由于此案件作案手法十分凶残,核突呕心,主控官甚至提醒陪审员要有心理准备,不要被案情、证物和相片影响了判断。一开始,控方以谋杀罪、非法禁锢及组织尸体合法埋葬共三项罪名起诉陈文乐等三人。但此时警方苦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就是樊敏仪。而三名被告虽然承认自己非法处理尸体和非法禁锢樊敏仪,但全部否认谋杀罪,甚至相互推卸责任。,梁胜祖和梁伟伦坚称这一切行为都是受到陈文乐的指使和胁迫,后来也证实陈文乐是黑社会成员。

在开庭首日,死者老公、婆婆和楼上住客全部出庭作证,住客声称他曾经听到楼上女子的叫喊声,死者老公和婆婆则称3月13日后再没有难过见过死者。在审讯期间,警员经常要把重要证物包括hello Kitty玩偶、樊敏仪的头骨、藏尸冰箱和煮尸用的锅搬入法庭,尸臭传遍整个法庭。



2000年11月,随着审讯程序逐渐接近尾声,法庭上辩论双方的争锋相对愈发激烈。辩方律师在结案陈词中提出关键一点:控方所依赖的特赦证人阿芳并未亲眼目睹樊敏仪临终时的情形,这意味着存在一种可能性——樊敏仪的死亡或许并非由三名被告直接导致。这一论点在法庭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阿芳在作证时还提到,樊敏仪生前曾有毒瘾,并且可能因吸食过量的冰毒而死亡。辩方律师抓住这一点,声称即便樊敏仪在生前遭受了三名被告的折磨和残酷对待,但她的最终死因可能是自己吸食了过量的冰毒,而非三名被告的殴打行为。

控方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们指出,辩方关于樊敏仪自行吸食冰毒的说法可能仅仅是被告的一面之词,属于传闻证据,并不具备充分的可信度,陪审团没有必要接受这一说法。控方进一步强调,即使樊敏仪身上出现了吸食过量冰毒的症状,这些症状同样可能是由于长期的毒瘾发作和持续遭受殴打所致。

为了强化自己的论点,控方还引用了次被告梁胜祖的口供。梁胜祖供称,在事发后他返回单位时,发现樊敏仪的尸体耳朵有血迹渗出,这是一个明显的证据,表明樊敏仪在生前遭受了强烈的殴打,最终导致其死亡。控方律师强调,这一细节与辩方所称的“吸食过量冰毒致死”的说法不符,进一步证实了三名被告对樊敏仪实施了致命的暴力行为。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官阮云道为了确保陪审团能够准确、公正地作出判决,提供了数十页详尽的笔记作为指引。这些指引不仅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事实,还明确了几项至关重要的大原则,以帮助陪审团成员在审议过程中把握重点。

第一原则:案件中只存在两种关于死者樊敏仪死因的说法。其一是死者因遭受被告的殴打而死亡,其二是死者因吸食过量的冰毒而导致死亡。这两种说法构成了案件辩论的两大对立面,陪审团需要在这两种可能性中作出判断。

第二原则:控方坚持认为樊敏仪的死亡是由三名被告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的,而辩方则主张死者的死因是自身吸食过量的冰毒。这两种说法分别代表了案件的两个不同方向,控方侧重于被告的行为责任,而辩方则试图将死因归咎于死者自身的选择和行为。

第三原则: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必须基于证据进行判断。只有当证据确凿无疑,能够排除所有合理的疑点,证明樊敏仪的死亡确实是由被告的殴打行为导致时,陪审团才能裁决被告犯有谋杀或误杀罪。这意味着陪审团需要仔细考量所有证人的证词、法医报告、现场证据等,确保没有遗漏任何可能影响判决的细节。

此外,法官还强调陪审团在审议时应保持开放的心态,对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避免受到个人情感或偏见的影响。在评估证据时,应考虑到证据的可信度、相关性以及证据之间的一致性。

2000年12月6日,陪审团以6:1大多数,裁定三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但是误杀罪名则成立,法官阮云道决定以误杀罪中最严厉的判刑,判处3人终身监禁。阮云道指他们服刑最少20年才可申请复核减刑,并严斥被告严重危害社会,形容此案为近年从没有听过这样残忍、变态、堕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凶残的案件,以这样的手法加诸别人身上,连禽兽亦不会这样对待同类。

法官阮云道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判决终身监禁的考量提出了三个核心准则。他明确指出,这些准则是决定是否对被告施加最严厉刑罚的关键因素。

第一准则:罪行的严重性。法官必须考虑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这一罪行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伤害。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深远,那么较长的刑期可能是必要的,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和对正义的维护。

第二准则:被告的性格和背景。法官需要深入了解被告的性格特征、过往经历和社会背景,评估他们未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包括考虑被告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潜力,或者他们的性格和行为模式是否表明他们可能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

第三准则:再犯案的可能性及后果。法官要评估如果被告再次犯罪,可能会给公众带来的后果。特别是对于涉及风化案和暴力罪行的案件,法官需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会再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尽管三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师在求情时强烈主张他们不符合上述终身监禁的条件,但阮云道法官在综合考虑了案件的所有证据和情况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法官认为,三名被告均表现出严重的心理问题和性格缺陷,包括心理变态、性欲倒错倾向以及精神不稳定。他们对江湖道义毫无尊重,行为极端,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良心。

法官进一步指出,三名被告的行为已经证明他们对与他们接触的人构成了绝对的潜在危险。基于这些理由,法官认为他们满足了判决终身监禁的条件。法庭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社会大众免受这些人可能带来的进一步伤害。

阮云道法官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系统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通过这一判决,法庭向社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行为,法律将给予最严厉的惩处。

由于3人承认阻止尸体合法下葬罪,同被判监3年。陈文乐及梁伟伦承认非法禁锢罪,判监4年,而梁胜祖因不认罪,被判囚6年;最后两项罪名与误杀罪同期执行。三名被告闻判后,表情各异,首被告陈文乐表现冷静,次被告眼眶发红,第三被告则深深叹一口气,梁伟伦的兄长闻判大力击打法庭玻璃。

三名被告被判终身监禁后,均提出上诉,但陈文乐与梁伟伦的申请被驳回,只有梁胜祖获准上诉。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梁胜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没有到案发单位,而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虽有要求陪审员考虑梁胜祖是否与其余两被告“合谋”杀死受害人,但却没有引导他们考虑梁的“离开”,是否足以终止与另两人的“合谋”关系,上诉庭认为,原审程序上出现了重要错误,令定罪不稳妥,故推翻原判,案件发还重审。

梁胜祖在上诉初期,否认误杀,但重审时却改口承认误杀。辩方律师指梁的角色,与另外两名被告不同。当他目睹受害人痛极呼喊,一度鼓励受害人尽快还债,好让她早日获得释放;而梁当日亦亲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决心改过,在狱中参加基督教聚会接受教会熏陶;同时,自去年上诉得直之后,案件发还重审之后,他便一直感到困扰,故最后,他决定认罪。律师又表示梁至今已服刑5年,希望法官能考虑刑期的整体性而给予轻判。2004年3月,上诉庭法官高嘉乐基于案情严重,需时考虑适当的量刑起点,其后改判梁胜祖入狱18年。不过,梁于原审时承认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于此罪名未提上诉,故原定罪仍会维持。被告梁胜祖已在2014年4月刑满出狱。


判决分析

2023年2月,蔡天凤碎尸案的惊骇发生,使得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于这起令人毛骨悚然的旧案。在蔡天凤案件发生后,有声音提出分析,认为主凶邝球,一位曾担任警长的人物,对香港警方的办案方式和司法体系的漏洞有着深刻的了解。基于这样的背景,有人推测他在犯下蔡天凤案件后,采取了碎尸烹煮的手段,企图以此来规避法律的严惩,甚至认为即便被逮捕,案件也可能以误杀而非谋杀定罪。

更有自媒体在报道中带风向,声称陈文乐等人当年之所以被判误杀而非谋杀,是因为死者樊敏仪的遗体在被烹煮后,DNA遭到破坏,导致身份无法确认,从而无法以谋杀定罪。然而,这种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虽然在很多大陆人眼中,香港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一些难以理解甚至看似“荒诞”的方面,但香港的司法制度建立在严谨和公正的基础之上,不可能荒谬到这种程度。关于三名被告被判误杀的原因,以下是我的分析:

误杀与谋杀,这两个法律术语虽然在概念上容易区分,但在实际案件中,它们的界定却可能异常复杂。谋杀罪,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相当于大陆的故意杀人罪。定罪的标准相对较高,法庭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具有预谋杀害受害人的动机和行为。这通常涉及到对被告人作案前的计划、作案时的决意以及作案后的掩盖行为等各方面的考量。

相对而言,误杀罪在香港的定义则显得更为宽泛。它不仅涵盖了因故意伤害而导致的死亡,也包括了因当事人的过失导致的他人死亡,类似于大陆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误杀的核心在于,尽管加害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了他人死亡,但他们并没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的有无,与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的残忍性等客观因素并无直接关联。

在分析本案时,我们需要深入探讨三名被告是否具有剥夺樊敏仪生命的主观故意。这需要从他们的作案动机、行为模式、以及事后的态度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

虽然我们无法看到三名被告作案时的内心世界,但从案发前因后果,以及他们描述的作案过程来看,答案大概率是没有。首先他们从一开始之所以绑架并囚禁樊敏仪,是因为她在陈文乐那里欠下了高利贷,并在失踪前尝试避开三人。因此可以推测,他们的首要目的就是逼迫樊敏仪还债,而不是将其杀害。而他们在此后对樊敏仪实施长期囚禁和虐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他们在明知这些行为会对樊敏仪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可能导致她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这些罪行,这符合误杀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虽然不能排除以下几种情形:在三人折磨樊敏仪的过程中发生了什么,导致三人恼羞成怒将其杀害;或者樊敏仪被折磨到奄奄一息,陈文乐等三人看她已经没有还债能力,于是一不做二不休将其杀害;又或者他们在折磨樊敏仪的过程中获得了某种快感和乐趣…但不管如何,虽然他们造成了樊敏仪的死亡,但从法律上讲,无法认定他们主观上有剥夺樊敏仪生命的故意。因此,最终将他们的罪行判为误杀,虽然看起来有些荒谬,且很多人都无法接受。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判决其实合情合理。况且,虽然最后定罪为误杀,但陈文乐和梁胜祖最终还是遭到了最严厉的审判,即终身监禁。

陈文乐等三人对樊敏仪的所作所为,被一些人视为谋杀行为,其理由颇为充分。他们不仅对樊敏仪实施了长期的囚禁和残忍的虐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和精神上的折磨,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而且在她遭受如此苦难的情况下,三人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更令人发指的是,樊敏仪死亡后,三人不仅没有悔改,反而采取了毁尸灭迹的行为,将她的尸体分尸并烹煮,甚至将头颅藏匿于玩具之中,这显然是为了掩盖他们的谋杀罪行。

这一系列令人震惊的行为,无疑表明三人已经丧失了基本的人性,其行为之残忍和冷酷,远非"误杀"二字所能概括。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误杀的范畴,其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已经构成了谋杀。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庭的判决是基于严格的证据、法律条文以及法官和陪审团的专业判断。在法律的框架内,谋杀和误杀有着明确的界限。谋杀指的是有预谋、有动机的故意杀人行为,而误杀则是在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的情况下,由于过失或意外导致他人死亡。法庭在做出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证据和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动机、行为、后果等,以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谋杀。而公众的看法和法律判决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对于一些法律概念和司法程序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容易望文生义,将一些法律术语简单化、表面化。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后,几名受害者在受伤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书却显示她们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这一鉴定结果一度引起了网民的广泛质疑。事实上,司法鉴定的轻伤和轻微伤和认知中的概念完全不同,通俗说法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如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颅骨骨折,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等。而按照公众的认知,“擦破点皮”就算“轻微伤”,四名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绝对可以算作“重伤”。

同样地,在hello Kitty藏尸案中,公众对“误杀罪”这项罪名可能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望文生义”。从字面上看,误杀罪强调一个“误”字,但它强调的是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不是没有作案的故意。它的具体含义是,无恶意预谋,但在故意或轻率实施非法和危险的行为时非法杀人的,或者有恶意预谋,但收到挑衅,或处于有减轻责任状态时非法杀人的,或者是在执行自杀协定的过程中非法杀人的行为。但是,公众对于“误杀”一词的通俗理解是“不小心杀了人”,在这一情境下,通常不认为被告人有伤害死者的故意。另外,在中国大陆的宪法中没有“误杀罪”这一罪名,从字面意义上看,它更接近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事实上,香港的“误杀罪”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情况也纳入了进去。换言之,只要无法认定被告人有主观杀人的故意,那么充其量只能判为误杀。

关于樊敏仪案件的一些媒体报道,声称由于无法从她的头颅提取DNA,导致三名被告只能被判误杀,这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完全是对事实的曲解和误导。事实上,即便我们退一万步,假设这具尸体不属于樊敏仪,根据现场留下的证据以及三名被告的口供,我们依然有足够的理由断定他们涉及了一起命案。案件是谋杀还是误杀,并不取决于死者是否为樊敏仪,而是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定。

香港的法律体系虽然强调"程序正义"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荒谬到忽视明显的罪行。每当社会热点事件发生时,自媒体出于蹭流量的心理进行报道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心理不应该成为扭曲事实、进行不实分析和解读的借口。

自2019年以来,一些媒体对香港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批评,特别是在蔡天凤碎尸案发生后,当得知凶手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甚至有可能被判误杀时,部分媒体对香港司法制度的批评更是激烈。客观来看,香港的司法体系在过去几年确实暴露出一些漏洞和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无差别地对其进行抨击。作为媒体,我们有责任遵守公正、客观的报道原则,不能因为立场先行就对事件进行偏颇的解读。

立场先行,先打靶后射箭的做法,是新闻媒体的大忌。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然后再形成观点和结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促进社会的理性讨论和进步。媒体的职责是传递真相,而不是为了迎合某些观点或流量而牺牲新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案件后续及展望

初审结束后樊敏仪的头颅骨一直保存在九龙公众殓房,直到各犯人上诉程序结束,樊敏仪的家人于2004年才领回她的头颅,并将其火化。凶案单位在后来拆除并建成了瑞生嘉威酒店,酒店在差不多完成工程外的围板贴了佛像的艺术图片,凶案位置现在是餐厅。被告梁胜祖在2014年刑满释放,但在2022年又因非礼女童被判监禁12个月。不过,法官考虑到hello Kitty藏尸案是梁胜祖多年前的案底,因此没有加刑。

实际上我们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最近五十年的时间里,香港都是一个碎尸、分尸案频发的城市。除了之前提到的hello Kitty藏尸案,蔡天凤碎尸案,比较著名的还有跑马地纸盒藏尸案、空姐溶尸案、踏雪寻梅案、康怡花园烹夫案等。即便在进入21世纪之后,这类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以几年一次的频率发生着。虽然凶杀案并不稀奇,罪犯为掩盖罪行对尸体进行各种处理同样十分常见,但在被害人死后将其碎尸,甚至烹煮难免十分残忍。况且在香港这么一个高度发达的国际化大都市,这类案件发生频率竟如此之高。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一现象呢?

首先,香港作为一座高人口密度的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极小,大部分居民居住在高层公寓里,笼屋、棺材房随处可见,这种密集的居住模式,无疑给犯罪行为带来了一定的制约。在家中藏匿尸体,在这种环境下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尸体的自然分解过程会产生强烈的臭味,这在空间狭小、通风条件有限的居住环境中,很容易被邻居察觉。因此,一些丧心病狂的凶手为了掩盖罪行,会采取极端的手段,将尸体分割成小块,以便于藏匿或处理。

烹煮尸体,是一些犯罪者为了降低被发现风险而采取的另一种手段。高温烹煮不仅可以减少尸体的体积,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尸体的气味,从而降低尸体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烹煮过程还可以破坏尸体的组织结构,使得法医鉴定变得更加困难。

香港的住宅区通常配备有公共垃圾处理系统,这为犯罪者提供了一个处理尸体碎片的途径。犯罪者可以逐步将尸体碎片丢弃到公共垃圾箱中,由于垃圾箱中本就充斥着各种生活垃圾,尸体碎片不易引起邻居的注意,从而降低了犯罪行为被发现的风险。

一些住宅区还设有公共煮食设施,这为犯罪者提供了便利。犯罪者可以利用这些公共设施进行尸体的烹煮处理,进一步减少尸体存在的痕迹。在一些老旧的住宅区,公共煮食区往往管理松散,监控设施不完善,这为犯罪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死者的身体完整性有着深厚的尊重和重视,这源自于一种根深蒂固的迷信观念。在这种观念中,一个完整的尸体被认为是死者安息和家属得到心灵慰藉的关键。因此,当死者遭遇"死无全尸"的情况时,对家属和公众的心理冲击往往是巨大的,有时甚至超过了凶杀案本身所带来的震动。

罪犯在实施碎尸和烹煮尸体的行为时,往往不仅仅是出于掩盖罪行的考虑,背后可能隐藏着更深的恶意。他们通过破坏尸体的完整性,对死者进行心理上的报复和羞辱,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这种做法不仅是对生命的极度不尊重,也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严重践踏。

另外,一些深受迷信思想影响的罪犯认为,通过彻底破坏尸体,可以阻止受害者的"鬼魂"进行复仇,或者避免死者的灵魂缠绕自己。这种迷信行为反映出罪犯内心的恐惧和愧疚,他们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罪责和良心的谴责。而且,这种对受害人的去人性化处理方式,把受害人看作“物品”而非“人”,也可以帮助犯罪者减轻自己的内疚感,使他们在心理上更容易实施和完成这些残忍的行为。

同时,残忍的碎尸案一旦曝光,往往会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香港,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往往详尽至极,一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不惜采用惊悚、恐怖的标题和内容。以蔡天凤碎尸案为例,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对蔡天凤尸体的惨状描述得细致入微,其详细程度几乎达到了令人不适的界限,甚至在某些报道中,对尸体的描述接近于展示蔡天凤头颅照片的边缘。

这种报道方式虽然可能在短期内提高了媒体的关注度和销量,但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首先,它可能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加剧他们的心理创伤。家属在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之余,还要面对媒体对亲人惨状的过度渲染,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心理负担。而过度渲染的报道还可能产生模仿效应。一些潜在的犯罪者,可能因为这种极端手段所带来的媒体关注而受到误导,认为通过模仿这种残忍的行为可以解决问题或者获得关注。这种模仿行为不仅助长了犯罪的嚣张气焰,还可能导致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种报道方式还可能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它可能使公众对暴力和残忍行为产生麻木感,降低了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珍视。长此以往,社会道德水平可能因此受到侵蚀。

因此,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该更加审慎和负责任。在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报道的社会影响和伦理道德。媒体应该以更加客观、理性的方式报道案件,避免过度渲染和煽情,尽量减少对受害者家属的伤害,同时也避免对社会风气和公众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和引导,倡导媒体履行社会责任,抵制不良的报道风气。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最后,香港司法体系以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在这一体系中,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最终的定罪至关重要。然而,犯罪者可能利用这一原则,认为通过碎尸等极端手段可以破坏证据链,导致关键证据无法被法庭采纳,从而降低自己被定罪的风险。

此外,香港司法系统面临着案件量大、审判周期长的挑战。犯罪者可能认为,通过碎尸等手段,不仅可以增加案件的侦破难度,还可以延长司法程序,为自己争取更多逃避法律制裁的时间。这种策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者对司法程序的了解和利用。

同时,香港1993年已经废除死刑,同时一直坚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这一做法虽然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一些潜在的犯罪者可能认为,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由于缺乏死刑的威慑,犯罪的成本相对较低,从而铤而走险。

总结起来,香港的碎尸案频发,既是社会环境、高压生活和经济差距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也是心理问题、司法制度和媒体影响的反映。通过综合采取心理健康支持、社会福利改善、执法与司法改革、媒体责任与公众教育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提升社会安全感和信任度。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城市,香港在面对这些挑战时,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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